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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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关心支持部队建设,维护军人及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
  第七条 军用机动车辆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城市道路,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八条 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帮助驻军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在技能等级鉴定上,应当对部队参训人员优先办理,并按规定减收费用。  
  第九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优先购票;伤残军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公园,免购门票。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人员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在公共停车场所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免交停车费。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十条 车站、码头、医院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立军人、优抚对象优先优质服务标志。
  第十一条 优抚经费必须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当地政府优待。优待标准和优待面按政策规定执行。  
  实行优待金县、区社会统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形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特殊困难。 
  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间应预保留,并免除乡、村规定的负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对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乡镇村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第十四条 随军随调的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调动安置条件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办理手续,公安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优抚对象应予照顾。  
  在征兵、招聘、录用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和特、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安排工种、班次方面给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子女、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入托入园上学,应予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外的费用。革命烈士子女、夫妻双方均为海、边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应就近安排,免收转学、借读费用。 
  革命烈士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规定加分;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和退出现役的军人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十九条 农村优抚对象申请自建住房时,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安置。  
  安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合理。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自谋职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一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保障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随迁配偶和子女就业、上学,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荣立一、二、三等功和优秀士兵的现役军人,当地政府应派员到军人家庭慰问,并分别按不低于1000元、500元、200元、100元的标准奖励其家属。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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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8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勘查登记
第三章 采矿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发展矿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市、县(含顺城区,下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矿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矿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矿管部门搞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勘查登记
第五条 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到市矿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复核手续,在领取国家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勘查工作。
第六条 勘查单位办理勘查登记复核手续,应报送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勘查资格证书;
(二)勘查申请登记书;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审批意见书或审查意见;
(五)以座标标定的勘查工作区范围图、研究程度图和1:50万比例尺交通位置图。
第七条 勘查单位延长勘查期限以及变更勘查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应到市矿管部门办理延续、变更登记复核手续。
第八条 勘查单位应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进行施工,但有特殊情况的,应在办理登记复核手续时申报理由。
勘查单位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十日内,向市、县矿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
已施工项目中间停工不得超过六个月,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办理暂停手续。
第九条 勘查单位应在勘查项目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市矿管部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章 采矿审批
