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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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政〔2008〕6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现将修订后的《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市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分行、驻豫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测算评奖依据:
(一)依据各金融机构当年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通过分项打分和综合平衡的办法进行排名。
(二)对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测评的依据主要是:

1. 表内贷款,分值25分。其中:新增贷款余额,分值10分;新增贷款省行占比,分值10分;当年累计投放额,分值5分。

2. 新增存贷比,分值10分。

3. 表外委贷、直贷、核销贷款等,分值10分。

4. 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分值15分。

5. 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分值15分。

6. 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落实率,分值15分。

7. 当年累放中小企业贷款,分值20分。

8. 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分值5分。

9. 票据、信用证、保函等,分值5分。

测评时按项分别计分,每项指标以各金融机构中完成情况最好的为基准分(计为满分),其它金融机构的该项得分以其与基准分的占比进行计算(指标为负值的,该项计零分;新增存贷比不低于100%的,该项计满分),最终将各金融机构各项考核得分合计排出名次。
(三)驻豫各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当年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总额进行排序。
(四)对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等管理机构的测评,由市政府依据其对各商业银行的服务、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所取得的实效和对洛阳市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参考对各商业银行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
第四条 考核指标说明:
(一)新增贷款余额:本外币贷款余额较年初新增;

新增贷款全省占比:当年新增贷款占全省系统内份额;

当年累计投放额:当年累计发放的贷款额。

(二)新增存贷比: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当年新增本外币存款。

(三)表外委贷、直贷、核销贷款:委贷为受其它金融机构委托投放本地贷款,直贷为引进域外金融机构投放本地贷款,核销贷款为合理利用国家政策核销本地贷款,包括银行股份制改造剥离、票据置换额等。

(四)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当年净增贷款占年初下达计划的比例。当年净增贷款包括表内新增贷款额、委托贷款新增额、总分行直贷新增额以及当年贷款核销额、票据置换额等。

(五)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当年政府推介的所有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含会下签约)。

(六)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落实率:签约贷款实际投放额÷签约贷款总额。
(七)当年累放中小企业贷款:当年累计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八)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当年与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合作发放的贷款额。

(九)票据、信用证、保函:指当年累计发生额。

第五条 奖励措施:

(一)以市各商业银行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等金融机构的最终测评得分排出名次,对排名前列的金融机构按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等层次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以金融机构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单项任务完成情况,设立单项奖和特殊贡献奖,分别用于表彰对洛阳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和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特殊贡献指贷款核销、票据置换等。
(三)对驻豫各金融机构,以其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数额排名,分出档次,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四)对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和洛阳银监分局,由市政府参考当年对各商业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
  (五)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分行的评奖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有关事项说明:
  (一)金融机构支持洛阳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标准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奖励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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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文证审查的法律地位、作用和内容

齐淮林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技术装备科,安徽利辛,236701)


