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疾病预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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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疾病预防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


(疾病预防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1995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1995年3月19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及以下修改部分(下称《通则》),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除第3.02节最后一句。
  (b)第5.01节的第二句经修改后如下:“除非协会与借款人另有协议,不得为下列开支而提款:(a)在非银行成员国领土上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开支;或(b)据协会所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所禁止的,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支付或货物的进口。”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1段的表中所列出的条目类别。
  (b)“HIV”系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
  (c)“各地方实体”系指借款人的下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而“地方实体”则指其中的任何一个:(i)对于项目A部分,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云南省;(ii)对于项目B部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云南省,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南省洛阳市和山东省威海市。
  (d)“MOH”系指借款人的卫生部。
  (e)“NCD”系指非传染性疾病。
  (f)“项目实施安排”系指对于每一个地方实体,借款人与上述地方实体按照本协定第3.02节的规定达成的安排。
  (g)“项目有关部分”系指对于一个地方实体,在项目A部分或B部分下由该地方实体执行的活动。
  (h)“有关资金”系指对于每一个地方实体,由借款人提供给该地方实体并由该地方实体用于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的一笔信贷。
  (i)“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帐户。
  (j)“STD”系指性传播疾病。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陆仟柒佰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7,0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附件二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可按照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销、没收或扣押,在一家为协会所接受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关帐日应为2001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2006年6月1日始至2030年12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在2015年12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提出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上述修改偿还办法所得的让渡因素,即可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以替代上述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一部或全部。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经济、财务、行政管理、技术和卫生保健惯例,促使地方实体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并通过MOH实施项目的C部分,并且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为此目的所需的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本协议附件四中规定的执行规划,实施项目C部分。
  3.02节(a)借款人应按照由借款人和每个地方实体根据本协定附件六的规定达成的安排,为上述地方实体提供有关资金。
  (b)借款人应:
  (i)促使每一个地方实体履行“项目实施安排”规定的所有义务;
  (ii)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必需或适宜的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上述地方实体履行上述义务;
  (iii)不采取或不允许采取任何阻挠或干涉履行上述义务的行动;
  (iv)行使其在每个“项目实施安排”下的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和实现信贷的目标,并且除非协会另行同意,不得修改、取消或放弃任一“项目实施安排”及其任一条款。
  3.03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4节 为了《通则》第9.07节之目的,并不仅限于此,借款人应:
  (a)在关帐日以后六(6)个月内或在借款人和协会为此目另行同意的其他日期内,以协会所接受的原则为基础,制定并提交协会一份项目的未来业务计划(包括地方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第F.2部分制定的长期战略);
  (b)向协会提供适当的机会同借款人就该计划交换意见。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会计记录和帐目,使其足以反映负责实施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项目业务、资源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或促使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并且其范围和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所有证明上述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上述记录;
  (iv)保证上述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一“项目实施安排”的任一方未能履行规定的义务。
  (b)在本信贷协定签字之日后,发生的情况造成了一种非常形势,使任一“项目实施安排”的任一方不可能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已和执行项目A部分的至少七(7)个项目实体、和执行项目B部分的至少五(5)个地方实体达成“项目实施安排”。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本协定6.01节所提及的每个“项目实施安排”,已经有关各方按时授权或核准,其条款对上述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第5.02节的规定的终止日期定为,《开发信贷协定》的终止日和本协定签署二十(20)年后之日中的较早者。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电传号:82987(MCI)
       Washington,D.C.64145(MCI)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李道豫           代理副总裁 N.霍普

 附件一: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信贷金额以及所资助的每一类别中分项费用的百分比:

