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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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卫生部 海关总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令

第 86 号


  《卫生部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卫生部部务会、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 生 部 部 长  陈 竺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2012年8月24日



卫生部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对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于2003年8月18日公布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十四项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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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抵押物登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抵押物登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抵押物登记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宁波市抵押物登记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抵押物登记秩序,合理确定抵押物登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抵押物登记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抵押物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事权范围履行登记职责。其中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
登记部门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应当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手续。物价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收费许可证手续。
第四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支付登记费用。
第五条 抵押物抵押登记费,按抵押贷款额的1‰-0.1‰收取,最低为50元,最高为5000元,超出部分不再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贷 款 额 收费标准
50万元以下 1‰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0.6‰
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0.4‰
4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 0.2‰
800万元以上 0.1‰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每次收费50元。
第六条 逐笔抵押贷款,贷款期在6个月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抵押登记费,但每次最低为50元。
贷款期6个月以上的抵押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在3年内以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贷款的,免收抵押登记费。登记部门可以收取50元的手续费。
第七条 最高额抵押贷款,抵押登记费以最高限额为基数,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抵押登记费。
第八条 抵押物登记,涉及两个以上登记部门的,各登记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按照各自所登记抵押物价值所占比例计算登记费,各个登记部门收费之和不得超过5000元。
第九条 各登记部门在接到抵押物登记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需要价值评估的,应在价值评估后7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外汇抵押贷款,以所贷的外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相应的抵押物登记费。
第十一条 各登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1996年5月14日

化学工业部工作规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工作规则
1993年9月11日,化工部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工作规则,为了做好化学工业部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部长、副部长职责
1.化学工业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化学工业部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2.部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化学工业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3.化学工业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任免干部的文件,由部长签署。
4.副部长按照分工或部长的委托,协助部长分管或联系某些方面的工作、执行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部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部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部长、副部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检查监督;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机关各司局及地方化工部门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加强团结,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勤奋工作,提高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勤政建设。
二、化学工业部会议制度
化学工业部实行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制度。
根据党章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化学工业部党组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1.部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和党组成员建议,可指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的精神、决议、决定及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讨论化学工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方面的重要事项;讨论其他需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2.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机关各厅、司正职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召集。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向召集会议的部领导请假。根据会议议题,召集会议的部领导可指定有关同志和在京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伟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指示;通报化工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法律草案;讨论化学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部署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化工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决定有关表彰、嘉奖和其他事项,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3.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召集。根据会议议题,召集会议的部领导可指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需部领导共同决定的事项,讨论通过向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及化工部规章草案,讨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集体办公审批文件;讨论各副部长和各厅、司提请研究的重要问题;分析化工生产建设形势;通报工作情况。
部长办公会议除每周一上午的例会外,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
4.部领导按照分管的工作,可自行决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一些专门问题和具体业务。
5.部长召开并主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长会议(简称厅局长会议),部署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地化工厅局的意见。全国化工厅局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6.根据工作需要,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不定期的召开在京企业或事业单位党政负责同志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布置重要工作。
7.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组织,部长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根据会议讨论的情况编写会议纪要和摧办工作。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必要时报部领导签发。
8.为提高工作效率,要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各单位需要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先与有关单位协调并经主管部领导研究后,再提交会议,同时准备好必要的资料。
三、文件审批与签发制度
报部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部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1.化工部收、发的文件及各厅、司和在京单位向部领导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批注有关厅、司承办或送部领导审批。
送批文件的原则是,已经确定了方针、政策、原则的事项,按照分工送各分管部领导审批办理;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的工作,需经有关部领导审核;重要问题,应送部长审批。
2.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审核或审批的其他部领导,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
3.部发文件,一般按照分工由部长或副部长签发,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的工作,经有关部领导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副部长审核后,送部长签发。已经部领导指示同意而需以部名义印发的文件,部领导可授权办公厅主任签发。
4.部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5.化工部的文件适宜公布的,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