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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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的通知

长政发〔200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本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关系民生的重大措施的制定出台;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 咨询论证组织  

  第五条 设立长沙市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担任。设立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为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七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八条 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四)市人民政府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向相关专家反馈。
  第九条咨询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方式。就是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方式。就是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方式。就是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库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建立和联系。按照不同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咨询小组。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门小组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章程;
  (二)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四)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咨询论证反馈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咨询论证后评价制度。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设立市级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咨询专家”称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问责制度。对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要追究行政决策者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聘任一定数量的咨询专家,建立专业咨询组织,为部门决策提供必要的咨询论证服务。在业务上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指导,如遇咨询论证工作需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从部门咨询组织中统筹安排咨询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区、县(市)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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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调解现状及发展方向

谭友


【摘要】 文章从人民调解组织的现状及发展方向出发,重点探索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结构和发展方向。文章阐述了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结构现状,指出了当前我国人民调解组织存在的主要弊端,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思路和对策建议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历史;现状;作用;不足;完善发展


一:发展历史

  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孟子也主张和谐,他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种讲和谐的价值取向及思维定势,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甚至条件反射地寻求调和,这就为调解的运用提供了适宜的气候和土壤。
  人民调解制度历来为党和国家所重视,早在1949年,我们党就在继承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将古代自发的民间调解变为有组织、有领导、有章法的人民调解制度,并将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工作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1]1。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使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1982年《宪法》则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及职权。人民调解制度入宪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思.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使我国人民调解更趋完善。

二人民调解组织现状

  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调解组织中的主要门类,在调处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日益凸现,被人们称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90多万个,拥有人民调解员近800万人[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设立在下列部门或单位组织:(1)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2)乡镇、街道;(3)企业事业单位;(4)行业性组织。其中第(1)项是传统的、基本的、狭义的人民调解组织,第(2)、(3)、(4)是广义的、拓延的人民调解组织。
  随着党的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召开,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越来越高度重视,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日益凸现,也越来越蓬勃发展壮大。

三:人民调解的作用:

1分担人民法院工作量:

  21世纪是个复杂的社会,多样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定会产生纠纷,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至2007年底的8年间,全国人民调解员调解了各类民间纠纷40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95%,通过调解工作,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近50万件,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当事人自杀25万多件,制止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80多万起[3]。如果这些纠纷都要法院来处理,那显然我国目前的法院组织体系是不可能处理得过来的,因为这工作量实在是太宏大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出现分担了大量的民事方面的纠纷。

2便民:

  人民调解是设在基层的调解机构,它能及时参与公民纠纷的调解,无须当事人专门停下工作. 方便灵活,有助于及早解决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社区,与老百姓最为接近,处理问题比较方便。当纠纷发生时,他们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加上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都生活在基层,长期共处,相互知根知底,因而可以采用灵活的生活技巧和方式、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事实真相,及时化解矛盾。

3经济实惠:

  人民调解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仅要花费昂贵的律师费与诉讼费,还要为开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不仅节省了昂贵的律师费与诉讼费,而且在家门口就可以解决问题,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既经济又方便,因此,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当事人更愿意接受人民调解。

4缓和矛盾:

  民间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经常发生,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会使矛盾加重恶化,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出现矛盾的恶性循环。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这很容易使矛盾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特别是那些不懂诉讼法盲)用自己的方法甚至是暴力来解决矛盾这样的结果就可怕的。而人民调解则可以采取预测预防、主动介入等方式,及早发现矛盾,采取有效措施,使矛盾各方冷静下来,缓和矛盾。即使调解没有成功,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也可防止矛盾恶化,起到稳定当事人情绪,缓和矛盾的作用。

5宣传法制:

调解员虽出自基层,由基层群众选举产生,但其既被选出说明其相关知识相对其他一般群众是较高的懂法的,加上其在调解工作中所接触的法律知识,使调解员比一般群众法律水平要高。这样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自然而然就会将一些法律法规传授给群众,而这种通过实例传授的方法能让群众对此法律法规映象深刻不易忘记。随着人民调解员素质的不断提高,相信宣传法制这个作用定会日益突现。

四、不足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转型的加快,新类型的纠纷不断出现,现成的制度和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人民调节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粗略有以下几点:

1、结构单一

  我国人民调组织是群众性组织,目前它调解的纠纷主要是“民间纠纷”,而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呈现复杂化、多层次化、多样化的趋势,这就要求人民调解也要根据纠纷的层次而采取多样化专业化的手段使人民调解适应群体性、专业性、应急性等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如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办事处社会矛盾调解中心驻沙头派出所工作室的警民联调工作实践中,发现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治安案件占全部纠纷调解的70%以上,这些都是已经较为激化的矛盾纠纷,其调处稍有不慎、不及时,极其容易转化为群体性械斗或刑事案件,单靠公安机关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而人民调解组织的群众性组织的法律性质也抑制了它配合公安机关解决矛盾冲突的效能和效率,因而新时期迫切要求人民组织的法律性质走向多层次化、多样化的道路。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03号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现予以公告。

  附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其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包装
(一)必须是不透水、防泄漏的主容器,保证完全密封;
(二)必须是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
(三)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所有的内装物。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
(四)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表明菌(毒)种或样本类别、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
(五)相关文件,例如菌(毒)种或样本数量表格、危险性声明、信件、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等应当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
二、外包装
(一)外包装的强度应当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二)外包装应当印上生物危险标识并标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开!”的警告语。
注:生物危险标识如下图:

三、包装要求
(一)冻干样本
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者是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
(二)液体或者固体样本
1. 在环境温度或者较高温度下运输的样本:只能用玻璃、金属或者塑料容器作为主容器,向容器中罐装液体时须保留足够的剩余空间,同时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者金属卷边封口。如果使用旋盖,必须用胶带加固。
2. 在制冷或者冷冻条件下运输的样本:冰、干冰或者其他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包装周围,或者按照规定放在由一个或者多个完整包装件组成的合成包装件中。内部要有支撑物,当冰或者干冰消耗掉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包装固定在原位置上。如果使用冰,包装必须不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排出二氧化碳气体;如果使用冷冻剂,主容器和辅助包装必须保持良好的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应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四、民用航空运输特殊要求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的有关包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