第十条 凡从事开采、复采、回收、探采等采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土地、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矿。
第十一条 开办下列矿山企业,由市矿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复核手续,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有矿山企业、军办矿山企业;
(二)中外合资、合作开办和外商独资的矿山企业;
(三)开采跨省或市行政区界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
第十二条 开办下列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由市矿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在国有矿山企业矿区内开办的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
(二)中型以上的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
(三)开采跨县区界矿产资源的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四)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集体、股份制矿山企业。
第十三条 开办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县矿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国有、军办、中外合资、合作开办和外商独资的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复核手续,应报送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采矿申请登记表;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地质勘探报告批准文件;
(四)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以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矿区位置图和用座标标度的矿区范围图、开采范围图,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必须绘制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十五条 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报送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采矿申请登记表;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初步设计或开采方案;
(三)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四)矿山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办矿的批准文件;
(五)矿区位置图和用座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开采范围图,地下开采的必须绘制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开办中型以上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提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范围;
(二)变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三)变更企业性质或名称;
(四)个体采矿变更开办人;
(五)延长开采期限。
第十七条 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国家规划矿区;
(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矿区;
(三)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内;
(四)重要的工业区、水利工程设施、城市规划区规定的范围内;
(五)铁路、重要公路两侧规定的距离内;
(六)主要河道内,堤坝两侧规定的距离内;
(七)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区域;
(八)依法划定的矿区、勘查工作区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埋设统一规格的界桩,并接受市或县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已埋设的界桩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
第十九条 中型以上矿山企业应建立地质测量队伍。地下开采小型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配备专、兼职地质测量人员,定期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并绘制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应把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指标。由市或县矿管部门会同矿业主管部门,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矿山开采设计应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必须有总体设计,矿块开采必须有采矿设计。
第二十二条 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变级及矿块采矿工程结束必须严格进行验收,防止资源损失。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具有工业价值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共生、伴生矿产,应采取有效地保护措施。对滞销的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应加强管理,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妥善堆存,防止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选矿(煤)厂应设置必要的化验、计量仪器,配备专、兼职技术监督人员,应对原矿、精矿和尾矿按有关规定取样检查,并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矿流程考察,提高选矿回收率和精矿质量。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有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矿负责人应经过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建立健全下列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矿井和采区的“三率”考核制度;
(二)储量管理制度;
(三)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制度;
(四)共生、伴生矿产综合开采、回收、利用和保护管理制度;