[摘要]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职能作用,有其法律地位,通过其对审查技术资料证据实现其作用,是检察技术进行法律监督的体现之一。有其对技术资料证据审查的特定内容。
[关键词] 法律监督;检察技术;文证审查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技术是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履行检察权,运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独特手段和方法。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检察技术工作以科学、准确、可靠、稳定的特性,在审查、复验、复核案件中有关的技术资料证据,从技术方面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从而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起着其他法律监督手段和方法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1 文证审查的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这项规定即是法律规范中对文证审查所处法律地位予以确立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法律地位的确立在此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未予以明确确认,即使检察技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只体现在鉴定方面,检察技术法律监督也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复验、复核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2)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运用刑事技术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体现在侦查监督职能中,也主要是检察起诉部门的工作,而未能真正使文证审查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确立。
2 文证审查的作用:
文证审查检察技术工作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出它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即运用检察技术确定技术资料证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保障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作为合法而有效的诉讼证据使用在法庭上被采信;
2.2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将应当阻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3 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的获取是否在程序上规范,在其获取和产生过程中是否存在有违法事实;
2.4案件中的技术资料证据的科学内涵将会对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检察技术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 文证审查的内容:
文证审查的内容主要应是以下几个方面:
3.1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作出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即在对所需文证审查的技术资料证据审查其所采用的资料、材料是否对鉴定结论的产生有充分、可靠的支持,例如在法医学伤情鉴定书中,其所依据的被鉴定人的住院病历是其主要鉴定材料之一,该病历是否完整,记录中对伤情病史发展过程是否与治疗过程相互印证等等,这些都将影响鉴定结论的产生,是鉴定人产生技术资料证据的基础和依据,其是否充分、可靠是保证技术资料证据真实、可靠、准确的最基本的保证。
3.2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是否具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即是在对所需文证审查的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人是否取得司法机关授予的鉴定资格,这也是该技术资料证据具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鉴定人必需具有鉴定资格。同时也必需审查其是否具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比如具有笔迹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虽然具有鉴定资格,但是他如果不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他作出的法医学鉴定就不具有合法性,就是说他没有解决这一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产生的有关法医学鉴定的技术资料证据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其他比如在该技术资料证据产生时是否是两名以上有鉴定资格的人所作等等,也是审查的必要内容。
在此应当指出,司法部于2001年8月31日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将于2002年6月1日施行,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和前期2000年10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了有关规定,但是公、检、法没有与之相应的文件和指示,公、检、法仍是各自对本部门的鉴定人的资格予以确认,这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施行后的刑事诉讼中应当会出现一些问题。
3.3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
即在对技术资料证据进行文证审查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在鉴定时所采取的鉴定方法进行科学性的判断,其检验的方法是否法定的或者是经过同行业认可的,其采取检验数据的方法是否符合标准,其检验的步骤是否符合操作规范,其获取的检验结果的论证是否具有科学的依据等等都是应当在文证审查中进行的。
应当注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的检验技术逐渐产生,一些先进的、科学的检验技术必将取代传统而陈旧的技术,如DNA指纹技术运用于强奸案件和亲子鉴定中比多种血型鉴定运用统计学排除法先进而科学、CPS多道心理测定(测谎)技术、骨龄鉴定被鉴定人年龄技术等等,但是虽然这些具有科学性的方法具有其先进性,有一些技术还必须得到法律上的明确确认,因此运用这些先进科学技术获取的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仍需在法律上作进一步的规范。
3.4 作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
即在审查这些技术资料证据时经过以上的审查后应当对其整体进行审查,从其鉴定的受理、鉴定产生的背景、鉴定材料的取得、检验数据的取得、检验结论的分析到鉴定结论的得出到技术资料证据的产生,这一系列过程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逻辑和规律。有必要审查人在文证审查意见书中要对其进行分析,进行科学概括的说明和解释,这也是对以上审查内容的总的总结和概括,以决定该技术资料证据是否具有诉讼证据的特定条件。
3.5 作出技术资料证据的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是否故意作出违反事实和科学的结论:
即在对审查这些技术资料证据是经过以上审查步骤,就会对其是否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得出结论,有问题的技术资料证据就会暴露出其问题,是意识形态上的问题还是认识形态上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这也是检察技术实行法律监督最重要的环节。
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体现出检察技术的独特作用,是检察技术进行法律监督的体现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将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打击犯罪显示其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寥继林。加强检察技术侦查监督职能的思考。检察理论研究,1993,1:(81-84)
[2}张亦发。我看基层检察院法医工作。人民检察,1998,10:(55-56)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9年4月29日济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2008年6月30日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制度理论、人大工作业务知识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务委员会第一副主任或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并报告秘书长。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和其他活动应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未经批准,每年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给予通报;缺席两次,责成其写出书面检讨;缺席三次以上,建议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呈。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会议通知做好有关会议内容的审议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就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遵守《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驻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守机关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按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求真务实,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