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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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卫生局制定的《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西州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消毒卫生质量,防止食源性疾病的传播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是指餐饮、住宿、休闲娱乐、饮食摊点等经营场所需要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生产一次性餐饮具和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及从事公共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工作。

州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州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或控告。

第二章  卫生要求

第四条 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公共餐饮具采用物理消毒为主,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也可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洗涤和消毒。

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用的洗涤剂、消毒设施,盛放餐饮具的容器、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洗涤剂、消毒剂应妥善保管,避免误用、误食。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禁止用塑料袋套餐具盛放食品供顾客使用。

公共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应齐全和正常运转,配备的公共餐饮具和消毒设备应满足每日最大客流量的要求,当日未使用的公共餐饮具应及时回收清洗、消毒,避免受到污染。

第五条 洗刷餐饮具应当有专用水池或器具,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或器具混用。

第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专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并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第七条 公共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和存放条件,达不到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应使用一次性可降解的餐饮具或使用经过集中清洗、消毒的公共餐饮具。

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环保等有关标准,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应当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或具有必要的贮存保洁措施。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对生产、经营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和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活动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周围环境)平面图;

(四)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生产一次性餐饮具和经营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许可书;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卫生评价所需的材料,可降解环保性材料合格证书,集中清洗、消毒、排污环保评估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材料后,须进行实地预防性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生产、经营一次性餐饮具和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一次性餐饮具和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州、市、县、行委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检测、技术指导,卫生知识宣传、培训清洗消毒人员,定期对清洗消毒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抽检餐饮具并公布卫生质量。

卫生监督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可以进入公共餐饮具使用、生产和经营场所检查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按照规定无偿采样。使用、生产和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一次性餐饮具生产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一次性餐饮具经营的;

(二)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并不参加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

(三)公共餐饮具洗涤、消毒用的容器和保洁柜(箱)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消毒设备、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五)重复使用未经再次集中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的;

(六)生产、经营的公共餐饮具不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

(七)用塑料袋套餐具盛放食品供顾客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集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

(九)其它不符合国家公共餐饮具卫生标准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威胁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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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其实施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4〕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泸州市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泸州市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及其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一、实施的目的和原则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在政府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确定适应本企业经济发展和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使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比例,为各类企业决定年度工资增长提供科学的宏观指导依据。
  实施指导线的原则是: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坚持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二  、工资指导线标准
  上线10%
  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中线6%
  下线2%以下
  上线:2003年度实现利税总额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企业在5%的基础上每增加1%,货币工资增长率可在中线6%的基础上增加05%,直至上线10%为止。
  中线:2003年度实现利税总额比上年增长5%以内的企业可在2%—6%的幅度增长货币工资。
  下线:2003年度经济效益实现利税零增长,或完成限亏指标的企业,原则上按上年度实际工资零增长安排,或工资增长可在2%以内。
  2003年度出现亏损或停产半停产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率应为负增长,但企业对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实施范围
  凡在泸州市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确定本企业2004年度的工资水平。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以及保留了部分国有股权的企业,首先要有工资资金来源,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以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为主的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提取工资总额。企业要对上年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实绩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对今年经济效益进行较准确测算的基础上:
  1实行工效挂钩。“两低于”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等调控办法的企业,根据调控方案提取工资总额,同时按工资指导线标准预测当年工资总额使用数,工挂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00%的,本年度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原则控制在下线2%以内。
  2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根据上年经济效益实现情况和今年上半年实现情况以及下半年预测情况,可按工资指导线标准提出当年的增(减)资幅度,此增(减)资幅度将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或计税工资基数)的依据之一。上年度职工货币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50%的包干企业,本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原则控制在下线2%以内。
  (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无国有股权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工资指导线的标准,参照泸州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民主合理地确定当年的工资增长率。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年度工资增长率可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确定,并征得企业工会组织的同意。
  四、申报程序
  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由企业行政提出当年的工资增长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或与企业工会组织谈判民主协商确定后),填写《泸州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工资总额申请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有关部门。
  (一)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及保留了部分国有控股权的企业,将《申请表》或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其它类型的企业将《申请表》或申请报告报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税务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并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县、区属企业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审批备案。
  五、实施工作的检查、监督
  企业工资指导线报批后,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自主确定好内部分配,同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反对平均主义。妥善处理好内部工资分配关系,工资分配要向一线、脏、苦、累、险工种,科技人员及生产、营销人员倾斜,以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工资指导线的实施工作,要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工资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来抓好,要把当前实行工效挂钩 ,包干等多种宏观调控办法与工资指导线办法很好结合起来,以工资指导线作为管理覆盖所有企业为重点内容。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积极开展集体协商谈判确定工资分配。
  各类企业必须执行政府关于工资指导线政策规定,要用工资指导线来约束自己的工资增减行为,对国有企业增资超过规定而未进行申报,一经查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六、各县、区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适宜本地的实施意见,但不制定新的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财预[200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我部研究制定了《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按照上述办法的要求,将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到减收地区。
  附件: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



