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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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废止)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115号

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特困户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维护农村特困户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对象
凡长期居住在三亚,且有三亚农村户口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划定为农村特困救助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二)五保户、孤儿;
(三)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独生子女户和纯女户;
(四)无正常收人、生活特别艰苦的病弱残疾人员和精神病人;
(五)因突发天灾人祸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特困人员。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救助:
(一)暂住人口和违反计划生育的;
(二)有劳动能力不积极参加劳动,而依赖政府等、靠、要救济的;
(三)有赡养能力的直系亲属,而不给予赡养的。
第三条确定救助对象的依据
计算救助对象的家庭综合收人可按以下几个方面为依据:
(一)本人在农村的田地、耕地(含坡地)面积和具体收人;
(二)本人的家庭种植、养殖面积和具体收人;
(三)本人参加第三产业的具体收人;
(四)本人的劳务收人。
以上4项合计年收人不足600元的,可划定为被救助对象。
第四条救助标准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和五保户、孤儿,集中在敬老院供养的,每人每月给予180元的困难补贴。被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给予90元的困难补贴。
(二)其他特困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0元的困难补贴。
第五条救助金的筹集
(一)市财政分担80%,镇财政分担20%,
(二)河东区、河西区由市财政全部分担。
(三)每年年底前,由市民政局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助金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筹款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列人预算,定期拨付。
(四)由财政按季度划拨给市民政局,年终编制决算送市财政局审批。镇一级财政可照此办法,补足应分担的部分。
第六条救助金的申报和发放
(一)申报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报镇政府审核;
3、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4、市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确定为救助对象;
5、经村、镇和民政局签署意见并批准划定为特困户对象的,由市民政局统一发给(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证)。
(二)救助金发放
特困对象凭(三亚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证)每月到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领取救助金。
第七条享受救助金的时限
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次申请被批准享受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享受救助金的有效期为一年。下年度,符合条件继续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的,需办理年审手续;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增农村特困人员,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
第八条救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镇政府划拨的救助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每年市财政、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侵占和扣押救助金,如有隐瞒、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及扩大使用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虚报、冒领救助金的对象,立即取消享受的救助金资格,并追回全部冒领款额。
(三)审批过程要调查核实,坚持群众评议,增加透明度,做到救助对象名单公开、救助金额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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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三条中的“不得直接向个人出售”。
2、第十四条修改为:“综合开发企业应当按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项。
第四项中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中的“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中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

审计署


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0年5至7月,审计署在2009年跟踪审计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以下简称西二线)西段的基础上,对西二线东段的建设管理、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审计调查了沿线河南、湖北、江西、广东4省的配套管网建设等情况。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西二线计划总投资1422亿元,总长度8645公里,西起新疆霍尔果斯,南至广州,东达上海,途经15个省区市。2008年2月工程开工建设,预计2011年底建成,其中新疆霍尔果斯至宁夏中卫、宁夏中卫至湖北黄陂段已分别于2009年12月、2010年10月建成。西二线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承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石油项目经理部)担任项目业主。西二线东段(从宁夏中卫至广东广州)总投资930亿元,2009年2月开工建设。
  二、西二线建设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效
  (一)中石油认真整改西二线西段跟踪审计指出的问题。
  中石油高度重视西二线西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截至2010年10月,西段审计查出问题已整改完毕。为规范管理,中石油还出台了《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与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继续做好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等。
  (二)工程建设管理逐步得到加强。
  中石油结合西二线东段工程地质复杂、施工难度大、当地气候潮湿等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工程建设管理,完善了管道工程建设流程36项、作业文件104个。各参建单位克服各种困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证工程质量,各项建设管理得到加强。
  (三)西二线建设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效。
  在西二线沿线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西二线西段于2009年12月底按时建成,并从2010年1月中下旬起将中亚天然气输送到环渤海和长三角地区。截至2010年10月底,西二线已接收中亚天然气29.7亿立方米,对于优化沿线城市能源使用结构,缓解供气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东段的宁夏中卫至湖北黄陂也于2010年10月建成。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2009年4月,中石油项目经理部未经招标,直接从上海拓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1.5万套热收缩带(管道防腐材料),且未经检测就用于工程建设。经检测,这些材料的剥离强度低于规定值,且易导致天然气管道被腐蚀、损坏。截至审计时,已有1.35万套用于工程建设。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全部替换了不合格的热收缩带,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处罚,在中石油系统内进行了通报。
  (二)在辽河东油监理联合体投入西二线宁陕段的71名监理人员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仅4人;在大庆石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投入湘赣段的89名监理人员中,有25人无相关资质。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修订完善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准入和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督促有关监理单位彻底整改,并追究了履责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截至2010年7月,有45.01亿元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合规,包括将合同金额5.18亿元的23个项目未经招标违规直接发包,将合同金额39.83亿元的73个项目人为拆分标段、违规确定和调整中标人等。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深入剖析原因,找出问题的根源,进一步完善管道建设管理体制,在管道项目建设中杜绝人为拆分标段、违规招投标等问题。
  (四)截至2010年7月,有2.33亿元设备材料采购不合规,占西二线东段设备材料采购合同19.82亿元(不含网上竞价采购钢管)的12%,包括将1.77亿元设备材料采购未经招标违规直接发包、违规确定0.56亿元设备材料中标人等。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关措施,完善了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办法。
  (五)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合理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不严等,增加工程投资8亿多元。如审计抽查的7.73亿元土石方工程被中石油系统施工单位对外转包后获取价差3.29亿元,相当于合同价款的43%。虽然施工单位将获取的差价作了收入,但增大了工程投资。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已要求所属部门进一步优化方案,依据合同和竣工资料等对工程价款结算严格审查,将工程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六)物资采购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收取中标服务费、材料加工时多计算材料加工费等,共增加投资6亿多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了收费标准,正在清退超标准收取的费用,并将与有关企业重新确定合理的加工价格等。
  (七)以虚假发票和“白条”等入账0.43亿元。如中石油项目经理部用虚假发票入账,列支西二线等项目培训费用714.26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正在对虚假发票和“白条”等进行清查,同时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将严把发票审核关,确保发票真实可靠。
  上述尚在整改中的事项,审计署将在下一阶段审计中予以关注,并适时公布其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