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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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废止)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0号


《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剑彪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为进一步缓解城乡贫困群体医疗难问题,建立完善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和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等贫困群体。
第三条 贫困群体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贫困群体接受基本医疗原则;
(二)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原则;
(三)及时救助原则;
(四)量力推进、逐步提高原则。
贫困群体医疗救助的实施,实行分工负责制。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办理救助审批及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病情治疗;医保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甄别及审核结算;财政部门负责年度救助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贫困群体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报送、救助金发放及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
(一)城镇“三无对象”和渔农村五保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特困职工家庭;
(四)特困残疾人家庭;
(五)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
(六)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六条 医疗救助范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六种对象,在规定医疗机构接受基本医疗并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相应赔偿部分之后的医疗费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不属于本办法救助范围(严重精神病人除外):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医疗和器械费用是指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认定的,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和器械费用由县(区)医保部门或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办机构认定,“基本医疗”以外的医疗、医药费用不予补助,由个人自负。 

第三章 医疗救助标准与计算

第七条 救助对象门诊就医的,其当年度符合医保部门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经办机构认定的门诊费用,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各类补助、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结算年(上年12月16日至当年12月15日。以下简称为“一年”)内按实际自负门诊费用的20%比例予以补助。全年每个救助对象累计门诊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第八条 救助对象住院就医的,其当年度符合医保部门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经办机构认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各类补助、赔偿部分之后,一年内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一)5000元以下的救助30%;
(二)5001-10000元部分救助35%;
(三)10001-20000元部分救助40%;
(四)20001-30000元部分救助45%;
(五)3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全年每个救助对象累计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九条 医疗救助相关计算。
申请救助时间的计算:门诊医疗以门诊日、住院医疗按出院日结算。
门诊医疗与住院医疗费实行分类计算补助;住院医疗救助采用分段累进法计算。
应扣除的各类补助、报销及相应赔偿包括:
(一)突发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保险及其他赔偿;
(二)有关部门和团体以及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
(三)《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医疗优惠;
(四)其他医疗性质的补助和赔偿。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救助对象到市外就医的,须持有所在县(区)级或市级医院出具的同意转院证明,同时必须到当地医保部门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经办机构指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县(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设有慈善门诊的医院。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为贫困群体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减轻其医疗负担。
卫生部门和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贫困群体救助医疗的日常监管,研究探索便利于贫困群体就医的办法和措施,控制、降低贫困群体就医费用,减轻贫困病患家庭和政府的费用负担。
乡镇(街道)要广泛开展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同时教育救助对象按规定就医、实事求是申报。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在治疗、申请期间户籍发生变动的,以医疗费用凭证为准,分别由原户籍所在地和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为他人报销医疗救助费的,追回医疗补助金,并取消下年度救助资格。
第五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救助条件并参加城镇医保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可凭城镇医保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凭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符合救助条件但未参加城镇医保和未推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区域内的救助对象,可凭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等原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
第十五条 县(区)民政局接到相关材料和已签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的申请后,对参加城镇医保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凭其报销凭证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医保和未推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区域内的救助对象,将其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等原件送县(区)医保机构审核甄别后,及时作出准予或调整或退回等审批意见。调整、退回申请的必须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局批准救助申请后,必须及时将获准救助人员的补助金核拨至救助对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相应救助金。救助对象是未成年人或行走不便高龄老人或办理申报有困难的残疾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申报,领取救助金时监护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救助对象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原则上每季度受理申请、结算发放一次。
对因突发性疾病或重大疾病在短时间内支付大量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须随时受请、即时审批,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救助数额较少的,可以并季申请或者全年一次性申请救助。
当年医疗费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申请救助,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 救助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人均每年一般不低于3元的标准筹集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设立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单位捐赠和资助,捐赠资助款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全部纳入贫困群体医疗救助资金。
各县(区)要按实支付医疗救助资金,不足的要相应追加财政预算,结余的转入下年使用。市财政每年度安排一定资金,视各县(区)的实际支付情况,酌情给予适当补助。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和普陀山镇、临城街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舟山市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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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新办和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新办和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4〕217号 1994年11月19日)