(五)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年检注册制度。年检注册工作由市或县矿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关闭矿山,国有矿山企业应提前一年,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提前三个月提交关闭矿山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由原登记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核查后,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从事采矿活动的市属和市属以下国有矿山企业,集体、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开办、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采矿,都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或县矿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权限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划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就进入施工现场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延长勘查期限以及变更勘查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未办理延续、变更登记复核手续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领取勘查许可证六个月后未进行施工也未申报理由的;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十日内未向市、县矿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的;已施工项目中间停工超过六个月,未办理暂停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勘查任务结束后六个月内,未向市矿管部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未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至50%的罚款。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其退回到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30%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回到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除赔偿损失,没收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外,并由矿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重新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三率”指标达不到考核标准,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必要的化验和计量仪器,未进行原矿、精矿、尾矿化验,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按期办理年检注册手续,不接受年检注册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登记注销手续而擅自闭矿的,除责令采完保有储量的矿产资源外,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除限期追缴应纳的费额外,可以并处应交费额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县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决定。
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矿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 罚没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9月27日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等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生〔2008〕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快民生科技发展,促进全民健康,科技部、卫生部、中宣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14个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全民健康科技行动,并制定了《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
现将《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和积极推进。
附件: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

                 科学技术部     卫 生 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教 育 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有关医药健康科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科技部、卫生部、中宣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14个部门联合开展全民健康科技行动。
一、指导思想
全民健康科技行动是一项以人民健康为目标,以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为手段,科技人员、医务人员、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科技活动。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自主创新为突破口,以科技计划为依托,以科技成果的集成创新、推广应用为重点,加速健康科技工作重心前移、重点下移,大幅度提高人民健康科技素质,促进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的宗旨是:科学生活、健康快乐。紧紧围绕人民健康对科技的需求,集成、调动国内外一切可以应用的科技要素,为人民健康服务。大力支持广大科技人员、医务人员的创新活动,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动亿万民众学习健康科学知识,掌握健康科技技能,建立科学生活方式,逐步形成“学健康知识、用健康技术、促健康快乐”的良好氛围。
通过实施全民健康科技行动,加速推动我国医药健康科技工作的思路和重点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工作重心前移。从注重疾病诊、治向防、诊、治技术全面发展方向的转变;二是工作重点下移。从注重面向大城市大医院的科学研究向包括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内的全社会医疗卫生方向的转变;三是从注重人体自身疾病与健康的研究向环境、社会、心理与人体综合交互作用的研究方向的转变;四是加速医药健康科技研究工作从跟踪向自主创新的转变。
二、行动目标
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的总体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大幅度提高医药健康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健康科技推广与应用的力度,提高公众健康科技素质。加速我国成为医药科技强国、医药产业大国,促进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紧紧围绕我国医药健康领域的重大问题,调动全国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的力量,加强医药健康科技成果的系统集成,显著提升我国医药健康领域科技的整体水平,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与示范,切实提高公众健康科技素质,形成多部门、全社会共同推进医药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和广泛应用医药健康科技知识的局面,科技惠民、防病治病、强身健体。
“十一五”期间,重点推动10个具体行动,主要目标是:研发100~150项疾病诊断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300~500项先进、实用的技术与产品,力争使3亿左右人口受益,全民健康科技知识与应用能力明显提高。10个具体行动的主要目标是:  