国务院决定,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据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补助范围和期限
中央转移支付范围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财政减收。地方政府在国家林业局下达减伐计划基础上追加的减伐量、地方政府对与保护工程相邻区域天然林实施停伐或减伐以及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国家林业局实行的限产减伐等,中央财政均不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期限为5年,5
年以后,根据林区财政收入状况,再制定逐步减少补助的办法。
二、关于补助原则和计算公式
中央财政承担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地方财政减收总额的80%。为了体现对林区财政的照顾,具体操作时对不同税种的减收分别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与林区财政密切相关的原木特产税减收由中央全额补助,其他税种减收由中央按68%补助。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
、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相关收入。
转移支付数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天然林 该地区原 该地区
保护工程减收=木特产税+其他税种×68%
转移支付额 减收额 减收额
(一)原木特产税减收额的确定
原木特产税减收额主要根据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木材减伐量、原木平均销售单价和税率计算确定。公式为:
某地区原 该地区天然 实施天然林保护 该地区原
木特产税=林保护工程×工程前一年该地×木特产税
减收额 原木减伐量 区原木平均单价 平均税率
式中,各地木材减伐量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调减量计算;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原木平均单价按各地林业企业财务决算数计算;税率按税法规定分为两类:国有重点森工企业为5%或10%,集体林区为16%。西藏自治区参考其原木资源税税率计算。
对既有国有林区,又有集体林场的地区,其税率根据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场产量的比重加权平均确定。
(二)增值税减收额的确定
增值税按两个环节计算。一是原木初加工环节,包括对锯材和胶合板征收的增值税,按锯材和胶合板减产量和增值税税率计算;二是锯材和板材再加工环节,包括对木地板、装饰板、家具等木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按各地初加工环节增值税的两倍推算。增值税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 该地区 该地区原 该地区 该地区加 该地区
增值税=〔(全社会 ×木产量调×锯材平×17%-工锯材原×原木平×10%)
减收额 锯材产量 减比例% 均单价 木消耗量 均单价
该地区 该地区原 胶合板 胶合板单位 影 响
+(胶合板×木产量调×平 均×销售收入交 )〕×地方的×3倍
产 量 减比例% 单 价 纳增值税比例 比例%
式中,全社会锯材、胶合板产量以国家林业局统计数为依据;锯材、胶合板单价采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一年平均价格,按各地林业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数计算;胶合板单位销售收入交纳增值税的比例,按胶合板主要产地吉林、黑龙江、四川和云南等地区的平均数计算;影响地方的比
例指影响地方25%和1∶0.3税收返还部分,两项合计为41%。
(三)营业税减收额的确定
营业税主要包括对林业企业运输、装卸原木征收的营业税和对非林业企业从事木材运输征收的营业税。主要根据各地木材减伐量和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数额确定。其中,各地每立方米交纳营业税数额参照1997年(山西、湖北、河南、宁夏四省参照1999年)林业企业财务报表数
核定。营业税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营业 该地区木 核定的该地区每立
= ×
税减收额 材减产量 方米交纳营业税额
(四)企业所得税减收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指林业企业、木材加工企业等上交的所得税和利润。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得税减收难以设计统一计算公式,因此,所得税减收额按各地上报数(或按国家林业局提供数)计算。
(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收额的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不同,分别按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的7%、5%和1%等税率征收。参照各地上报的城建税平均税率情况,确定城建税税率为流转税额的5%。教育费附加按流转税3%的比例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减收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城建税和教 该地区增值税和
= ×8%
育费附加减收额 营业税减收额
(六)地方其他相关收入减收额的确定
其他相关收入减收主要是指由于木材减产引起的与林业生产相关行业减收,如林业机械、林区用电等。各地上报的相关收入减收额约占直接减收额的8%,依此确定各地其他相关行业减收额。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相关 该地区原木特产税、增值税、营业
= ×8%
行业减收额 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等减收额
三、关于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的制定
各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央拟定的转移支付办法和下达的补助数额,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且不断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林区财政部门,以便于林区财政预算的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制定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时,各地要重点照顾木材加工程度较高的
地区和地方财政收入对木材的依赖程度较高的地区,把中央对林区的照顾落到实处。
四、关于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清算
年终结算时,财政部将根据地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情况,对当年补助数进行清算。对未按天然林保护工程方案的要求认真执行停伐或减伐木材的地区,将如数扣减补助款。地方财政部门也要比照财政部的办法,通过采取扣减省以下转移支付款的方式,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
上述办法从2000年起实施。2000年以后,由财政部根据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转移支付办法作必要的调整。



20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