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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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

(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3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1月1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以下简称代表议案)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

  第三条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修改草案及其说明。

  代表议案应当有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并有领衔代表。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四条代表应当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议案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代表应当认真审阅议案文本,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选举单位以及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酝酿、准备议案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五条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形成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议案。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送交大会秘书处登记、分类后,由大会秘书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时,送议案审查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大会秘书处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七条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送交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做好登记、分类工作,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收到代表议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提议案代表的意见,并在收到议案后的三十日内书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交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八条大会秘书处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向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经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九条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议案代表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提出对代表议案审议情况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将该代表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大会闭会后审议。

  主席团认为代表议案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可以将代表议案转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提出议案的代表过半数以上对主席团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四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或者交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复议。

  代表的复议要求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复议的决定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第十一条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经主席团同意,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的意见,再进行审议的事项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进行研究。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在研究代表议案时,应当先听取领衔代表对议案的说明和对议案的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为审议代表议案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代表参与,充分听取代表对议案的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作出决定,将代表议案提请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议程,或者将代表议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交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常务委员会决定交付办理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认真办理,并自交办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出议案的代表。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包含有明确的办理部门、措施、时间要求等内容的办理方案。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在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时,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

  第十七条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同意的,由原承办机关再作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提出议案的代表。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的情况,可以进行视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重大事项决定草案等吸纳了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有关起草说明中予以阐述。

  第二十条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时印发代表。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经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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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统检暂行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统检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3月14日,机械部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机械、 汽车行业产品质量统检(以下简称统检)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统检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生产的机械产品质量进行全行业的监督、考核和评价,是以帮助企业发现质量问题, 促进企业自觉提高产品质量为主要目的的行业活动。统检的重点是量大面广、质量不稳定、 具备突击抽样条件的产品。凡列入统检计划的企业均应参加。
第三条 统检产品检测依据的标准应是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

第二章 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四条 统检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归口领导, 机械产品由科技与质量监督司组织实施,汽车产品由汽车工业司组织实施, 产品检测等工作原则上由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按部下达的计划承办。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检测中心受委托,申报统检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下达计划。
(三)承办单位组织抽样检测。
(四)检测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向部汇报检测工作情况和结果, 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
(五)承办单位召开统检工作总结会。
(六)由部发文通报统检结果。
第六条 评审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检测工作结束后, 协助承办单位进行产品质量分析,并对承办单位工作进行评议。 评审组应由标准制订单位代表、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产品的主要用户代表组成。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汽车工业司职责
(一)对检测中心提出的统检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由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下达,并签发“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指导承办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评审和总结工作。
(四)对统检中暴露出的本行业共性的或突出的质量问题(包括设计、工艺、标准、技术等)组织制订质量改进目标,组织整改提高或质量攻关,并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统检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 省市机械厅局、汽车办职责
(一)督促企业积极参加统检工作,及时了解企业参加统检工作情况和结果。
(二)酌情参加统检工作总结会。
(三)帮助企业对在统检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在统检中产品不合格和降等的企业,督促其抓紧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要求申请复查。
第九条 企业职责
(一)积极参加统检,遵守统检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
(二)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需在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诉。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进一步向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及汽车工业司提出申诉。
(三)按时交纳统检费用,配合承办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四)对统检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提高。在统检中产品不合格和降等的企业抓紧时间整改,按规定及时申请复查。
第十条 统检承办单位职责
(一)受部委托,提出统检项目计划(附表一)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抽样并承担产品检测工作。抽样结束后,及时将抽样情况通知有关省市机械厅局和汽车办。
凭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签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附表二)并根据实施方案制订的抽样方案组织突击抽样和产品检测。
(三)对检测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认真受理企业申诉。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应向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汽车工业司报告。
(四)检测工作全部结束后,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机械产品应定出产品质量等级,写出检测工作总结报告、质量分析报告(草案)和整改措施意见表(附表三)、数据汇总表(附表四)、计算机输入表(附表五)、分省统计表(附表六)等资料,并到部汇报。如有必要,向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汽车工业司提出召开评审会的建议,经批准后召开评审会并写出会议纪要。
(五)及时向有关省市厅局、汽车办提供本地区企业统检产品情况的资料。
(六)召开总结会。在总结会上进行产品质量分析,组织经验交流,研究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措施。根据部的通报,公布统检结果。
第十一条 统检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产品型号规格及名称。
(二)产品抽样方案、样品生产时间、抽样封样方法和送样规定、样品保存时间及处理方式。抽样要求突击随机进行,测试工作原则上要求集中进行。
抽样方案中应包括考核产品的抽取样品数,如统检产品为单规格产品,则要说明抽取样品数和依据。如统检产品为系列(规格)段,则要说明系列(规格)段中抽取的代表规格数及每种规格的样品数。
(三)统检工作技术依据
现行国标、行标(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质量分等标准和相关标准(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所有标准均应注明是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或行业技术要求。
(四)生产厂应提供的与检测工作有关的资料。
(五)指定参加统检企业名单(附表七),并对指定参加企业的选择原则加以说明。指定参加企业产品的年产量之和应占全行业同类产品年产量的70%以上。
(六)保证公正性、科学性的措施
(七)工作进度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的文件。收费应以不盈利为原则,收费项目可包括检验费和评审管理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取。
(九)统检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
第十二条 评审组职责
(一)审议承办单位的检测工作及结果。
(二)结合检测结果和承办单位提出的质量分析报告(草案),对行业存在的共性的或是突出的质量问题,按照存在的差距、原因、整改提高措施、应达到目标分层次进行分析,修改完善质量分析报告(草案)。
(三)确认检测结果,并根据实施方案对设奖的考核项目提出获奖和表扬企业名单。
(四)讨论召开总结会事宜。
第十三条 编写质量分析报告的要求:
质量分析报告主要反映通过此次统检发现的行业共性的和比较突出的质量问题。也可反映近期内产品质量提高情况。
(一)反映的每个质量问题应按以下层次写清楚: (1)存在差距(指与现行标准、分等标准和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2)主要原因;(3)整改(或进一步提高)措施;(4)整改后要达到的质量目标。
(二)共性质量问题指大多数产品所共有的质量问题,并对每个质量问题举出具体的例子(包括企业名称、具体的质量指标、存在差距及原因)。
(三)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应根据统检产品的实际情况,按以下内容分类进行分析:(1)设计问题(如设计水平落后或设计不合理);(2)工艺问题(包括工艺纪律、工艺管理、工艺水平等);(3)检验(包括入厂、出厂检验、检验制度、检验手段、人员素质等);(4)标准(标准水平落后或标准不合理);(5)质量管理(包括质量意识、质量职能等)。
(四)产品质量提高的情况应通过与近几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或前次质量检查情况)的对比予以说明,并分析质量提高的原因和经验。
(五)质量分析报告应对产品行业质量状况进行总体描述,并认真填写附表三,随同质量分析报告一起报部。

