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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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赣州市委


赣市发[2005]8号
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的若干规定》借鉴了“长珠闽”地区的成功经验,并结合赣州实际,从人才资源的配置、人才的合理流动、激励机制的建立、职称评聘和分配方式的改革等方面,对盘活用好我市现有人才提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是推进我市人才高地建设,加快人才资源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措施。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2月1日
赣州市盘活用好现有人才资源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赣市发[2004]11号),盘活用好现有人才资源,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体系,为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科学的人才观为指导,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建立有利于各类人才健康成长、创新创业的用人机制,实现各类人才能量的最大释放和人才资源开发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党政机关,以及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现有人才,是指本规定实施前已在本市范围内工作生活的,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能够为推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劳动者。
  第四条 整合资源,实现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以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管理等要素,在国家没有明确限制的一切领域投资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领办、创办企业的,三年内可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到乡镇农村创办企业的,经与原单位协商,还可保留工资待遇。
  第五条 鼓励人才提升学识能力。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以上的高层次国民教育,并取得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毕业后继续在本市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给予3000 -10000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六条 落实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1、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单位工资总量调控。由人事部门依据单位编制人数及结构,核定年度工资总额,单位包干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差额拨款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岗位结构工资制。由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宏观工资政策,依据单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变动情况,对活工资分配比例每年进行一次核定。
  2、放开对企业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工资总额方面的控制,落实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
  3、推动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方式改革。在五年时间内,基本推广职工档案工资与实际酬薪分离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多元化分配方式。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对急需的高学历人才、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创造的业绩,根据市场及行业情况,与本人协商确定;对实行工效挂钩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技术骨干,试行年薪制,根据管理(技术)难度、经营风险和业绩,确定年薪标准;对业绩突出或经济效益特别显著、以上分配形式不足以对其贡献予以回报的人才,可给予奖励工资。奖励工资额一般控制在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内。
  第七条 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配置的作用,采取有效手段,推动各类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
  1、政策引导,鼓励人才向基层流动。对到乡镇及艰苦地区就业的大专毕业生,可以直接实行定级工资标准,本科以上毕业生还可以高定1-2个职务工资档次;对落户在乡镇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给予一定的安家费补贴。建立并实施现有人才支援基层制度,在县(市)城区内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到基层、企业挂职对口服务满1年以上,才能提任领导职务、晋升职称、评选学科带头人。
  2、强化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功能,推动现有人才由“单位人” 向“社会人”转变。允许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通过考录、竞聘、兼职等市场化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合理流动。改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除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特殊专业外,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全部进入人才市场,人事档案存放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争取用三年时间,全员聘用由现在的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行业,逐步扩大到全部事业单位。
  3、大力推动人才柔性流动,促进人才资本在流动中实现增值。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可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参与项目研发、技术攻关和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方式进行流动。
  (1)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兼职兼薪。
  (2)经原单位许可,可以不转任何关系,长期在受聘单位工作,或每年定期、不定期在受聘单位短期工作。
  (3)依据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开发,提供智力服务。
  柔性流动人员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项目协议;原单位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允许人才柔性流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条件加以限制。
  第八条 建立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双重激励机制,通过社会给予荣誉、合理的物质回报等方式,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
  1、加大对科技进步的奖励。对通过科研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给予重奖。除按合同获取报酬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金可占该项成果新增财政收入的10%;属于集体成果的,课题主要承担者的奖金比例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2、建立市政府优秀人才表彰制度。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对受到表彰的优秀人才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金。
  3、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制度。在继续做好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同时,市政府每两年滚动选拔一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次100名,市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五年滚动一次。
  4、本市各类在职在岗的现有人才,如符合《赣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赣市发[2005]7号)中的有关条件,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有“人才特殊津贴”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深化职称评聘改革,挖掘各类人才的智力潜能。
  1、在中、高级职称的评审和推荐中,将科技人员参与或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专家选拔的主要评价指标。重点审核评价其新产品开发项目论证、新工艺试验报告、新技术应用分析、新成果转化预案及实施效果,以及反映本人技术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业绩等动态报告。
  2、积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以及非公企业人才的职称评定工作;拟定有关条件办法,对取得能够实现由产品转化为商品,产生显著经济效益,以及形成产业规模,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的人才和在成果转化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人才评聘相应的职称(职务)。
  3、对已取得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起更加灵活、有效的动态聘任机制,开展岗位竞争,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专业技术职称的内聘人员。
  第十条 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逐步建立人才激励的长效机制。
  1、资本要素参与分配。个人或法人以资金的方式投入到基础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营活动等而获得经济效益的,应按资金投入的份额确定投资者的分配。
  2、管理要素参与分配。企事业单位法人或主要管理者拥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并能给该单位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其管理要素可以视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根据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以从税后净增利润中提取适当资金作为收入。
  3、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可采取一次性分配、多次分配或按年度收益分配;也可以现金分配,或股权、期权等方式分配。
  (1)在股份制企业中,以股份方式实施转化的,其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专利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其中,在该项职务成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完成人员,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作价入股金额的30%股价作为报酬。
  (2)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项目,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和实施转化的企业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第一年起,在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年纯利润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报酬,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给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
