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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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市各有关高校:

  为了落实本市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教育发展十大行动计划”,积极推动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本市决定设立“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现将《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按要求作好相应的配套工作。

  附件: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学生、学者来沪就学,本市决定设立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外国优秀的学生、学者到上海的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现将奖学金的条件和类别、申请、操作程序、入学注册、评估以及检查方面的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奖学金申请条件和类别

  (一)奖学金申请条件

  1.拥有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4.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二)奖学金类别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分为A类、B类、C类3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实行按标准将奖学金拨款到接受留学生的相关高校。奖学金每学年的标准是:A类奖学金人民币4万元、B类奖学金人民币2万元、C类奖学金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若学校实际支出的A、B奖学金金额超出此标准,其超出部分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奖学金经费的发放,实行“一次核定、直接划拨、专款专用”的做法,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接划拨到各有关高校,由各有关高校发放给获奖的学生。

  1.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

  A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参照教育部实行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全额奖学金的现行标准,本市对A类奖学金获得者实行: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提供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按月发给奖学金生活费,硕士研究生每月11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1400元。具体申请办法见附件1。

  2.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

  B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本市对B类奖学金获得者实行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具体申请办法见附件2。

  3.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

  C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已在上海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长期外国留学生。优秀生奖学金可获得学年一次性奖励金。具体申请办法见附件3。

  根据情况的发展与变化,今后本市可适时调整奖学金的类别和奖励的标准。

  二、奖学金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时间

  本市有关高校于每年1月份开始受理A、B类奖学金的申请。C类奖学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份,具体申请时间由学校确定。

  外国留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连续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该按照A类、B类、C类奖学金规定的条件,如实填写相应的奖学金申请材料,并须在申请的期限内提交《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申请人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学历证明与成绩单的复印件并提交学习计划、健康证明及推荐信等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三)申请途径

  申请人直接向已就读或拟就读的本市受理奖学金申请的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接到奖学金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依照学校入学标准及相应奖学金类别的资格条件,应及时予以受理。

  (四)受理申请的高校和专业

  凡列入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本市接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及其开设的专业,可接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详情刊登在《留学上海指南》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留学上海”网页:(网址:http://www.shmec.gov.cn/web/xxgk/shanghai/index.php)以及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来华留学网站(网址:http://www.csc.edu.cn)。

  三、奖学金的操作程序

  (一)经费下达。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受理奖学金申请高校的外国留学生在校人数、学历生的比例及发展状况等方面综合因素,于每年12月向各有关高校下达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经费。

  (二)计划备案。各有关高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经费,制定奖学金招生计划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意后,接受奖学金申请。

  (三)审核材料。根据制定奖学金招生计划,各有关高校负责受理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申请材料。凡申请人不符合奖学金有关规定的资格,或者申请材料不全,均被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入评审程序。

  (四)组织评审。各有关高校原则上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提出评审结果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五)录取告知。各有关高校应将奖学金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对于获得奖学金资助的申请者,学校将发给《录取通知书》及《奖学金获得告知书》,奖学金获得者根据《录取通知书》所确定的学校、专业,按时报到,不得提出变更,否则将视为放弃。

  (六)备案工作。各有关高校须将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在录取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其他。通过与国外双边交流的协议来沪学习期限超过1学年的A类和B类奖学金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本市各有关高校将对本校的此类奖学金学生的年度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情况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备案。评审合格者,方可申请下一学年度奖学金。凡是评审不合格者,从下一学年起将被取消奖学金申请资格。

  四、奖学金获得者来华签证及入学注册手续

  (一)申请来华学习签证

  A、B类奖学金的申请获得者,凡直接从国外来沪学习的,需持《录取通知书》、《奖学金获得告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有效普通护照到中国驻有关国家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凡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者,须申请“X”签证。

  (二)报到和注册

  奖学金获得者须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赴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

  (三)健康认证和居留登记

  健康认证: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奖学金生,来华后一周内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材料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健康认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不合格的持有者须重新进行体检。如拒不接受体检或经体检被查出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者,将被限令离境回国,所获得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体检及回国的有关费用自理。属于A类奖学金的住宿费和生活费亦在当月停止提供。

  居留登记:奖学金生必须在抵沪之日起30天之内,通过健康认证后,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

  五、奖学金工作评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委托本市教育管理专家对各有关高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效益等方面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各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工作绩效评估的情况,将作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名额分配的依据。

  六、监督检查

  (一)各有关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奖学金的工作,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

  (二)对于获奖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教育和管理。学生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或由于学习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应取消或中止对其颁发奖学金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告。