第四章 纪律和奖惩
第十四条 根据统检产品的具体情况,为鼓励企业达到某项重点质量要求,可设立单项奖,单项奖项目名称、获单项奖的产品条件,在统检方案中应有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对在统检中产品质量合格,工厂条件符合要求的企业,承办单位可颁发合格证书。对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好的企业,由部进行表扬。对在统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被列入参加统检的企业不得拒绝抽样,不得弄虚作假,凡拒绝抽样和抽样后不送样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品论处,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参加统检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公正,不得以权谋私。对统检产品的抽样时间、测试情况及数据等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对违反统检工作纪律的承办单位,将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承办单位资格的处分。
第十九条 取得各种质量证书的产品,在统检中降等的,均按有关管理办法中有效期内复查的规定处理。对统检中不合格的产品,限期整改,原则上由企业在 6个月内向承办单位申请复查,如复查仍不合格者,则由省市厅局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统检产品检测数据18个月内有效,在标准相同的前提下可替代同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封样要符合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质量等级评定的检测及定等产品有效期内复查和优质产品有效期内复查等的产品检测。
第二十—条 本办法制订的依据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函(1993)109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496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机电质(1992) 487号文《机械产品行业质量监督考核暂行管理办法》停止使用。本办法解释权属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附表一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表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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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 规格型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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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形式 │ │ 实施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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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 │ 集体 │ 乡镇 │ 个体 │ 三资 │ 合计 ┃
┃ 全国企业数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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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查企业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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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标准│ ┃
┃ 及编号 │ ┃
┣━━━━━━┷━━━━━━━━━━━━━━━━━━━━━━━━━━┫
┃拟查主要项目 ┃
┃ ┃
┣━━━━━━━━━━━━━━━━━━━━━━━━━━━━━━━━━┫
┃判定原则 ┃
┃ ┃
┣━━━━━━━━━━━━━━━━━━━━━━━━━━━━━━━━━┫
┃该产品质量状况简述 ┃
┃ ┃
┣━━━━━━━━━━━━━━━━━━━━━━━━━━━━━━━━━┫
┃产品主要用途 ┃
┃ ┃
┗━━━━━━━━━━━━━━━━━━━━━━━━━━━━━━━━━┛
联系人: 电话:
注:1.此表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说明。 1.“检查依据标准编号”以上栏目应在送计划申报表的同时附统一结构的计算机数据库盘片。 3.“检查形式”栏填写“统检”或“抽查”。