  (3)以技术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25%—3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该项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在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也可以按年度受益。
  (4)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
  (5)引进专利或技术的项目,可将成功投产后3—5年内所得纯收入的5%—15%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引进人员和技术开发的主要完成人。
  (6)企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承包获得的收益,可从纯收入中提取30%—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也可以分年度获益。
  (7)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十一条 逐步改善高层次人才生活保障待遇。
  在落实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每年要安排组织一批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外出短期疗养和学术休假;对已评聘为副高以上职务人员,每两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公费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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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来华国际展览的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关于来华国际展览的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5日,机械部

根据国家科委、外经贸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来华国际展览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展览会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举办来华国际展览会的宗旨和目的是,以专业展览会为主, 通过展览和交流活动,了解境外同行业的科技水平、发展动向和产品性能。 为引进技术、扩大合作及进口必要设备服务,为宣传介绍我国机械产品、 扩大出口服务,展品的水平要先进,质量要保证。
二、举办来华国际展览会的原则是:专业化、定期化、 自办为主和树立权威性。“专业化”是指来展要根据机械行业科技、 生产发展的需要,按专业或专题进行系统规划安排; “定期化”是指要逐步形成有固定间隔期的定期展览会,以扩大影响,便于组织招展; “自办为主”主要指招展和布展工作要逐步立足于国内。通过以上工作, 树立若干个机械行业有权威性的国际大展。
三、加强来华国际展览的计划管理与协调
各有权举办来华国际展览会的单位在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举办或参加的来华国际展览会计划报部展览办公室,由其进行协调、汇总, 并办理立项报批手续。
定期大展是来华国际展览的主体。各有权办展单位计划中的展览项目,要注意避免在内容上与定期大展重复。
四、来华国际展览的立项程序
(1)各有权办展单位举办来华国际(含港、澳)经贸展览会计划,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送请外经贸部审批。
(2)各有权办展单位举办来华国际(含港、澳)科技展览会计划(包括以展览为主同时举行技术、学术交流会的), 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送请国家科委审批。
(3)各有权办展单位举办涉及到台湾问题的展览会,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 经部台湾事务办公室报主管部领导审核后送请外经贸部或国家科委审批。
(4)特殊情况下,需以机械工业部名义举办的大型、综合性来华国际展览会,由部展览办公室报请部领导审核后, 送请外经贸部或国家科委审批。
(5)为配合在华召开的国际科技会议而举办的小型展览(示)会、由部国际合作司按国际科技会议办理,抄部展览办公章备案。
(6)各有权办展单位要求与部外单位联合举办或通过部外单位申报举办的来华国际展览会,必须事先纳入部展览计划。
(7)部各司局原则上不能举办或赞助来华国际展览会,如确属行业发展需要,须经部展览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批, 建议部赞助的展览会,办展单位要及时向部展览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以办理有关请示手续。
(8)部直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赞助的展览会项目要及时报部展览办公室备核,必要时进行协调。
(9)与来华国际展览会有关的其他事宜,如安排有关部领导外事活动等,均由部展览办公室归口并会同部国际合作司办理。
五、各有权办展单位只能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工作, 不得以政府机构的名义行文征展,要充分尊重参展单位的自主权。
六、 各有权办展单位对业经批准或备核认可的来华国际展览会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变更某一展览项目, 须及时报告部展览办公室,由其重新进行协调,并送请外经贸部或国家科委认可。
七、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 举办来华国际展览会的各种收费应当合理,切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要做到节约开支,帐目公开,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注意内外有别,保守国家秘密。 各有权办展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凡涉及到技术保密问题的, 要将相关材料报送部保密办公室,由其会同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提出审查意见。
九、认真做好展览总结。 各办展单位要对展览会的效果及组织管理工作等进行认真总结, 并在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材料报送部展览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
十、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 部展览办公室将视情况报请主管部领导核准后予以通报批评, 直至作出临时停止或取消其举办来华国际展览资格的决定。
十一、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并由部展览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2002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廉政建设,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本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实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由财政担保和转贷国内外借款、赠送款等。
  第四条 上饶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采购领导小组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五条 上饶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接受采购实体的委托代理采购;
  (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目录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采购实体中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实体中其他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实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标,或者由采购中心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办法,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招标中介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
  (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采购中心应当对委托的重大工程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终止委托。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由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实体与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分散采购的合同由各采购实体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实质性条款的,采购实体应当于变更合同前获得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中心组织验收;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中心可以会同采购实体共同组织验收。
  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实体进行验收。
  验收单位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的验收意见,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价款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支(拨)付。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市财政局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接到市财政局的通知后,应当责令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实体立即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反规定的行为消除后,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准,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市审计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实体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心和采购实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异议的,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后续说明,变更或者补充;
  (三)招标方式、开标、决标;
  (四)有损于供应商自身利益的其他情形。
  招标中介机构认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实体的行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每年在公布政府采购目录时,同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招标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实体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3年内代理本市政府采购的招标中介业务。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实体、招标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3年内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
  第三十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实施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市辖内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规范。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心、采购实体购买外国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或者由外国供应商承包工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饶行署《关于印发上饶地区地本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饶行发[2000]2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