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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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理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编办字〔1999〕136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为了推动和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贯彻实施,便于你会开展国际交往,在国际上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有利于中国红十字会依照红十字会法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全面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经报请中央编委领导批准,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改由国务院领导联系,其机关党的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干部按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经费列国管局。维持原来外事工作归口外交部、对台工作由中台办指导的管理关系不变。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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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特设立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是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含二级民办学院,以下同)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新生申请者高考成绩列学校所有新生前30%或生源所在省份前20%;在校生申请者必须获得校内三等以上奖学金(含三等);
4、以下学生给予优先考虑: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第二作者以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国家专利者;获得学校学生科研基金资助或参与教师各类课题研究并取得较大成绩者。
第五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 省政府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全省每年定额发放给3000名学生,其中1000名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2000名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其当年的学费的50%。学费超过6000元,以6000元为基数计算学费减免额。

第四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和评审时间与国家奖学金一致,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九条 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高等学校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各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名额。
2、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浙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省教育厅复核,并根据省教育厅复核意见分学校填写《获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见附件二),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3、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时将最后评审结果通知高校。

第五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
第十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报送的推荐名单及最后评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各高校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周内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与延伸,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评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技术[2001]37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转发你们。请你们尽快转发有关企业,督促企业按文件规定做好技术中心进口税收的减免工作,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


 

 

特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1]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

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企业 税收 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2001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