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府令第6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4〕213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公司拟定了《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和《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
养人员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鉴于储蓄式养老保险关系到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市政府决定,由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此项专门业务,所需的保险业务管理费(按保险本金的5%计算)由政府另行拨付。具体办法是:新办储蓄式养老保险,所需的保险业务管理费,由政府筹集,并由国土部门在每
批农转非退养人员投保时,一次性拨付给保险公司;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由市政府在转办前将预计的各类转保和退保人员所需的保险业务管理费(转保按保险本金的5%计算;退按保险本金的2.5%计算)统一预付给保险公司,待转办完结后,再按实际转办人数和金额结算。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退养安置,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各各问题,保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农转非退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向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限从承保之日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第四条 保险本金为农转非退养人员的金额或半额退养安置费。
第五条 月发保险生活补助费为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本金按银行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计算的每月利息。利率按照投保时国土部门将保险本金划至保险公司帐户并开户储蓄的当日银行挂牌公告的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确定;
五年期满由保险公司将保险本金统一转存,其利率按转存当日银行挂牌公告的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确定,保险生活补助费按照该利率重新计算发放;
五年定期内遇有国家统一调整储蓄利率,保险公司仍按保险本金存入或转存银行当日五年期存本取息储蓄挂牌公告利率计付保险生活补助费。
第六条 利率的确定和月发标准的计算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保险人司自办毕承保手续的次月约定日起,按月发给被保险人全额或半额保险生活补助费,发至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第八条 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支取全部门保险本金;
被保险人遭遇下列事情,凭户口所在地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退保通知书”,可向保险公司支取部分或全部保险本金:
(一)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或伤残;
(二)被保险人家庭遭受重大事故;
(三)被保险人已领取生活补助费五年以上,且生活特别困难。
第九条 保险本金的支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五年存款期满时支取全部门保险本金,按其实际金额全部退还,保险责任终止;
(二)五年存款期满时支取部分保险本金的,按其支取金额退还,剩余的保险本金重新计算月发生活补助费金额;
(三)未满五年存款期而提前支取全部保险本金的,则根据银行定期储蓄的规定,按支取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存期内利息,并从本金中扣回已累计发放的生活补且费金额多于此利息支付的部分,退还剩余本金,保险责任终止;
(四)未满五年存款期而提前支取部分保险本金的,则根据银行定期储蓄的规定,按支取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算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期内利息,并从本金中扣回已累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金额多于此利息支付的部分后,按其实际余下的保险本金重新计算月发生活补助金额。
第十条 保险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投保:由国土部门提供退养人员投保清单并附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拨付保险金;
(二)承保:保险公司核收投保单并收齐保险金后,予以承保,并按人签发《养老保险金领取证》。
第十一条 保险生活补助费及保险本金的给付:
(一)保险生活补助的给付:被保险人凭《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和身份征明按月向保险公司领取,委托代领者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二)保险本金的给付:支取保险本金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如下单证:
1.填写保险本金给付申请书并交还《养老保险金领取证》;
2.户口所在地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退保通知书”及身份证明,委托代领者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全本市已安置农转非退养、抚幼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对原安置办法与新办法的衔接制订如下办法:
一、抚幼保险人员的退保办法
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抚幼人员不再纳入保险范围。据此,保险公司原承保的抚幼人员将邓以退保,并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退保金额的计算:按投保时投保单位为每一被保险人实际缴纳的保险本金扣除已累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后,退还其结余部分的保险本金和利息。
(二)保险公司将退保金全部退还给每一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养老保险人员按以下规定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
(一)保险公司按投保时投保单位为每一被保险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作为保险本金转办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
(二)保险公司根据新办法规定的银行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和计算办法确定其保险生活补助费月发标准。
(三)被保险人符合新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支取全部或部分保险本金,保险责任全部或部分终止。
(四)保险公司将投保时投保单位为每一被保险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所生利息扣除已累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后,节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被保险人。
三、退保金和转保节余利息的计算
抚幼人员的退保金和养老人员退还节余利息根据第一条(一)项、第二条(四)项的规定,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按投保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利息,其间遇有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前、后利率分段计算。
(二)鉴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必须在一年期满后才能支取,而投保第一年发放的生活补助费需要预提,因此,第一年预提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根据上述办法计算出的本利和,扣除已累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即为抚幼人员的退保金。
根据上述办法计算出的全部利息,扣除已累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即为抚幼人员的应退节余利息。
四、重府第31号令旅行前一次性领取5000元以下(含5000元)养老安置补助费的退养人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以下办法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
(一)根据市政府统一规定每一退养人员的保险本金为3500元,保险公司按此金额为退养人员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
(二)保险公司按投保时每一被保险人实际缴纳的保险本金,根据新办法规定的银行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和计算办法确定其保险生活补助费发标准,今后亦按新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三)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保险生活补助费一律于办毕投保手续并缴清保险金的次月约定日起按月发放。此前的应发生活补助费,仍由原支付单位负责发放。
(四)根据新办法的规定,由国土部门提供退养人员投保清单工附投保单,保险公司核收投保单并收齐保险金后,予预保,并按人签发《养老保险金领取证》。