附表二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通知书存根 部(公司)(199 )监通字第 号
部(公司)(199 )监通字第 号 国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 )技监监计__函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__)技监监 家 字第__号文,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_____函字第____号文,委托________ 技 质检中心(所、站)_______同志等_______人
___________________质检中心(所、站) 术 前行你处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同志等___________人到 监 抽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督 产品进行 ,凭此通知书抽样。
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 局 统检
抽查 制 请接洽。
进行产品质量 。 (有效期__天)
统检 │ 199__年__月__日
经办人: │ 抽样日期:199__年__月__日
签发人: │ 说明:1.此联交被检查企业留存。
199 年 月 日 │ 2.企业对该次监督检查工作有意见,
│ 可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或有关部(公司)反应.
附表三(样表) 机械产品质量统检结果质量分析及整改措施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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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产品 │ │ │ ┃
┃型号规格及名称│ │ 检测结果 │ ┃
┣━━━━━━━┿━━━━━┿━━━━━━━━━━━━━━━━━━━━┥进┃
┃参加考核企业数│全行业企业│优等品: 个,占总数 %;一等品 个,占总数 %│ ┃
┃: 个 │数: 个 │合格品: 个,占总数 %;不合格品 个,占总数 %│度┃
┣━━┯━━━━┿━━━━━┿━━━━━━┯━━━━┯━━━━━━━━┥ ┃
┃序号│质量问题│主要原因 │ 整改措施 │质量目标│ 落实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
日 期:
附表四(样表) 一九九 年机械产品质量统检结果数据汇总表
检测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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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已获优情况│检测结论│主要检测项目情况│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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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数据汇总表填表说明:
1.所有参加统检企业均应列在表内。
2.“产品已获优情况”要写明获优时间及获优级别(国、部、省(市)优)。
3.“检测结论”要按“三级”分等结论填写。
4.“主要检测项目及得分情况”栏只列出反映产品质量的主要检测项目,按以
下原则进行选择:(1)对产品质量影响大的;(2)各企业的产品之间差
距明显的;(3)总体水平较低的。
5.列出的主要检测项目应包括标准数据(指该产品达到质量等级的标准)和参
评产品的实测数据,例如:噪声“优等××db,实测××db,可靠性:
合格品××小时,实测××小时”等。不合格项应标明。
附表五(1)(样表) 一九九 年机械产品质量统检结果计算机输入表
检测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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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产品│ │检测│ │考评│是否国│获优│是否发证│取证│省│企│行│备┃
┃序号│名称│规格│商标│ │总得分│是否│ │ │产品(含│时间│市│业│业│ ┃
┃ │ │型号│ │结论│ │获奖│部 优│时间│认证) │ │码│码│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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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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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是否发证,要注明是生产许可证还是认证。
2.省市码、企业码和行业码的编法见附表五(2)、五(3)、五(4)。
附表五(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的代码表
代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
01 北京市机械局
02 北京市仪器仪表公司
03 北京市农机工业公司
04 天津市机械局
05 天津市电子仪表局
06 河北省机械电子厅
07 山西省机械厅
08 内蒙古自治区冶金机械厅
09 辽宁省机械工业厅
10 大连市机械局
11 吉林省机械电子厅
12 黑龙江省机械工业厅
13 上海市机电局
14 上海市仪表电讯局
15 上海市郊县工业局
16 江苏省机械厅
17 浙江省机械厅
18 宁波市机械局
19 安徽省机械厅
20 福建省机械厅
21 厦门机械冶金工业局
22 江西省机械厅
23 山东省机械厅
24 青岛市机械局
25 河南省机械电子厅
26 湖北省机械厅
27 湖南省机械厅
28 广东省机械厅
29 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
30 广西自治区机械厅
31 四川省机械厅
32 重庆市机械局
33 贵州省机械厅
34 云南省机械厅
35 陕西省机械厅
36 甘肃省机械总公司
37 青海省机械厅
38 宁夏自治区重工业厅
39 新疆自治区机械电子厅
40 西藏自治区工业电力厅
41 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
42 北京汽车工业公司
43 天津汽车工业公司
44 上海汽车拖拉机工业公司
45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6 深圳经济发展局
附表五(3) 行业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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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名称 │ 代码 │ 行业名称 │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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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农机 其中:工程 │ G │重型产品 │ Z ┃
┃ 农机 │ N │包装食品机械产品 │ B ┃
┃机床工具 │ J │汽车产品 │ Q ┃
┃仪器仪表 │ Y │摩托车产品 │ M ┃
┃机械基础件 │ C │ │ ┃
┃电工产品 │ D │ │ ┃
┃石化通用 │ I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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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4) 企业重要度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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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性质 │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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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重点(大型)企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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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中、小)企业 │ 2 ┃
┣━━━━━━━━━━━━━━━━━━━━━━━┿━━━━━━┫
┃乡镇企业 │ 3 ┃
┗━━━━━━━━━━━━━━━━━━━━━━━┷━━━━━━┛
注:机械企业按骨干、重点企业划分,划分原则见机委规[1987]84号文
附件“机械工业骨干企业和重点企业名单”。
附表六 一九九 年 产品统检结果分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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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查企│抽查产品│不合格产│合格产│ │ ┃