  类别          分配的信贷金额       费用中将被资助的
             (以等值的特别提        百分比(%)
             提款权表示)
(1)项目A部分
(a)设备、材料   34,100,000       100%的国外费用,
车辆和疫苗      100%的国内费用(出厂价)
            65%的当地采购的其他品
           目的当地费用
(b)培训
(i)国内       5,000,000        50%
(ii)国外        600,000       100%
(c)咨询服务       170,000       100%
(d)项目活动费   15,800,000        55%
(2)项目B部分
(a)设备、材料车辆  1,470,000       100%的国外费用,
                            100%的国内费用
                            (出厂价)
                            40%的当地采购的
                            其他品目的当地费用
(b)培训
(i)国内         440,000        50%
(ii)国外        900,000       100%
(c)咨询服务       200,000       100%
(d)项目活动费    4,000,000        40%
(3)项目C部分
(a)设备、材料      300,000       100%的国外费用,
                            100%的国内费用
                            (出厂价)
                            80%的当地采购的
                            其他品目的当地费用

(b)培训
(i)国内          50,000        90%
(ii)国外        300,000       100%
(c)咨询服务       540,000       100%
(d)项目活动费      300,000        80%
(4)未分配      2,830,000
   总  计    67,000,000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费用”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及
  (b)“国内费用”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c)“项目活动费”系指项目在各级实施时,项目办公室用于监督和检查、后勤支持、医药和其他物资、交通、住宿、伙食和职员津贴的费用。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提款:
  (a)对于发生在本协定签字日之前的费用支出不得提款,除非提款累计金额不超过SDR4,700,000,并且付款的费用发生在上述日期之前但在1995年7月1日以后。
  (b)对于类别(2)的费用支出,直到协会通知借款人它已接受了借款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按协会满意的的任务书、资格和经验要求雇用了咨询机构,以协助地方实体实施项目B部分;
  (c)对于除本协定第6.01节提及的地方实体以外的地方实体,其项目有关部分所需的货物和服务费用不得提款,直到协会通知借款人它以接受以下证据:(i)借款人已同上述地方实体达成“项目实施安排”;(ii)“项目实施安排”已经有关各方授权或核准,其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4.对于下列支出,协会可以要求根据费用报表方式从信贷帐户提款:
  (a)不超过3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
  (b)不超过100,000美元的聘用咨询公司的合同;
  (c)不超过50,000美元的聘用咨询专家的合同;
  (d)培训和项目活动费;所有合同都必须符合协会具体通知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

