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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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153号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近期以来,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江泽民书记和朱镕基总理多次批示,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生产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明确责任,克服麻痹松懈和厌倦情绪,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为“十五”计划顺利实施,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进步,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加强客运安全生产管理

(一)加强汽车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汽车客运站是客运生产的基地,是客流、车流的汇集地,人员密集,车流量大,抓好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是客运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特别是400公里以上的长途班车的回场检验、出站把关制度。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切实做好危险品查堵工作。旅客携带危险品乘车,严重影响行车和旅客生命安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为提高查堵危险品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开包检查给旅客带来的诸多不便,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一级汽车客运站和部分流量较大的二级汽车客运站在今年年底前配备危险品检查仪,并要从客运附加费或客运站建设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予以补助。同时,驾乘人员还应加强对简易站途中上车乘客携带的危险品检查工作,真正做到把危险品堵在站外、堵在车下。

(三)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打击超载行为。凡发现超载20%以上的客车,必须进行分载,严禁只罚款不分载。客运站要严格按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凡因客运站原因造成超载的,除按规定承担分载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的责任。客车运行途中上客造成超载的,分载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并要追究经营户法人的责任。

(四)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打击车匪路霸工作。各地交通部门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反映情况,并做好司乘人员的应急防范培训工作。

三、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等有关规章和规定, 监督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危险货物凭证运输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职责。

(二)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制度。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能保证安全运输的相应设施和设备,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严禁个体运输业户和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暂停非营业性和一次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审批。

(三)交通各地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车辆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等进行一次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及其车辆和从业人员,要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

(四)货运站要建立危险货物储存专用仓库或实行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分区储存和专人保管的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货物的贮存场所,对进出库危险货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四、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各地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加强营运车辆的例保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要进一步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综合技术性能定期检测,对凡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的营运车辆,要责成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立即送修或及时予以更新。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要利用典型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于制度落实。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年”活动中,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事故处理等方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制度不全、执行不力 、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则令其停业整顿,同时要 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组织力量深入车站、企业等运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维护经营秩序。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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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


(2002年2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汇发〔2002〕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对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单位标识的统一性,决定在涉外交易中全面规范和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对首次申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包括开立外汇帐户、办理买汇、境内外汇款等)的单位,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建立机构档案。该机构档案应含“组织机构代码”要素。

  二、除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和进口付汇核销系统需登录组织机构代码外,各级外汇管理部门今后在自行开发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在涉及有关单位信息采集时,应设立“组织机构代码”项,且作为必填项。

  三、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在查验过程中,若发现申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的单位无代码证或代码证已失效,应及时通知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或复审代码证,不得自行赋予代码。

  四、对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码范围的机构,其赋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临时代码,统一赋码。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未申领代码的单位代码证书办理工作,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对有关代码信息,配合做好涉外业务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

  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务必认真把好代码质量关,做好代码的防重查错工作,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共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理论工作者
和实际工作者大胆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繁荣和发展我市
社会科学事业,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市级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是指在学术上有一定创见,在社会上有较
大影响,在经济上有明显效益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专著、编著、译著、论文、教材、科
普读物、古籍整理、资料汇编、工具书、调查报告、重大问题的咨询方案和工作建议等。 
  第四条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是十堰市社会科学市级
奖,由十堰市人民政府颁奖。 
  鉴于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发表后,需要一定时间检验其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每一届
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前三年的成果,不评选当年的成果。
  第五条 对获奖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金来源主要从“十堰市宣
传文化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等级
  第六条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研究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成果为重点,
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鼓励大胆探索,开拓创新。
  第七条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荣誉奖
。获奖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奖,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在全省、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或研究解决改革和建设中的
重大实际问题,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等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在省内有一定影响,或对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重
要指导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三等奖:在学术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观点,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参考
价值。
  荣誉奖:已荣获省委、省政府或全国性学会、基金会颁发的科研成果奖的社会科学科研
成果授此奖。
  第八条 凡获—、二、三等奖者,发给奖励证书和奖金。荣誉奖除颁发奖励证书外,发
给适当的纪念品。
  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合作或集体科研成果获奖,发给主要参与者(最多不超过四人)
每人一份联合奖励证书。奖金只发一份,由参与者协商分配。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手续 
  第九条 凡我市社会科学科研、教学人员、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参
加评选。
  我市作者与市外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我市作者担任主编或成果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篇幅系我市作者完成,并征得市外合作者同意后,可申报参加评选。
  市外专家、学者为研究十堰市改革和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并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科研成果,可申报参加评选。
  每一作者在每次评奖中只能申报一项科研成果参加评选。
  第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成果可申报参加评选:
  经国家批准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
  经国家批准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科研成果;
  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的论文;
  虽未公开发表,但被县级以上党和政府及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
益的成果(应附县级以上采用部门的书面证明);
  在本市社科联、社科分院联合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成果申报手续如下;
  市级学会会员的科研成果向所在学会申报;
  非市级学会会员的科研成果向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
  每一作者的每项成果只能向一处申报,不得多处申报,否则,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作者,需填写评奖办公室统
一印制的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三份申报成果的原件或原件复印件及能证明等学术价值、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鉴定意见或评价。申报的科研成果不退回。
              第四章 评奖机构及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在十堰市社会科学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
组织实施。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的具体程序是:个人申报、学会初评筛选后推荐、学科评审组复评
筛选后报学术委员会评定,最后由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每次评奖,均由市社会科学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指标数额,评奖
办公室依据各学会科研成果的数量和组织规模的大小下达评奖推荐指标,各学会根据所分配
的指标数额按规定进行初评推荐。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或集体的科研成果,不得越级参加评选。凡审报的成果,必须经过
初评、复评、审定三级评选认定方可有效。
              第五章 时限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确定成果的时间,专著以出版的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论文等以报刊
正式发表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参加评奖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者有多处申报行为,即取
消其评奖资格;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向当事者所在单位通报。
  一项成果,在市内只限授奖一次,不得重复授奖。
  著作权有争议的,不得申报,申报后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奖励,
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各级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奖工作中应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掌握标
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在涉及评审人员成果评审时,本人应回避。
              第六章 附 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