┃序号│省(市)│业数(│数(台、│品数(台│品数(│合格率│ 备注 ┃
┃ │ 名称 │个) │规格) │、规格)│台规格│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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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参加质量统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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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主管省厅│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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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 4 │ 5 │ 6 ┃
┣━━┿━━━━┿━━━━┿━━━━┿━━━━┿━━━━━━━━━━━┫
┃ │ │ │ │ │ ┃
┗━━┷━━━━┷━━━━┷━━━━┷━━━━┷━━━━━━━━━━━┛
注:1.“3”栏填写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的单位。
2.“4”栏按骨干、重点、一般、定点、乡镇等填写。
3.“5”栏指中央一级的主管单位,如航空航天部,中船公司。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事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事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管理,提高面试的水平和公信度,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省政府《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厅《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事局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考官信息库管理和面试考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面试考官来源:
  面试考官应从机关、各行业不同专业人才中遴选产生,主要有:
  (一)行政领导。市直局级单位班子成员,各区县党政班子成员;
  (二)各类专家和有关业务骨干;
  (三)组织人事干部。
  第五条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五)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六)行政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或相关业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副科长以上职务;
  (七)各类专业骨干、专家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经以下程序可获得面试考官资格。
  (一)推荐或选定考官人选。各类专家和有关业务骨干由所在单位推荐人选。市直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组织人事干部或业务骨干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人选。区(县)机关行政领导、组织人事干部或业务骨干由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人选。
  根据各类考官结构需要,市人事局可选定或指定有关单位推荐各类考官人选;
  (二)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市人事局选定后,由本人自愿申请,填报《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提交市人事局评审;
  (三)汕头市人事局对提交的资格评审材料及申请人的面试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审议后,按有关规定认定面试考官资格;
  (四)由汕头市人事局颁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聘书》;
  (五)根据需要,经市人事局同意,可邀请有关部门任职多年主要领导或有特别威望的行业专家为特邀考官。
  第七条 建立面试考官信息库。
  (一)将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的资料信息收集并输入到考官信息库,信息库实行考官分类、分专业、编码管理;
  (二)信息库由专人负责操作和维护等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操作方法及要求。
  (一)市人事局根据招考单位、招考职位的不同要求以及面试考生人数等情况,按上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考官组和考官人数及人员构成;
  (二)面试考官组组成。面试考官组一般设七位考官,由行政领导、专家(业务骨干)和组织人事干部三大方面的人员按2:3:2的比例组成。其中,招考单位主要领导为本招考单位考官组必选人员,并担任主考官。考生较多的招考单位,需设立两个以上考官组同时进行面试时,由招考单位推荐各考官组主考官人选,再抽签确定其组别;
  (三)招考职位专业性较强的面试,要加大专家类考官的比例,挑选具备丰富专业知识技能、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能承担招考职位所需知识和技能考试的考官实施面试;
  (四)在面试前一天按照所需考官人数,采用考官编码及随机抽签的办法确定。考官编码及随机抽取考官编码分别由市人事局专人负责,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负责监督。考官由负责编码的人员在面试前十二小时内通知,如果考官因故不能参加面试,则按考官编码顺序依次替补考官人选;
  (五)招考单位及考生较多,需设立两个以上考官组同时进行面试时,应根据面试考官组成搭配条件要求,在考前半小时抽签确定考官组别;
  (六)根据面试需要推荐临时考官时,由招考单位或由市人事局指定有关单位推荐人选,报市人事局审定。在面试前,临时考官与考官一起由市人事局采用编码和随机抽取办法遴选确定具体人员。临时考官在面试前须接受培训,面试时履行考官的职责。临时考官资格在当次面试有效。
  第九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汕头市人事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者,继续认定其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条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三)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将面试考官在每次面试中所承担的工作、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记录在案,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和业绩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者,经市人事局审定批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二条 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考官资格培训,不断提高面试考官水平。
  (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2)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3)常用的面试技巧及评价要领;
  (4)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5)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培训合格后发给《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
  (二)培训的主要方式:
  (1)按规定派员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考官资格培训;
  (2)市人事局不定期举办面试考官业务培训班,组织面试考官以及具备面试考官基本条件拟认定考官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
  (3)每年召开面试考官工作研讨会,总结、交流面试工作体会、方法,学习介绍其他地方考官的先进工作经验等,不断提高我市面试考官的水平和充实壮大考官队伍。
  第十三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面试考官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的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人事局2003年8月19日颁布的《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