 附件二:          项目描述

  本项目的目标是协助借款人:(1)通过增加在借款人最贫困的省份的有效疫苗覆盖,减少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病,(2)通过提高借款人卫生部门的机构的能力,设计和实施适宜的健康促进规划,以预防和控制NCD、STD、HIV和意外伤害的发生。
  项目包括以下部分,为实现项目目标借款人和协会可不断协议对其修改:A部分:计划免疫
  (1)由每个地方实体实施一项规划,(a)通过提供所需的新的和替代设备、零配件和维护服务,确保疫苗在存储和运输中的质量,(b)开发一套疫苗存储和运输设备的经常性更新的可持续战略。
  (2)由每个地方实体建立并实施一项经常性在岗培训体系,通过改进培训模式、开发培训教材、提高培训设备和进行培训,来提高其各级流行病预防网络中计划免疫人员的技术上和管理上的技巧。
  (3)由每个地方实体实施一系列规划,以加强计划免疫服务的管理、提供和监督(包括提供所需的车辆、设备和医药物资),规划包括:(a)通过提高最贫困家庭、未注册和迁移人口对免疫服务的可及性,来扩大和保持免疫覆盖,(b)通过应用针管和针头消毒和处理的安全规程,和记录冷链设备库存的标准程序,以及在疫苗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冷链系统的温度监测的改良规程,以提高免疫服务质量,(c)扩大免疫服务,包括对破伤风类毒素和乙肝疫苗的管理,(d)在每个性质级别加强监督职能、改善对疫苗覆盖的监测报告和对麻疹和新生儿破伤风的监督。
  (4)由每个地方实体开发并实施一项信息、教育和交流规划,以提高对疫苗可预防疾病和免疫需求的知识和认识,包括:(a)对免疫知识和态度的研究和调查;(b)设计一项交流规划;(c)开发指导材料:(d)提供人员培训;(e)在地方社团实施信息和教育规划。B部分:健康促进
  (1)由每个地方实体制定并采用健康促进战略性计划,进行适宜的机构安排,包括建立跨部门领导小组和市级协调小组,加强现有卫生机构职能和机构间协调,开发并执行预防和控制NCD、STD、HIV和意外伤害的发生的政策;
  (2)由每个地方实体开发并实施(a)关于健康促进及有关课题的培训规划,以提高参与健康促进和有关活动的卫生人员、个体医师和其他人员的技术;(b)加强提供健康促进培训的机构能力的规划。
  (3)由每个地方实体开发和引进一个可持续系统,以监测与NCD、STD、HIV和意外伤害有关的行为和环境危险因素,并监测分析健康趋势。
  (4)由每个地方实体开发和执行以社区为基础的干预规划,以减少与NCD、STD、HIV和意外伤害有关的关键行为和环境危险因素;
  (5)提供本附件B(1)、B(2)、B(3)和B(4)部分所需的车辆、设备和材料。C部分:中央项目
  (1)进行机构安排以确保对项目A和B部分执行的适当协调、监督和指导,促进实体间项目信息、经验的交流,以及在借款人的领土内推广上述信息和经验。
  (2)开发和引进关于免疫规划和国家战略的范围和融资的国家政策和程序,以控制NCD、STD、HIV和意外伤害。
  (3)开发和引进下列国家范围的监测系统:免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与NCD、STD有关的行为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监测系统。
  (4)提供技术援助,包括开发和提供培训计划,以利于各地方实体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
  (5)提供本附件C(1)、C(2)、C(3)和C(4)部分所需的车辆、设备和材料。
  ×××
  本项目预计于2000年12月31日完工。

 附件三: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的采购

 A部分:总则
  货物应按照1995年1月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下称《指南》)第一节的规定以及本节下述其他适用规定进行采购。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本节C部分另有规定者外,货物应根据《指南》第二节和附件1第5段的规定而授予的合同采购。
  2.下列规定适用于在按照本B部分第1段的规定授予的合同下采购的货物:
  (a)合同组合
  在可行的范围内,应将合同集中于估计费用为30万或以上等值美元的招标包内办理。
  (b)本国制造货物的优惠
  《指南》第2.54和2.55段以及附件2的规定适用于在借款人的领土上制造的货物。
 C部分:其他采购程序
  1.国内竞争性招标
  对于每个合同估价在5万到30万等值美元之间,累计合同总价不超过919万等值美元的货物,可按照《指南》第3.3和3.4段的规定授予的合同采购。
  2.国际或国内直接采购
  对于每个合同少于5万等值美元,累计合同总价不超过611万等值美元的货物,可根据《指南》第3.5和3.6段的规定按照国际或国内直接采购的程序授予合同采购。
  3.直接签订合同
  对于必须从原供货商购买以与现有设备配套的货物,和具有专卖性质的货物,可经协会事先批准后,根据《指南》第3.7段的规定采购。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1.采购计划
  在发出任何投标资格预审或投标邀请之前,拟订的项目采购计划应按照《指南》附件1第1段的规定提交协会审核批准。所有货物的采购应按照已经协会批准的上述采购计划及上述第1段的规定进行。
  2.事前审查
  对于每份估值等于或高于30万等值美元的合同,应按照《指南》附件1中第2段和第3段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3.事后审查
  对于每份不受本部分第2段规定约束的合同,应按照《指南》附件1第4段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 咨询专家的聘用