1994年11月19日
2006年12月13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认为原告为将其开发的应用软件捆绑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而专门设计的输出文件格式,已经超出了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范围,被告破解该软件输出数据文件格式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本案是自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以来,第一起关于利用技术保护措施实现产品捆绑销售的案件。该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以及未来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自2001年7月16日起依法享有JDPaint精雕雕刻软件(以下称“JDPaint软件”)的著作权。由于JDPaint软件功能良好,广受用户欢迎,但JDPaint软件不作为一个通用商业软件在市场上销售,而是作为原告所销售“精雕CNC雕刻系统”的一部分而存在。为防止JDPaint软件能在普通数控系统中使用,进而实现与雕刻机捆绑销售、使用的目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文件采用了专门的Eng格式,这样便能杜绝市场上其他雕刻机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文件。
但出乎原告意料之外的是,被告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开发的Ncstudio软件竟能破解并读取原告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因而,普通雕刻机通过被告的Ncstudio软件就可以接收原告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文件,从而使原告企图利用控制JDPaint软件使用而确保雕刻机销售的计划彻底落空。为此,原告以被告破坏其技术保护措施、侵犯其对JDPain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8.5万元。此案经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后,原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从两方面对被告提出了侵权指控。

第一,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是“精雕CNC雕刻系统”中解决不同程序间通讯问题的数据交换文件,JDPaint软件输出没有采用标准的NC格式,而采用自定义的Eng格式。原告Eng格式文件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指令意义、加密算法从未公开,所以被告的Ncstudio软件因能读取原告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而侵犯了原告对JDPaint软件的发表权;
第二,原告不断提高Eng文件格式的加密强度来保护JDPaint软件不被非法使用,从而使JDPaint软件只能在自己的数控系统中使用。被告针对原告的JDPaint软件破解其所输出的Eng格式,避开和破坏了原告为保护JDPaint软件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并将破解后的结果作为被告产品的一项功能来促进其产品的销售。因此,被告破解Eng格式文件的行为已构成对JDPaint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可见,本案焦点在于:一.Eng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JDPaint软件的组成部分?二.Eng文件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下面逐一论述。

三. 法律分析

(一) Eng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JDPaint软件的组成部分?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是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Eng格式是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实际上,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原告的JDPaint软件所固有,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的雕刻加工信息而生成的。因此,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并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原告并不享有对Eng格式文件的软件发表权。

(二) Eng文件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

从技术上讲,原告JDPaint输出采用Eng格式不属于对JDPaint软件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原告JDPaint输出的Eng格式文件功能在于完成数据交换,即将软件使用者输入的雕刻加工信息转换为数控系统可接受并执行的指令,即使不采用Eng格式也要采用其他格式(如标准的NC格式)来完成数据交换,故其基本功能并不在于对JDPaint软件进行加密保护,对Eng格式文件的破解行为本身也不会直接造成对JDPaint软件的非法复制。另外,原告所谓对Eng格式文件进行加密则也只是对运行JDPaint软件而输出的文件加密,而不是直接对JDPaint软件采用的加密措施。