——开展“疾病防治科技行动”,研发100~150项疾病诊断技术和产品,研究并推广50~80项疗效确切的疾病治疗方案。
——开展“药品安全科技行动”,初步建立从实验室到病人的全过程药品安全技术体系,促进全民药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开展“食品安全科技行动”,初步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技术体系,促进全民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科技综合示范科技行动”,建立健全20~30个综合性科技示范基地,为约100万人建立个人健康管理信息档案和健康指导方案。
——开展“公众健康知识普及科技行动”,推广普及300~500项先进、实用技术,受益人数达到3亿人左右。
——开展“人口安全科技行动”,研究并推广30~40种优生、优育、节育等关键技术。
——开展“新药创制,大药改进科技行动”,研发30~50个新药,对20~30个市场份额大的药物进行技术改进,构筑50个左右的药物研发平台。
——开展“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科技行动”,筛选10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提出10种以上重大疑难杂症的综合治疗方案;建立15~20个中药药材种植基地和产业基地;研制2~3个Ⅰ类中药新药。
——开展“医疗器械国产化科技行动”,创制10~15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进入国内外市场,培育10个以上可持续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开展“全民健身科技行动”,研究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身方案,并在示范区逐步推广应用,为全民健身提供科技支撑。
三、重点任务
紧紧围绕人民对健康科技的需求,结合“十一五”医药健康领域科技工作已有部署,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各地方的实际,分工合作,联合推进,重点实施疾病防治等十大科技行动。
(一)疾病防治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研发推广一批疾病防、诊、治的关键技术,提出一批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大幅度提高疾病的防、诊、治科技水平。具体目标为:
——研发100~150项疾病诊断技术和产品;
——研究推广50~80项疗效确切的疾病治疗方案;
——切实提高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等疾病的诊断水平和防治能力。
2、行动内容
1)重大疾病防、诊、治技术综合研究与应用
重点开展心脑肺血管、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早期检测、诊断、预防、综合控制、综合治疗及诊治技术规范化研究。为实现每年平均降低心脑肺血管疾病死亡率2%提供技术支撑;解决10余项心脑肺血管疾病防治临床关键技术问题,降低我国心脑肺血管疾病的致残率和死亡率;制定10余项为权威性专业学会认可、采纳或推广的心脑肺血管疾病临床治疗方案,获得10~15个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力争制定肝癌、胃癌有效的预防干预方案2~3项,为相应肿瘤发病率下降幅度达到10%以上提供技术支撑;提出切实可行的子宫颈癌、食管癌、乳腺癌、结直肠癌和鼻咽癌的筛查及早诊早治方案5~6项,获得肺癌、胰腺癌早期发现的新技术方法2~3项,早期癌的诊断率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国情的乳腺癌、肺癌、肝癌及胃癌的综合治疗方案4~5项,使患者的5年生存率显著提高。
开发糖尿病的诊治新技术,制定规范化的诊疗方案。建立起可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转移实施的Ⅱ型糖尿病发病控制方案与措施模式,使被干预人群中糖尿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提高50%以上,发病率下降15%;建立可实施的Ⅱ型糖尿病大血管并发症临床干预控制管理方案与效果评价标准,使被干预对象大血管并发症发病率下降,医药费用减少10%。
2)重大和突发传染病防、诊、治技术综合研究与应用
深入研究重大和突发传染病的流行规律、防控技术和诊治技术,建立并完善突发传染病的预警预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技术系统,建立适宜推广应用的技术方法和处理程序,研发针对重大和突发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的产品,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我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操作技术规范和检查监测技术标准,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心理评估与心理干预研究,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公众心理干预,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科技行动,为有效降低重大和突发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我国防治重大和突发传染病的能力提供科技支撑。为实现艾滋病的传播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万以内的目标提供技术支撑;为实现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7%以内,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的目标提供关键技术;为结核病得到有效控制提供关键技术;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物研发水平上新台阶,传染病预防、诊断能力大幅提高,建立较完善的预警预报体系,为全国公共卫生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3)老年疾病防、诊、治技术综合研究与应用
重点开展轻度认知障碍诊断标准的研究,骨质疏松症的综合干预研究,保障老年人视力、听力功能的临床研究,以及前列腺增生症及其合并症合理化治疗方案研究。建立骨质疏松性骨折危险因素的不同干预方案与实施措施,为骨质疏松性骨折发生率下降1~5%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听觉退行性疾病综合诊断方法、规范化防治方案和疗效评价系统,为老年性耳聋的早期检出率提高5~10%提供技术支撑,为治疗后听力功能改善率提高5~10%提供先进适用技术,提早对老年人常见相关疾病的早期认识;干预、延缓疾病的发生、发展,降低老年疾病及其主要并发症的发生率,规范老年疾病诊疗程序,保存老年人重大器官功能,提高生活质量,降低医疗费用。
4)职业病、地方病防、诊、治技术综合研究与应用
在职业病方面重点开展急性职业中毒救治关键技术研究,重金属和有机溶剂对工人健康损害的生物监测和预防控制技术研究,放射诊疗中职业危害控制关键技术与风险评价研究,慢性累积性职业伤害的工效学控制技术研究等。在地方病方面重点开展我国地方性砷中毒防控技术研究,适宜我国不同地区的防治碘缺乏病技术方案研究,包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饮茶型氟中毒危害及防治技术研究等。通过上述研究与关键技术的突破,为降低职业病、地方病发生,保障职业人群健康,保护我国的劳动力资源等提供科技支撑。
5)常见病、多发病防、诊、治技术综合研究与应用
重点开展骨关节炎、功能性胃肠病、消化性溃疡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防、诊、治新技术研究,制定规范化的诊疗方案,提出我国骨关节炎临床阶梯治疗的优化规范治疗模式方案及临床应用效果评价方法;为部分常见病发病率下降10~20%,控制率达15%,病死率下降3~5%,治愈率提高到40%提供技术支撑;建立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等常见疾病规范化的诊疗策略,形成10~12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规范并应用于临床,提高常见病整体临床诊治水平。
6)精神疾病防治和心理疾患干预技术研究与应用
