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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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0)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0]5号


白山政发[2000]5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二月二十五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使各项工作实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市政府各项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由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保障老人、儿童的各项权益。 (十)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二)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重大或紧急事项,由市长临时处置,必须向省政府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的,可以事后报告。 (四)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和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副市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市长做好分管或市长临时交办的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者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重大方针和政策性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充分发挥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作用。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一)秘书长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承办市长、副市长委托的事项。指导和协调副秘书长的工作。 (二)副秘书长分别协助分管市长、秘书长工作,负责所协助的分管市长、分管各部门工作的衔接、协调和处理。 (三)负责市政府重要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协助市长、副市长贯彻执行会议精神。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长、副市长重要批示事项的执行情况;组织调查研究,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决策性建议。 (五)根据市长、副市长的批示和本职分工,组织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六)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协调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七)办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政府组成人员,都应当对市长负责。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一些部门,这些部门工作上的重大问题,都应事先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各部门负责同志直接向市长汇报工作,都应说明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市长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应报告分管副市长。 (二)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独立地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不好解决时再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涉及部门之间的问题,提倡领导直接见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或问题涉及到若干部门时再请示市政府协调,不应随意把矛盾上交市政府领导。 五、会议制度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由秘书长确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传达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方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议定全市的阶段性工作方针、政策。 4.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决定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5.讨论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以及规范性文件。 6.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常务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领导组成,副秘书长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 2.决定和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和重大经济、行政措施或讨论通过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3.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 4.总结通报全市政治、经济形势。 5.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及临时需要动议的紧急问题。 2.听取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的汇报。 3.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 六、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市长审批或者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或重要的事项,副市长、秘书长处理以后应当及时报告市长。 (二)凡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方面的紧急重要事项外、均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运转,不得越级直接送市长、副市长审批。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审核,并附“文件处理传阅单”后,报送主管副市长审批。重要问题,主管副市长审批后,应呈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核批。需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行文的文稿,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程序签批。 (三)市政府应当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一般文件应当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须经市长审核后签发。市政府办公室所发的文件,凡“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的,均须由主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其他的,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四)市政府办公室只受理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或者报告,越级转送的公文不予受理。 (五)凡涉及市政府几个部门的重要事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各部门相互之间应当协商一致,并履行会签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把有争议的问题提交市人民政府;如部门之间经协商后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意见,可将分歧意见的焦点据实上报,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属于方针、政策重大措施等问题,均须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凡涉及基本建设项目、财政安排、劳动工资、人事编制等事项,均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七)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财政、信贷、外汇等方面的事项,均须由副市长与市长协商决定。 (八)凡属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由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可在部门或者部门联发的文件中冠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字样。 七、协商联系制度 (一)市政府应当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提高政务活动的开放程度。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可以定期、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政务新闻和通报重要市情。 (二)市政府应当坚持与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政府所属各部门的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和保持与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建议和意见。市政府需要在某些方面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广泛听取各界的意见。 (三)市政府的文件和会议,其内容可以依法公开的,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应当向社会公布。 八、工作制度 (一)按照分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政府组成部门的领导,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搪塞;凡需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越权包揽。 (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及时与分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沟通情况,以使各项工作达到有的放矢。 (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公外出或到市内基层单位处理公务,均应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去向;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领导因公外出,须向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告知,以便于工作联系。 九、公务活动制度 (一)精减会议,减少市政府领导的事务性活动。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等重要会议,市政府领导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参加。 (二)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比较重要的会议,必须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当提前3天报经办公室呈请秘书长审定。 (三)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得参加各种剪彩、奠基等活动,但是具有较大政治影响的活动除外。 (四)有关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各项公务活动,内事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外事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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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生活用能单位。一切用能设施都应按规定进行监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利用监测,是指政府指定的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能源利用管理的规定,对用能单位及其耗能设施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测试。

第四条 青岛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我市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能源利用监测站,业务不受市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指导。
各级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在同级政府节能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暂无条件建立能源利用监测站的县(市)、区,其能源利用监测工作,由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条 市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市能源利用监测的规划、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组织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对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对生产和销售的机电产品(含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监测、评议。
(三)参与节能项目的鉴定,会同有关部门对能源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评议和推广。
(四)对能源供应部门的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汇总、储存本市能源利用的数据,提供能源利用情况报告。
(六)查处违反国家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县(市)、区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县(市)、区能源利用监测计划。
(二)对本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定期向本县(市)、区节能管理部门和市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报告监测工作情况。
(四)查处违反国家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配置必要的先进监测仪器仪表,不断完善监测手段。

第八条 能源利用监测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政府颁发《能源利用监测证》,凭证执行监测任务。

第九条 能源利用监测分为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定期监测应提前十天通知被监测单位和其主管部门;不定期监测事前不予通知。

第十条 被监测单位应按监测机构的要求做好准备,配合监测。
监测机构应在监测后十日内将监测情况(包括监测对象、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及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监测合格的用能设施或项目的有效期暂定为二年。
经监测,对违反国家和省、市能源利用管理规定的单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初次监测不合格的,由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一年。
(二)限期期满经复测仍不合格的,由监测机构报市经委批准,按其浪费能源价值的五至十倍收缴浪费能源款,并再次限期半年整改好。
(三)二次限期期满再测仍不合格的,除继续收缴浪费能源款外,由市经委通知供能部门减供能源。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对其停供能源。对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单位缴纳的浪费能源款,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不得摊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个人罚款由单位从其工资中扣缴。凡缴纳浪费能源款的单位和受到处罚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节能先进评选。

第十三条 收缴浪费能源款,由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承办,委托工商银行代收,存入市、县(市)、区节能管理机构专户,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宣传教育、奖励先进和补充监测设备;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管理费和承办银行手续费的提取,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监测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仪器设备折旧费和材料消耗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办法下达之前没有缴纳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应予补交。(一)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原属固定职工的,企业应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份起按实有人数补交,职工本人从一九八八年四月份起补交。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办理招工手续之月份起缴纳,其中,一九八
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招收的,企业按实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实得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补交;合同制工人按本人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补交;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一九八八年三月份以前从社会上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原规定补交。(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从一九八
六年十二月份起,按中方职工实有人数补交。



1988年9月29日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农〔2012〕54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二、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6/20/content_2165952.htm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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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6/20/content_21659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