  1.咨询服务需按照世行1981年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专家指南》(下称《咨询指南》)的规定授予的合同获得。对于综合的、按时间的指派,该合同应以世界银行颁布的咨询服务合同标准文本为基础,如有修改须经协会同意。在没有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招标文件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使用其他经协会同意的标准格式。
  2.尽管有本节第1段的规定,《咨询指南》中要求协会预先审批预算、短名单、程序选择、邀请信、建议书、评价报告和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a)单个合同估价低于10万等值美元的聘用咨询公司合同,或者(b)单个合同估价低于5万等值美元的聘用个人咨询专家合同。不过,这种免除协会预先审核的情况,不适用于(a)上述合同的任务书,(b)唯一来源的公司选择,(c)由协会合理决定的关键性质的委派,(d)修改聘用咨询公司合同,将合同价增加到10万等值美元或更高,或者(e)修改聘用个人咨询专家合同,将合同价增加到5万等值美元或更高。

 附件四:          实施规划

 A.项目实施
  1.借款人应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保持下列组织的为协会接受的成员、职能、工作人员和其他资源:
  (a)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协调和监督;
  (b)项目协调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整体政策和可能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指导;
  (c)设在卫生部的计划免疫项目办公室和健康促进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执行的计划和提供协助;
  (d)设在上述(c)段提及的健康促进项目办公室的技术小组,负责就项目中社区干预的计划和执行向地方实体提供技术指导。
  2.借款人应通过卫生部:
  (a)不晚于每个财政年度的11月30日,按照协会满意的任务大纲,并向协会提交各地方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C.2部分的规定,为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健康促进干预而制定的年度计划;照协会满意的任务大纲,并向协会提交各地方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C.2部分的规定,为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健康促进干预而制定的年度计划;
  (b)向协会提供与借款人就上述年度计划交换意见的合适的机会,并在协会批准地方实体的项目有关部分的年度计划后,立即通知该地方实体。
  3.借款人应根据协会接受的培训规划实施项目C(4)部分的培训活动。

 B.监测和报告
  1.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能接受的指标保持足够的业务程序,以使之能够就项目实施进展进行检测和评价。
  2.不仅限于《通则》第9.06节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接受的原则,准备并向协会提供下列报告:
  (a)在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向协会提交一份半年报告,总结借款人按照上述B.1段在上一个半年期执行的监测评价活动,汇总每个项目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E.3段实施的监测评价活动报告,并提出由上述监测评价活动得出的措施建议,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b)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总结项目启动以来借款人按照上述B.1段实施的监测评价活动,汇总每个项目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E.3段实施的监测评价活动报告,并提出由上述监测评价活动得出的措施建议,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3.借款人应与协会就上述B.2段提及的每份报告和提出的措施建议交换意见,并随后采取所有借款人和协会均同意的措施,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附件五:          专用账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1段所设定的类别(1)、(2)和(3);
  (b)“合格费用”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由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资助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c)“核定分配额”系指相当于600万美元的专用账户金额。该笔金额将从信贷账户中提取并根据本附件3段(a)的规定,存入专用账户中。不过,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信贷帐户的累计提款额加上所有未偿付的协会根据《通则》第5.02段发出的特别承诺额等于或超过3000万等值美元之前,核定分配额不能超过400万等值美元。
  2.(a)专用账户的支付,应按照本附件规定完全用于合格费用。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专用账户已按要求开设的证据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以及随后为回补专用账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存款申请,在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资金。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借款人所要求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账户中。
  (b)(i)关于专用账户的回补,借款人应依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回补专用账户的申请。
  (ii)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借款人应按本附件4段的要求,向协会提供与回补存款申请有关一笔或数笔支付的文件和其他证据。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请求的并经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据证明为专用账户为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账户中提出,并存入专用账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各自的类别及其各自的等值金额从信贷账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证据证明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账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费用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据。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中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账户存款:
  (a)当协会确定,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a)节的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信贷账户中提取所有款项时;或者
  (b)当借款人未能在本协定第4.01节(b)(ii)段确定的期限内,向协会提交按照上述段落关于专用帐户纪录和帐目的审计的规定,要求报给协会的任何审计报告;
  (c)当协会在任何时候通知借款人将要根据《通则》第6.02节的规定,暂停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以及
  (d)当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有关部分所做的任何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二倍时。
  此后,从信贷账户中提取分配到本项目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指定的程序办理。这种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账户中在通知之日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合格费用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账户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A)向协会提供其要求的回补证据;或(B)往专用账户中存款(或如协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应向协会退回),其金额相当于该笔不合格费用的或不能核证的这类费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往专用账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账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费用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退回全部或部分存在专用账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6段(a)、(b)和(c)退回协会的资金应记入信贷账户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根据本协定有关条款和《通则》的规定予以注销。