针对我国高发的重大精神疾病、行为障碍以及抑郁、焦虑、心理创伤、职业心理压力等心理疾患,开展各种常见心理问题的评估、筛查、预警和干预研究,提高精神疾患早期识别技术水平,防治心理疾患,促进社会和谐。
7)环境与健康研究
重点开展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研究、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研究、环境与健康监测、预警、评估及控制技术研究、环境危险因素干预研究,攻克一批环境污染物监测、预警、处置关键技术,控制有害环境因素及其健康影响,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健康。
(二)药品安全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建立从实验室到病人的全过程药品安全技术体系,大幅度提高药品安全水平。具体目标为:
——建立常见重要药品安全标准和毒性中药材及中成药质量控制标准;
——解决当前药品安全的一些重大与急迫的技术“瓶颈”问题;
——研究我国GCP及GMP修订的可行性;
——大幅度提高药品安全科技水平,推动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应用等全过程科技水平的提升,促进全民安全用药水平的提高。
2、行动内容
1)药品安全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
打造行之有效的药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包括常见重要药品安全标准研究和毒性中药材及中成药质量控制标准提高的研究,并进行推广和应用。
2)药品临床前安全评价研究与应用
开展药品临床前安全评价研究与应用,大幅度提高我国药品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水平与国际信誉度,包括常用西药(抗生素)与中药注射剂联合用药的毒性研究,中药及生物技术药安全性评价新模型、新方法研究,以及GLP技术规范研究。
3)事关药品安全的药物临床研究与应用
研究提出我国GCP修订的技术草案供政府决策参考,加强药物临床试验关键技术研究,为GCP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修订与完善提供科技支撑。
4)药品生产规范研究与应用
研究GMP修订的可行性和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强GMP监管检查关键技术研究,推动我国药品生产规范的升级,为GMP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修订与完善提供科技支撑。
5)药品安全监测研究与应用
进一步健全药品上市后监管的科技体系,为建立国家药品安全预警及快速反应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研究针对药品非标准添加、非法添加物及中药中有害物质残留的快速检测技术。
6)药品安全使用的临床方案研究与应用
重点开展临床药理学研究,切实降低临床使用中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开展重要与常见药物不良反应抢救与治疗手段研究和应用工作。
7)中药注射剂安全性评价研究与应用
开展包括原、辅料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研究和基于安全性的工艺优化研究,以及致敏原及有害物质筛选、限量标准、检测方法及脱除方法研究。
(三)食品安全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提高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技术水平,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具体目标为:
——解决食品安全的一些重大与急迫的技术“瓶颈”问题;
——建立食品安全监控预警及全程控制技术体系;
——加强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科技知识;
——实现食品安全保障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的战略转变。
2、行动内容
1)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病原微生物风险评估、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评估、化学污染物(含生物毒素)评估、新资源及新工艺食品风险评估等5类危害的风险评估技术;开展我国重要食品微生物、农药、重金属、添加剂等安全标准基础数据研究,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与技术措施;开展食源性微生物基因分型识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溯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及食品非标准添加、非法添加物及有害物质残留等相关检测技术、试剂及重要标准物质研究与应用。
2)食品安全监控预警及全程控制技术体系研究与应用
开展食物中毒诊断与处理技术、食品溯源与危害物溯源技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技术研究,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溯源及预警监控网络体系;开展食品安全数据库、信息共享技术及其技术发展预测研究;开展上述技术的综合应用。
3)食品安全科技知识推广与普及
普及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科技知识,提高公众对食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科学认识,提高安全意识;系统集成实用有效的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技术,向百姓推荐介绍,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自我判断能力。
(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科技综合示范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研发并推广一批适宜农村和社区的医疗器具,构建国人个人健康管理信息系统(蓝卡工程),建设乡镇、社区科技综合示范卫生服务机构,大幅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科技水平。具体目标为:
——研发推广20~30项适宜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仪器、设备、器械、试剂;
——构建和应用适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国人个人健康管理信息系统(蓝卡工程),为约100万人建立个人健康管理信息档案和健康指导方案;
——完善适合我国不同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培训一批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完善与健全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技服务网络;
——根据区域特点,选择20~30个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示范。
2、行动内容
1)适宜农村和社区的医疗器具研发与应用
开发一批适宜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小型、可移动的检验、检查、治疗设备及与适宜技术配套的试剂、器械、仪器;选择适合地方需求、社会效益突出的适宜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建立适宜技术信息网络。
2)国人个人健康管理信息系统(蓝卡工程)构建与应用
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攻克一批国人个人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关键技术,初步建立国人个人健康信息系统的概念模型、信息模型和功能模型,包括涵盖国人六大系统健康指标体系和数据库、七类重大疾病或状态预警指标体系和数据库、健康状态评估模型和疾病预警模型、健康信息存储卡等,为普及现代健康管理理念、实践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及改善重大疾病的预防和诊疗现况提供技术支撑。
