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24:54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信息产业部2006年12月13日以“信部科[2006]733号”形式发布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认定实施行政许可。未获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军工电子行业计量检定工作。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范围分步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和军工电子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具有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适用于新申请计量机构的单位);
  4、具备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资格;
  5、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所在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属空白确实需要建立的;
  6、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满足GJB 15481《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提交的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军工主管单位(部门)保密部门出具的保密能力证明;
  4、电子二级或者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证明(复印件);
  5、本单位持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情况表及测试能力情况表;
  6、 单位计量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持证情况等;
  7、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结构图、资源、环境配备图等;
  8.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或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告知申请单位的,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按《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并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的审批期限内。

  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单位名称;
  2、注册地址;
  3、机构名称;
  4、开展计量检定的专业范围;
  5、发证时间和有效期限;
  6、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许可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书面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依据被许可单位书面变更申请,按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被许可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单位每年对从事计量检定情况至少自检一次,并将自检结果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许可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情况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同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的要求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
  2、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受理、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编制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2、受理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申请,负责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提出批准的建议;
  3、对取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暂停、撤销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议;
  4、受理许可证书的变更、延续等申请工作;
  5、建立、管理有关档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提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将申请材料报送许可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第九条 许可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范围的,不予接收;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按计划要求将补正材料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逾期申请资料不齐未告知的,或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自申请资料收到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工作采取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许可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选定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从事十年以上计量工作经验,熟悉军工电子计量行业相关政策和专业,了解电子计量发展。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对评审组成员的选择坚持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评审组的职责:
  1、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等规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报许可办公室;
  2、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透明;
  3、对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职责:
  1、制定评审计划,分配和调整评审工作任务;
  2、主持评审会议;
  3、全面负责评审工作质量;
  4、起草评审意见及报告,并提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九条 评审组成员的职责:
  1、在评审组组长分配的评审范围内进行评审,并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2、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单位承担的专业领域内计量检定、校准能力提出意见;
  3、将评审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评审组组长。

  第二十条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对审核及评审资料进行整理,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建议,报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信息产业部不予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中计量专业技术能力范围,按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磁、几何量、热学、力学、化学、光学、声学、电离辐射划分。
  证书设附表,列出具体的计量技术能力范围。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书的编号方法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申请资料交许可办公室。由许可办公室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许可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被许可单位的计量技术能力变更时,将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报许可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单位应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延续申请。
  信息产业部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的,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的,不予延续,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单位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办公室提出撤销的建议,报部审批后,予以撤销,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被许可单位每年应对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许可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许可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单位,一个月内将证书、公章等交回许可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自撤销许可证书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产业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8号)


                            第8号


  《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下发各市(县)平均土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黑土资发〔2000〕3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标准制定如下:
  一、温室、大棚、看护房及菜窖补偿标准及价格
  (一)温室标准、温室价格。
  1.温室标准:温室是有地基、基础、墙体、骨架、覆盖物和加温设备等部分构成的。温室的取暖效果主要由墙体的厚度、取暖设备、屋面的坡度、覆盖物的质量、温室的走向等条件决定。跨度一般在6-10米左右,温室间应有一定间距,间距不少于温室高度的1.8倍,以不遮光为前提原则。
  2.温室价格。
  高效节能日光温室(钢架)。后墙体高3米,两侧是斜面,墙体厚50厘米,并加PS保温,前面打基础及混凝土梁,梁里下预埋件,棚架为16毫米钢筋焊制每1米一个,室内配有热网炉,屋面有防寒被、卷帘机,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270元。
  标准普通砖木结构温室。墙体50厘米,后墙体高1.5米以上,有后坡、木架、外盖塑料膜、有纸被或草帘、棉被均可,内有炉具烟道,墙体勾缝,内抹面,有水井,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90元。如钢架结构每平方米增加拆迁补偿费10元。
  简易温室。骨架为木架,骨架间距为1.5米以内,墙体为砖或混凝土,墙体厚度37厘米,后墙体高1.5米以上,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和草帘或棉被等。取暖设备主要是地火炉加地龙或暖气。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70元。如钢架结构每平方米增加拆迁补偿费10 元。
  (二)大棚标准、大棚价格。
  1.大棚标准:大棚是由立柱、拱杆和压线构成的,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压线为钢筋或铁丝,跨度一般在8-14米。大棚间应有1米以上的间距。
  2.大棚价格。
  玻璃钢架大棚的棚骨架为玻璃钢,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8元。
  钢架大棚的棚骨架为钢架,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0元。
  木架大棚的棚骨架为木架,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2元。
大棚拱杆为木质或竹皮,内有简单立柱或没有立柱。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6元。
  不具备温室标准又不是大棚的,骨架为钢、木架结构,骨架间距为1.5米,墙体为砖结构,墙体厚度在24厘米,后墙高度高于1米,低于1.5米,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农民2008年6月30日前所建的不符合标准的温室和大棚,由相关部门评估后予以适当补偿。“温室”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简易温室补偿标准的50%。“大棚”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相应结构大棚补偿标准的50%。
  (三)温室看护房价格。
  高标准看护房。毛石基础,37或37厘米以上墙,有塑钢窗、彩钢瓦,有保温板,有暖气,符合居住条件。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500元。
  标准看护房。毛石基础,37或37厘米以上墙,木制门窗,水泥瓦或石棉,外墙勾缝,内侧抹灰,屋面为木制人字屋架,挂粘土瓦,水泥地面,有火炕,火墙,炉灶,天棚钉灰条子,抹刀灰,天棚内有保温,内墙粉刷。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00元。
简易看护房。砖瓦结构,屋面为木制人字屋架,没有取暖设备,冬天不能居住,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50元。
  (四)菜窖价格。
  红砖砌筑,墙体24厘米厚,水泥墙面,深5米或5米以上,直径4-4.5米。每个菜窖拆迁补偿费为5000元。
红砖砌筑,墙体24厘米厚,深3米,直径2.5米。每个菜窖拆迁补偿费为2000元。
  二、井类补偿价格
  (一)陶瓷管饮用井。井管材料:陶瓷管,口径250毫米,井深8-13米,单井价格600元。
  (二)手压井。井管材料:钢管、塑料管,口径25-40毫米,井深15米,单井价格无泵1200元,有泵1500元。
  (三)灌溉井。井管材料:塑料管,口径50毫米,井深15米,单井价格1500元;口径80毫米,井深20-25米,单井价格3000元;口径100毫米,井深25-30米,单井价格4000元;口径150毫米,井深35米,单井价格6000元;口径200毫米,井深35米,单井价格7000元。口径300毫米,井深40米,单井价格8000元。同等口径的钢管井,补偿标准参照塑料管井执行。
  (四)村自来水深井和灌溉用大口径深水井,由有关部门评估作价。
农田灌溉井的密度标准(地块为单户连片的):手压井,300平方米地1眼;口径80毫米井,1亩地2眼;口径100毫米井,1亩地1眼;口径150毫米井,5亩地1眼;口径200毫米井,10亩地1眼;口径300毫米井,15亩地1眼;超出以上密度标准的井,不予补偿。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1)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2)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m立方—5m立方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m立方—20m立方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m立方—2.5m立方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m立方—10m立方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
“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m立方—30m立方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m立方—20m立方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在林区盗伐100m立方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m立方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
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
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
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
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
(1)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3)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4)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5)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6)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7)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
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
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
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