从设计目的而言,原告采取的技术措施也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原告对JDPaint输出采用Eng格式旨在限定JDPaint软件只能在“精雕CNC雕刻系统”中使用,旨在建立和巩固原告JDPaint软件与其雕刻机床之间的捆绑关系,这种限定排除了JDPaint软件合法取得者在其他数控系统中使用JDPaint软件的机会,已超出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为保护软件著作权”目的而设计的技术保护措施。因此,支持原告诉请将不适当的将软件著作权利益的保护扩展到原告利用“技术措施”与其软件捆绑在一起的产品上,这就容易造成限制技术进步、抑制产品的正当竞争,不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精神。所以,被告开发数控系统通过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而可以接收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并不构成故意避开和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

(三) 如何认识被告软件读取原告Eng文件的性质

通俗的说,本案中原告JDPaint软件的功能其实就是将该软件的使用者(如工程师)输入的雕刻加工信息(如指令、产品规格数据等)转换为不同于标准NC格式的Eng格式文件并由数控系统加以读取。如果将Eng格式文件比喻为一把锁的话,那么原告对Eng加密的意义在于确保只有自己的钥匙-JDPaint软件能打开它,以此实现JDPaint软件无法在普通数控系统中使用的目的。而被告的NC-1000雕铣机控制系统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Eng文件,即能够读取精雕公司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客观上确实有避开原告采用的加密措施的嫌疑,增加了打开锁(Eng文件)的方法,使得用户便可以不再担心Eng文件格式读取的问题而可以选择其他的数控系统及雕刻机产品,但由于原告的加密措施不是针对JDPaint软件的,即非为保护作品而采用的,所以即使被告规避了这种加密措施,也不违法。

四. 本案对产业界使用技术保护措施的影响

当前,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或接触(access)而设计的,如数字水印和复制器、安全数字音乐起动器、序列复制管理系统、DVD内容合成系统等,其主要针对传统的版权产业如电子书、电影、唱片等。第二类是主要目的在于直接或间接增强对产品销售的控制力,如控制作品的价格差异与作品的地域分配控制,以及本案中出现的捆绑销售。这类技术措施可见于一些工业产品的销售中。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上述两类技术保护措施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将技术保护措施纳入著作权法的范围内给予法律保护的初衷是考虑到数字化作品容易被非法复制,如果不对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则达不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目标。然而,缺乏限制的权利很容易被滥用,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改时从平衡著作权保护和促进技术进步、维护正当竞争出发,规定技术保护措施的司法保护要严格限制在“为保护作品著作权而采取的”这个前提下。据此不难看出,上述第二类技术保护措施是不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认可的的。

本案所反映出的我国法院对著作权法的这种解读并非“另类”。实际上,即使在技术保护措施保护强度较高的美国等国家,对涉及捆绑销售的技术措施时也都采取了不予保护的否定态度。在Lexmark International诉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案中,原告利盟公司是激光打印机的生产商。为了防止消费者在激光打印机硒鼓中的墨粉用尽后不从利盟公司购买新的硒鼓,而是购买其他厂商生产的兼容硒鼓,利盟公司在其生产的激光打印机和硒鼓中使用了“验证技术”,如果用户使用其他公司生产的硒鼓,打印引擎程序就会拒绝指挥打印机正常工作。被告Static公司破解了利盟公司的这种技术,生产出一种芯片,使装有该芯片的硒鼓可以用于利盟打印机,原告认为自己使用的“验证技术”是一种对“打印引擎程序”的使用加以控制的“技术措施”,而被告出售的芯片能够规避这一“技术措施”,因此其销售行为违法。审理该案的第六巡回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观点,主要理由是:国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是为了解决对电影、音乐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作品的盗版问题,原告利用“技术措施”垄断市场显然是违背立法原意的 。

本案充分表明,那种借技术措施为名,而行限制技术进步、产品正当竞争之实的做法将不会得到我国法律保护。更为重要的是,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对今后相关产业运用技术保护措施会起到警示作用,带有方向性的指导意义,即技术保护措施必须严格限定在保护著作权本身的目标之内,任何企图借保护权利之名,而达到获取权利保护之外的利益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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