3)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技资源配置研究与应用
研究我国不同地区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模式及科技资源配置需求,建立适宜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示范模式,明确其硬件设施、科室设置、床位数量、人员配备、药品储备和医疗仪器设备配置等相关标准,对全国的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示范和带动作用。
4)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培养机制研究与应用
通过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如短期脱产、函授等形式培训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培养一批素质过硬的全科医生队伍,使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一专多能,适应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5)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研究与示范
针对农村居民居住比较分散、城市社区居民居住集中等不同特点,从实际出发,对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出统筹规划,研究和示范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6)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技综合示范
根据区域特点,选择20~30个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科技成果的推广和示范。
(五)公众健康知识普及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针对全民健康科技需求,筛选医疗卫生保健等科技知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健康知识,定期开展健康科技高峰论坛,建立全民健康知识网络平台,提升健康意识,促进科学生活。具体目标为:
——筛选300~500项医疗卫生保健等健康知识,通过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的传播,到2010年,目标人群的覆盖率达到80%;目标人群的知识知晓率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30%,目标人群的行为形成率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15%;
——定期举办“健康科技高峰论坛”,将其办成一个品牌论坛。
2、行动内容
1)健康基本知识、理念及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普及(包括人体正常健康指标及临床检查指标相关知识普及);
2)重大疾病预防知识普及;
3)常见病、多发病预防知识和安全用药知识普及;
4)重大灾难性事件公众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普及;
5)食品安全及平衡膳食、合理营养知识普及;
6)避孕节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及妇幼保健知识普及;
7)常用药品安全和合理用药知识普及;
8)适量运动相关知识普及;
9)特定人群的健康知识和技能普及(流动人口、儿童青少年、农村贫困地区居民、牧民、易发洪涝灾害地区居民);
10)结合世界艾滋病日等宣传教育日,开展公众健康普及宣传活动;
11)在民族地区使用汉语和民族语言、文字普及健康基本知识;
12)健康科技高峰论坛;
13)建立全民健康知识网络平台。
(六)人口安全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开展环境与人口关系的研究,研究并推广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人口安全关键技术,控制人口数量,降低出生缺陷发生,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死亡率,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具体目标为:
——明确3~5种重大出生缺陷的发生机理;
——研发10~15种出生缺陷的筛查、诊断和治疗新技术;
——开发5种长效和短效避孕新药物、新器具,1~3种绝育新技术、新方法,1~3种人工流产新技术、新方法;
——综合评价5~8种常用避孕节育技术方法。
2、行动内容
1)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与应用
重点开展新型宫内节育器、高清晰宫腔操作可视系统、非堵塞性男性绝育技术、女性绝育新技术、长效埋植避孕剂、外用避孕新药、低剂量口服避孕药、阴道避孕环的研究;开展透皮避孕贴膜、人工流产新技术、男性免疫避孕制剂以及避孕节育手术并发症防治技术等研究;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方法的综合评价、应用规范和大规模的人群队列推广示范研究;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方法应用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测和评估研究。
2)重大出生缺陷防治技术研究与应用
重点开展胚胎早期发育的调控、重要组织器官发育、人类生殖控制的分子机理、遗传性精神神经系统出生缺陷和先心病等出生缺陷的致畸致病分子机制研究;开展遗传病的致病基因研究;开展干细胞治疗、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等出生缺陷新型诊断和治疗技术研究;开展重大出生缺陷主要环境危险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以临床为基础的现有综合防治技术干预效果的评价、以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为基础的出生缺陷人群监测与综合干预模式等研究;建立全国性的遗传病诊断高技术平台,为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七)新药创制,大药改进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大幅度提高药物创新能力,加速我国成为医药科技强国,医药产业大国。具体目标为:
——研发创新药物30~50个;
——选择20~30个市场份额大的药物进行技术改进;
——构筑5~10个创新药物研发的大平台,建立或完善一批临床前专业性单元技术平台、30~40个药物临床评价研究平台;
——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培育一批依靠创新引领、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
2、行动内容
1)新药研制及推广
围绕高发病率、高病死率的肿瘤瘤谱,研制出包括化学药、生物药和中药在内的各种抗肿瘤药物;针对高血压病、心脏病、动脉粥样硬化等心脑血管疾病,研制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根据神经退行性疾病的发病特点和机理,研发防治神经退行性疾病作用机制不同的新药;研发药物顺应性好的胰岛素类新剂型、新制剂和具有新型作用机理的降糖药物;寻找抗抑郁药的作用靶点,获得治疗抑郁症的新药;研发用于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抗体、重组蛋白及小分子多肽药物;研究抗耐药菌新药、抗结核杆菌(包括耐药菌)新药以及抗真菌感染的新药;研发结构新颖、作用强、对病毒耐药有效的核苷类似物及针对HBV核壳蛋白的抑制剂,以及抗艾滋病和禽流感的新型药物。
2)大药改造及应用
选择现有8~10个具有知识产权的新药产品进行研究和技术改造,培育4~5个市场大品种;选择5~8个临床效果可靠、市场需求量大的生物技术药物品种,开展关键技术的研究,降低生产成本,培育出2~3个大品种;选择5~8种作用显著、市场需求大、我国急需的品种,突破关键技术,形成2~3个药物大品种。
3)新药研发平台建设