  七、附则

  本申请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于2006年12月25日起试行。

  

  附件:1.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申请细则

  2.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申请细则

  3.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申请细则

  
  

  

  附件1: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

  申请细则

  

  A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A类奖学金获得者,在研究生阶段学习期间,可获得包括学费、生活费和留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保险在内的全额奖学金。

  申请人直接向所报考的本市高校提出申请。
  一、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根据各高校留学生招生办公室规定,在报名期限内向所报考的本市高校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请向有关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查询。

  二、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外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申请就读博士生的申请者须已经获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申请就读硕士生的申请者须已经获得学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学业成绩优秀。

  (四)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三、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A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学费。学费视学校、专业不同而定,具体学费标准请查阅所报考学校招生简章。

  (二)生活费。提供基本住宿条件;按月发给奖学金生活费,硕士生每月1100元,博士生每月1400元。

  另提供重大疾病及意外保险费。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A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三)须提供学习成绩单。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四)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不少于10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五)须提交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六)申请学习音乐专业和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具体要求由所报考的学校另行通知。
  不论录取与否,申请人材料均不退还。
  五、申请院校和专业范围
  凡申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者,须从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本市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及其开设的专业中申请。详情请查阅《留学上海指南》登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留学上海”网页(http://www.shmec.gov.cn/web/xxgk/shanghai/index.php)或登录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来华留学网站(http://www.csc.edu.cn)查询。
  六、录取和通知
  收到申请后,各有关高校奖学金评审小组依照其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录取程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

  七、其他

  各有关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的实施办法。

  
  

  

  附件2:

  上海市政府外国留学生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

  申请细则

  

  B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B类奖学金获得者,指在相应学年内,可得到学费资助。

  申请人向所报考的本市高校提出申请。

  一、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根据各高校留学生招生办公室规定,在报名期限内向所报考的本市高校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请向有关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查询。

  二、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外国国籍,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申请就读本科者,须高中毕业,年龄一般不超过25岁;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学业成绩优秀。

  (四)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三、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B类奖学金获得者,可获得相应学年内的学费资助。学费视学校、专业不同而定,具体学费标准请查阅所报考学校的招生简章。

  另外,可免交注册费、基本教材费。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B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三)须提供学习成绩单。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四)拟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者,须提交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不少于1000字),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五)拟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者,须提交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六)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和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具体要求由所报考的学校另行通知。
  不论录取与否,申请人材料均不退还。

  五、申请的院校和专业范围

  凡申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B类奖学金者,须从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本市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及其开设的专业中申请。详情请查阅《留学上海指南》登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留学上海”网页(http://www.shmec.gov.cn/web/xxgk/shanghai/index.php)或登录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来华留学网站(http://www.csc.edu.cn)查询。
  六、录取和通知

  收到申请后,各有关高校奖学金评审小组依照其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录取程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

  七、其他

  各有关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的实施办法。

  

  

  

  
  

  附件3:

  上海市政府外国留学生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

  申请细则

  

  C类奖学金(优秀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已在上海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外国长期留学生。C类奖学金获得者可得到学年一次性的奖学金资助。

  申请人须向所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

  一、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一般在每年12月份向所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具体事宜可向有关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查询。

  二、申请者资格

  (一)已在上海地区高等学校学习、未获得任何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长期留学生。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尊重学校的教学安排。

  (三)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上海地区及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三、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C类奖学金获得者可一次性获得人民币4000元至8000元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C类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成绩单等其它材料。

  五、评审及录取

  收到申请后,各有关高校奖学金评审小组依照其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录取程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

  六、其他

  各有关高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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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不得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根据省长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人民检察院在铁路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罢免职务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应当在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
  第十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及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应当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逾期送达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第十三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考试办法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中,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进一步了解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征得多数委员的同意,可以暂不提付表决,待了解清楚提出书面报告后再行审议。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作出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到会,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案时,一般应当采取逐人逐职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和决定撤销职务的人员,其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
  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请任命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未决定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以及履行律师职务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所担任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议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个别副省长职务的议案。
  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市(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职务的决定,应当通知提案人。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公民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撤销职务以外的其他行政处分及解除处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作个别变动的,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后,再行离职。
  第三十三条 有关机关辞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或撤销其职务后再办理辞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承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的复函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的复函
最高法院

复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民督字第54号“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李××过去对其弟妹尽过扶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参照婚姻法有关
规定的精神,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其弟、妹对李××应承担扶养义务,但不宜用“类推”的提法。在处理中,要依靠李的弟、妹等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争取调解解决。



198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