 附件六:         项目实施安排

  为本协定第3.02节(a)段之目的,“项目实施安排”应包括下列规定:

 A.总则
  1.每个地方实体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用的经济、财务、行政管理、技术和公共卫生惯例,实施其项目有关部分,并且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2.每个地方实体应:
  (a)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采购信贷资金资助的其项目有关部分所需货物和服务;
  (b)对上述货物在提取、运输和交付到使用或安装地点中发生的偶然事故进行保险,以得到赔偿从而获得可由该地方实体自由使用的货币来支付上述货物的更换或修理;
  (c)将上述货物、工程和服务完全用于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实施。
  3.每个地方实体应:
  (a)按照借款人或协会(若情况允许)合理要求的详细程度,完成准备后即向借款人提交其项目有关部分的计划、规范、报告、合同文件以及采购计划,及其对上述材料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以便协会要求时向协会提交;
  (b)使协会和借款人能够检查上述货物和其项目有关部分中的所有设施和场地,及其运营情况、有关记录和文件。
  (c)一直运营和维持上述地方实体的项目有关部分的任何有关设施,并且在需要时,立即进行所需维修和更新。

 B.条款
  1.(a)地方实体的有关资金的本金数额:
  (i)应相当于为资助该地方实体项目有关部分所需货物和服务费用,而从信贷资金中提取或支付的货币或多种货币的等值SDR数(按其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日期或相应日期计算);
  (ii)应以一种借款人选择的货币向借款人偿还,数额相当于上段所提及的数额(按偿还的日期或有关日期计算)
  (b)将由地方实体负责偿还借款人的该地方实体有关资金的本金数额,应在二十(20年)的期限内偿还,包括五(5)年宽限期;
  (c)对于不断被提供或提取但尚未偿还的每个地方实体有关资金的本金数额,应按下述方式征收利息:
  (i)对于为执行项目A部分活动提供的有关资金,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一又十分之一(1.1%)的年率;
  (ii)对于为执行项目B部分活动提供的有关资金,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2.5%)的年率。
  2.(a)每个执行项目A部分活动的地方实体,应将其有关资金的部分资金,提供给有关县用于执行县级的上述活动:
  (i)以赠款的形式;或者
  (ii)如果不以赠款的形式,则以至少与上述B.1段所述条件同等优惠的条件,但不应让县里承担外汇风险。
  (b)每个执行项目B部分活动的地方实体,应将其有关资金的部分资金,以与上述B.1段同样的条件,提供给有关县用于执行县级的上述活动,但不应让县里承担外汇风险。