建立5~10个按地区布局的综合性创新药物研发大平台;建立8~10个比较系统的药物筛选平台;建立和完善15~20个抗心脑血管疾病、抗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药物药效学评价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8~10个药物代谢动力学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10~15个药物安全评价技术平台;强化和完善30~40个药物临床评价研究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8~10个生物技术新药中试放大及分离纯化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4~5个生物技术药物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技术平台;建立2~3个国家新药研发信息与策略平台;建立4~5个释药系统技术平台。
4)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
针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需求,选择优势企业,组建一批“产学研战略联盟”,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新型药物研发基地,抢占生物医药产业的战略制高点。
5)打造医药企业“航母”
通过兼并重组,打造医药企业“航母”,加快医药行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大现有产业资源的整合,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医药集团,力争打造千亿元的医药企业。
6)建设创新孵化基地
以企业投入为主,逐步建成装备先进、技术完善、功能配套的创新药物孵化基地,切实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成为集成创新的组织者,促进规范化的推动者。
7)建设科技工程中心
建设一批以政府为主导,以“创新、产业化”方针为指引,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的工程中心,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建设一流的工程化实验条件。
8)加强GMP国际互认
立足于国际竞争战略,培养一批国际化的技术和管理人才,迅速提高我国GMP的实施水平,树立先进管理理念,促进制药工业发展,促进管理、技术的创新和GMP国际互认,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八)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实施《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医药国际合作纲要》,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保持并加强中医药科技世界领先地位。具体目标为:
——筛选10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提出10种以上重大疑难杂症的综合治疗方案,推进中医“三名三进”工程;
——建立健全中医药标准规范;
——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建立15~20个中药药材种植基地和产业基地,推进中药“三名三保”工程;
——研制2~3个Ⅰ类中药新药,开发出一批疗效显著的中成药;
——加强民族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建立健全中医药国际联合研究院,促进中医药的国际化。
2、行动内容
1)推进中医“三名三进”工程
根据不同地区的疾病谱、百姓的中医药接受度等情况,筛选100项农村和社区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加强推广应用;提出10种以上重大疑难杂症的综合治疗方案,向社会推出一批疗效显著的中成药;推进培养名医、创建名科、建设名院和中医药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三名三进”工程。
2)建立健全中医药标准规范
完成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的构建,制订一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基础标准和规范,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评价和市场准入标准,最终形成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
3)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符合中医药特色的、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不断提高中医药在医疗、保健和预防疾病方面的服务能力。
4)推进中药“三名三保”工程
开展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与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研究;开展区域性道地中药材种植、生产技术体系和共性加工技术的研究,建立15~20个中药药材种植基地和产业基地;建设区域性中药创新研发平台,开发并推广2~3个Ⅰ类中药;建设中药研发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构建中药产业区域研究与产业化发展联盟;大力推进生产名药、创办名店、建设名厂和保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炮制、中药产品与制剂质量的“三名三保”工程。
5)加强民族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建立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网络
加强民族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构建1~2个研发平台,建设1~2个开放式民族医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1~2个民族药临床评价研究平台,建设民族药物种植、养殖产业基地,保护珍稀民族药药材资源;建立健全中医药国际联合研究院,促进中医药的国际化,促进中医药文化的全球传播。
(九)医疗器械国产化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创制新型、适用医疗器械,加速提高医疗器械国产化。具体目标为:
——突破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20~30项;
——开发高技术核心部件15~20个;
——创制10~15个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
——建立关键技术与核心部件研发基地,培育10个以上可持续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2、行动内容
1)数字化医学影像诊断设备和系统研制与应用
开展多层螺旋CT扫描装置、高性能中场永磁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接数字X线机等一批尖端数字医学影像诊断设备的研制,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在中国广大基层医院推广应用的新产品。
2)人体功能状态监测分析技术与装置研制与应用
研制、推广1~2种可靠性高的低负荷传感器系统及其相应生理信号检测处理技术装置,初步建立可评价应激、疲劳等人体功能状态辨识的指标体系。
3)新型急救设备研制与应用
开展呼吸机、自动除颤器关键技术和关键部件的攻关,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在中国广大基层医院推广应用和适用于家庭及各类现场的急救、治疗新产品。
4)外科手术装置研制与应用
重点对数字化虚拟人体技术进行攻关,力争在相关新产品、系统的开发方面实现突破,并使之与国际同类技术发展保持同步,满足国内临床及现场医疗、救治领域的需求,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5)临床检验和分析技术及仪器研制与应用
开发具有高精度、高速度、高稳定性和可重复性好的自动生化分析技术及其它临床检验产品,应用于临床早期、快速、以及便于现场应用的检测技术等。
6)医学信息系统研制与应用
发展适用于城乡、社区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救援医疗、医院等实际应用的技术系统,如远程医疗和远程监护技术、社区卫生保健与服务的信息系统、救援医疗信息系统、数字化全病区医学信息监测和控制系统等。
