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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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7]1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亲民为民、创新求进、高效廉洁、诚信务实”要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着力提高新型工业化、经济市场化、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经济国际化水平,主动承接长珠闽,幅射鄂、皖、湘,努力实现把九江建成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 
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市政府建成亲民为民、创新求进、诚信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
 四、市人民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按照“提质、提速、提效”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   七、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召集市长办公会和市长例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   十、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局长对本部门工作负全责。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抓好政府工作的落实。
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在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力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制度。  
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在着力发展社会事业的同时,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政府规章,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 二十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确保文件的质量;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集体讨论决定。
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的基础上,及时提出阶段性目标和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按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重大工作、重要工作由市长安排布署和统筹调度;市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市长明确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长或牵头负责的副市长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 二十八、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提质、提速、提效”的要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 三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府各部门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的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地方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维护其法定权威性。市长办公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制度,主要是研究、协调、解决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例会主要是沟通、通报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  (二)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三)总结、部署年度工作; 
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 三十八、市长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为:沟通工作情况,通报上周工作,部署本周工作,明确工作重点,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需市政府集体讨论的工作落实方面的紧急事项。每季度最后一周市长例会,专题调度各方面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需处理紧急、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为: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指示、决定、规定,讨论常务会议决策后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讨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四十、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党组成员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各位分管领导提出,由秘书长收集后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  需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分管领导提出,并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形成书面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协调时充分陈述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须出具书面意见。
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市长例会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 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  
 四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 四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已经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签发人仍为市长。
 五十、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市长签发。
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 五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 五十三、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 五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
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扰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
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 六十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使用;  
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
(五)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   (七)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浔;
   (八)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 六十三、副市长、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浔,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的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照省) 
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浔外出,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参照省)  
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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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送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1999〕359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铜、铅、锌、镍、银等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
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的35个铜、铅、锌、镍、银等工业企业,1个商贸公司,7个相关勘察设计单位,10个科研单位(名单详见附件)。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实。
三、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集团公司组建后
与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脱钩,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等项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按《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四、同意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
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集团公司对相关有色金属、矿产品等产成品统一的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自主经营相关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等产成品进出口业务。
六、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铜铅锌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
策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目前暂不统一缴纳所得税)。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中国铜铅锌集团章程,并在1999年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矿产品、电力、运输及进出口配额、债券发行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国家在对集团公司未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前的一定时期内,给予所得税定额返还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色金属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九、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相关产品和品种特点,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生产,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
加速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体制。
组建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集团公司组建和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和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件: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名单
一、工业企业(35个)
1.江西铜业公司
2.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3.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4.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5.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
6.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7.金川有色金属公司
8.吉林镍业公司
9.四川铜镍有限责任公司
10.寿王坟铜矿
11.抚顺红透山铜矿
12.赤峰大井银铜矿
13.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15.葫芦岛东北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6.株洲冶炼厂
17.水口山矿务局
18.青海锡铁山矿务局
19.柳州锌品股份有限公司
20.长沙锌厂
21.黑龙江西林铅锌矿
22.湖南黄沙坪铅锌矿
23.泗顶铅锌矿
24.湖南宝山铅锌银矿
25.中国有色工业总公司桐柏银矿
26.陕西银矿
27.贵溪银矿
28.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
29.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贵阳分公司务川汞矿
30.衡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
31.广东省有色冶金机械厂
32.株洲选矿药剂厂
33.铁岭选矿药剂厂
34.赣州有色冶金化工厂
35.沈阳冶炼厂
二、商贸企业(1个)
鑫达金银开发中心
三、勘察设计单位(7个)
1.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3.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4.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5.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6.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7.乌鲁木齐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四、科研单位(10个)
1.长沙矿山研究院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矿产地质研究院
3.西北矿冶研究院
4.沈阳矿冶研究所
5.四川省冶金研究所
6.湖南有色金属研究所
7.湖南有色冶金劳动保护研究所
8.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京矿产地质研究所
9.昆明贵金属研究所
10.兰州有色金属建筑研究院



1999年6月28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帮助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三、符合本决定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实行4年的生育间隔时间。

  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决定的原则,对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做好心理安抚工作。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