 C.项目执行
  1.每个地方实体应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保持或促使保持以下机构为协会满意的成员、职能、工作人员和其他资源:
  (a)对于项目A部分,在省级:(i)省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其项目有关部分实施的全面协调和监督;(ii)省级项目贷款办公室,负责其项目有关部分的计划和实施。
  (b)对于项目A部分,在县级:(i)县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其项目有关部分在该县实施的全面协调和监督;(ii)县级项目办公室,负责上述部分实施的计划和监督。
  (c)对于项目B部分,在地方实体一级:(i)跨部门政策指导委员会,提供地方实体项目有关部分的全面领导和政策指导;(ii)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全面协调和监督;(iii)项目办公室,其项目有关部分的计划和实施;(iv)健康促进干预工作组,是项目办公室下上述干预的专职管理者,和专职培训协调者。
  2.每个实施项目B部分健康促进活动的地方实体应:
  (a)不晚于每个财政年度的10月31日,按照协会满意的任务大纲,准备并向借款人提供其实施项目B部分中健康促进干预的下年度计划,以便借款人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A.2段的规定汇总并提交协会;
  (b)每个地方实体应按照借款人和协会接受的培训规划,实施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培训活动。
  3.每个地方实体应按照借款人和协会接受的培训规划,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培训活动。

 D.帐务和审计
  1.不仅限于本协定4.01节的规定,每个地方实体应:
  (a)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会计记录和帐目,使其足以反映其项目有关部分或其负责实施该部分或任何子部分的部门和机构的有关业务、资源和费用;
  (b)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c)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四(4)个月,向协会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并且其范围和详细程度为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
  (d)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E.监测和报告
  1.每个地方实体应保持记录和程序,使其足以记录和监测其项目有关部分的进展(包括项目的成本和效益),确认用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并反映其在项目有关部分中的使用情况,在协会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交上述所有其项目有关部分的信息,以及项目的成本、得到的效益(如果可能的话)、有关资金的开支以及由其支付的货物和服务情况。
  2.每个地方实体应保持政策和程序,使其能够按照协会接受的指标,随着进度监测和评价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实施进展。
  3.不仅限于上述E.1段的规定,每个地方实体应按照协会接受的任务大纲,准备并向借款人提交以下报告,以便借款人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B.2段的规定汇总并提交协会:
  (a)在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向协会提交一份半年报告,总结借款人在前一个日历半年按照上述E.2段实施的监测和评价活动,并提出由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得出的措施建议,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b)在1998年11月15日之前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总结项目启动以来项目实体实施的监测和评价活动,并提出由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得出的措施建议,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4.每个地方实体应与借款人和协会(若协会这样要求的话)就上述第E.3段提及的每份报告和提出的措施建议交换意见,并随后采取所有借款人、地方实体和协会均同意的措施,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F.计划免疫规定
  每个实施项目A部分中免疫活动的地方实体,在项目的上述部分中应:
  1.持续地提供具有足够数量和合适质量的免费疫苗,以使其辖区内所有人都获得结核、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脊髓灰质炎和麻疹的免疫;
  2.(a)按照协会接受的任务大纲,制定一项在项目结束后采用的其辖区内冷链设备更新的长期战略;(b)将上述战略提交借款人,借款人将其纳入按照本协定第3.04节的规定提交协会的计划中;
  3.每个财政年度至少进行六轮疫苗接种;
  4.实施一项为协会接受的计划,(a)确保其辖区内所有儿童,不管户籍如何,都在其免疫规划中有适合的免疫途径;(b)改善其辖区内最贫困家庭纳入免疫规划的途径;
  5.(a)确保只购买重复使用注射器和针头,除非在那些采用符合下面(b)段所述的政策处理上述器械的市区,可采购一次性针管和针头仅用于一次性使用;
  (b)确保所有针管和针头的消毒和处理的安全规程,遵守适用的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政策。