7)心脑血管介入诊疗器具材料研制与应用
重点发展心脑血管介入诊疗器具,优先开发防止再狭窄的血管内支架和外周血管介入诊疗器具;制造介入器械的关键生物材料如导管材料、支架材料、栓塞材料等。
(十)全民健身科技行动
1、行动目标
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研究提出不同人群的健身方案,为全民健身提供科技支撑。具体目标为:
——攻克体质测量和评价、运动风险评估等一批关键技术;
——开展运动健身器材智能化、中国传统健身的理论与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建立全民健身信息系统,为建立全民健身科学指导和服务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2、行动内容
1)体质测量和评价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开展不同年龄人群肥胖、心肺功能、肌肉力量等评价指标和测量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重点开展针对成年人和老年人心理状态、适应能力的评价指标和测量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2)运动风险评估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重点研究运动不足和运动过量的危害,以及筛查运动过程中的健康危险因素,为建立我国不同年龄人群运动健身中健康风险预警体系,为国民运动健身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提供技术支撑。
3)中国国民体力活动和体育锻炼能量消耗模型建立与应用
针对我国大众日常活动、体力活动特征,以及体育锻炼方式的特点,重点开展体力活动和体育锻炼能量消耗的测量、评价等研究与应用。
4)中国国民运动健身科学指导和效果评价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结合我国大众健身的现状,开展国民运动健身科学指导和健身效果评价关键技术的研究,为最终构建全民运动健身科学指导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5)运动健身器材智能化研究与应用
开展我国大众健身器材智能化的研究,解决健身器材与适宜运动处方的配合问题,重点解决运动健身器材的运动负荷确定和运动过程控制系统的研究与生产技术,提高我国大众健身器材的科技含量。
6)中国儿童青少年体质综合评价体系研究与应用
开展我国儿童青少年体质综合评价体系的研究,全面评价我国儿童青少年的身体形态、机能、素质的生长发育水平,身体和社会适应能力以及体质的综合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动健身指导系统。
7)中华健身术增进人体健康水平研究与应用
发掘和整理中国传统健身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其增强人体健康的机理和机制,将传统健身思想与现代健身理念相结合,提高传统健身方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8)全民健身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开展全民健身信息系统建设环境需求的调查研究,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应用框架体系;集成我国全民健身各类信息,建立全民健身数据库和信息处理系统;整合全民健身研究成果,提供全民健身信息服务。
四、实施措施
(一)多部门配合,联合实施
全民健康的提高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战略问题,涉及到生活、生产、生态等多个层面,涉及到医疗、人口、质检等多个部门。行动计划的实施将采取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方式,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实施上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共同把全民健康的推进落到实处。
(二)全社会行动,共同推进
全民健康科技行动将力争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紧密结合广大公众的健康需求,关键技术研究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并重,研究人员、临床人员、疾控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等共同行动,与有关媒体及协会组织良性互动,共同推进全民健康。
(三)整合计划资源,落实科技行动的重点任务
按照行动确定的重点任务,整合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等计划,联合部门行业专项计划,加强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以及应用开发的协调发展,推进行动计划关键研究任务的落实。
(四)产学研结合,加速医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加强产学研相结合,积极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医药企业的有机结合和优势互补,加快以企业为核心的新药开发体系的形成,加速医药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为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产品保障。

全民健康科技行动部门分工及主要落实方式

一、疾病防治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教育部。
落实方式:
部分内容已在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落实,将在“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中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药品安全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部。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落实。
三、食品安全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卫生部、科技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落实。
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科技综合示范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性计划中落实。
五、公众健康知识普及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牵头、其它相关部门参加。
落实方式:
重点在政策引导类计划中落实。
六、人口安全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教育部。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落实。
七、新药创制,大药改进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科技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落实方式:
结合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工作。
八、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和国家863计划中落实。
九、医疗器械国产化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卫生部、科技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重点科技专项中落实。
十、全民健身科技行动
牵头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教育部。
落实方式:
重点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