 G.健康促进规定
  每个实施项目B部分活动的地方实体,在项目的上述部分中应:
  1.制定一项控制和减少吸烟的计划,并将其纳入按照本附件C.2段提交借款人的每一份年度计划中;
  2.确保(a)对STD和HIV患者的治疗中,为患者保密;
  (b)提供对个体医师处理上述患者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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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提高其利用率,调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奖励资金)
  本市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评估与奖励原则)
  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评估和奖励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五条(评估与奖励范围)
  凡以市或区、县财政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管理单位,都应接受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鼓励以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社会资金等全额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管理单位参加评估。
  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年度评估中,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可申请共享服务奖励。
  第六条(评估内容)
  对管理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可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情况,共享管理制度与条件保障等情况。
  第七条(评估程序)
  (一)每年由市科委通知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辖管理单位本年度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共享服务评估;评估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由管理单位按要求核实本单位有关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系统,填报评估与奖励申请书,在线打印纸质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为区县行政管理部门的,报送区县科委;无相关主管部门的,报送市科委。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填写专家评议表,形成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估的管理单位数量的10%。
  第八条(评估结果公布)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管理单位颁发评估证书,并将评估结果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奖励分类和条件)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分为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和先进个人奖。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授予当年度共享服务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先进个人奖授予在共享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功能开发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操作人员,以及在共享管理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运行与服务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管理人员。
  对先进个人发放奖励资金,并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个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从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2%。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范围界定,由市科委负责。
  第十条(奖励程序)
  市科委按年度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工作。
  (一)管理单位填报相关奖励申请材料。申报共享服务奖的,管理单位将经相关主管部门盖章后的评估与奖励申请书报送市科委;申报先进个人奖的,由管理单位组织遴选,填报《上海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先进个人推荐表》,盖章后报送市科委。
  (二)市科委组织核实申报材料。选择不低于10%的申报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情况的核实等。
  (三)市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议,确定奖励方案。评议主要根据申报奖励单位的共享服务工作情况,并结合现场抽查、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
  第十一条(奖励金额确定)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的奖励经费,根据管理单位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基本信息且服务记录备案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工作量确定。
  奖励金额依据每单台(套)仪器对外服务次数、机时数、样品数、服务收入、社会效益等核定。一般获得奖励的单台(套)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对外提供服务的年机时数,应不低于100小时。
  其中,专门对外服务的仪器设施年服务机时数,应不低于可对外服务机时的50%。
  以非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上浮10%的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奖励公布)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励和先进个人奖励的情况,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用途)
  管理单位获得的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应用于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完善、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补贴。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管理单位对奖励经费的开支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应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
  管理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法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1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间相关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为一个统筹单位。黄冈市城区的市直和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市本级统筹;区属和中央、省属单位在黄州区的独立分支机构参加黄州区统筹;私营企业和隶属关系不明确的单位,由参保单位自主选择参加市本级或黄州区统筹。在各县、市和龙感湖管理区的单位,参加当地统筹。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县(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费延迟缴纳的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核定),缴费率为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第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管理办法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1、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2、财政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3、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备资金中列支;
  4、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纪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4、护理假津贴;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流(引)产享受下列规定生育保险津贴和护理假津贴。职工生育津贴和配偶护理假津贴按日计算,日支付标准按生育本人生产或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计算。
  1、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生育女职工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
  1、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生育和流(引)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引(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其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医疗保险的部分。
  第二十条 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1、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4、应当在其他保险或者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
  5、自行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的;
  6、诊治不孕症和胚胎移植的;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
  8、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9、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10、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服务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一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予变更。
第二十五条 在职工被诊断怀孕,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生育证》等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填《黄冈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应当持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出院时,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职工个人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经审批转到外地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本人垫付,再报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在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以外使用的药物、诊疗和超标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或按其与就医职工的约定由职工个人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承担这部分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生育和流(引)产后30日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黄冈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领取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发给了工资且高于或等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则经办机构支付的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并作单位收入;如果用人单位发给的工资低于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标准,则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齐,生育津贴由单位领取并作单位收入;如果用人单位未发给工资,则用人单位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男职工的护理假津贴可由男职工单位办理领取手续,也可由女职工用人单位一并代为领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职工应享受生育保险的全部费用。若男方单位未参保,仅女方单位参保,则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由男方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女职工单位未参保,仅男方单位参保,则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全部由本单位支付,男职工的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如因用人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基数造成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低于按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应得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发减少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生育医疗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并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持有异议,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生育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