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养老基地和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7:22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养老基地和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养老基地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农村老年事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农村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基地建设,发挥集体养老优势,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社会保障,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老年人应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发挥老有所为作用,积极参与养老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养老基地管理
第五条 各级老龄组织为养老基地的主管部门。基地收益归老龄组织所有,全部用于发展老年事业。
第六条 养老基地要建立固定标牌,并签订合同书,规定基地座落、项目、品种、面积、数量和四至,乡(镇)、村盖章后分别存档。
第七条 养老基地承包或出租要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承包期限、上缴金额以及经济损失赔偿等。
第八条 各级行政部门要支持养老基地建设和管理,并给予适当投入。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养老基地建设。老龄组织要协调有关科研部门加强养老基地技术指导,科学管理,确保基地效益逐年递增。
第九条 养老基地管理要实行乡(镇)、村分级负责制,建立专人管护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养老资金主要来自乡(镇)村财政拨款、乡镇企业资助、养老基地提取、老年企业创收、单位和个人捐助、慈善基金以及其他收入。筹集的养老资金由各级老龄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村要建立健全养老资金专帐,镇、村为核算单位,组为报帐单位,专款专用,做到帐款、帐物、帐据相符。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收支手续,对资金支出,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老龄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养老资金要实行民主理财,帐目公开,并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十四条 每年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养老资金作为本金积累,以蓄取息,滚动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养老资金的检查督促工作。
乡(镇)老龄组织要联合财政所、纪检等部门,每年对养老资金帐目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六条 养老资金为老年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老年人医疗补助、困难救济、危房改造、养老保险、养老补贴;用于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和兴建农村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室(站)等。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养老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对养老基地管理得当,资金使用合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在养老基地建设和管理中弄虚作假,随意废止养老基地承包协议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养老基地经营者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低下、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要终止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
第二十条 对挪用、侵占、贪污养老资金者,要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修订后的《甘肃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和甘肃名牌产品的培育,规范甘肃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水平,加快全省工业强省步伐,推动甘肃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甘肃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工作,制定培育名牌产品的规划,对争创名牌的企业要在资金、技术改造、生产协调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以推动我省名牌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甘肃名牌产品评价,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机制。
第五条 甘肃名牌产品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动态管理,优存劣汰,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甘肃名牌产品的培育、评价、宣传、推进工作,并对创甘肃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
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省行业管理部门、部分新闻机构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专业人员组成。
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甘肃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承办。
第八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各辖区内甘肃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甘肃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 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三) 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 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和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 产品按照国内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 企业计量管理完善并获得相应的确认证书;
(七)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八) 企业具有较完善的产品销售服务体系。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甘肃名牌产品” 称号:
(一) 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器具(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管理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二) 在近三年内,产品有被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三) 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以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申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计量保证能力;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和总资产贡献率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企业规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应优先考虑。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甘肃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甘肃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申报。
第十四条 名牌产品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不论企业性质,不论企业的隶属关系,均向所在地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受理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后,安排对申报企业产品进行质量抽查检验,同时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专家对企业的申报产品进行审核、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评价材料及推荐意见汇总后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向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价报告和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提交的评价报告和名牌产品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并提出名牌产品的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牌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15天,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所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再次提交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以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或省政府)的名义正式向社会公布授予《甘肃省名牌产品》称号公告及企业名单,颁发甘肃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甘肃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企业应重新申请。在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甘肃名牌产品称号及统一规定的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甘肃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省上扶持重点企业名单,予以重点扶持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甘肃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四条 甘肃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到其他产品上。未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甘肃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甘肃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甘肃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参与甘肃名牌产处罚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已、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甘肃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撤销,并依法处理,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甘肃名牌产品评价。
第二十七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由甘肃省名牌产品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省以下各级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各级各类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均不得进行甘肃名牌产品的评价、评比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名牌产品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甘肃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发布的《甘肃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甘名推委〔2003〕0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与合作及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持续和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征收关税,其他税费、海关管理的规章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将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应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三)立陶宛共和国向原苏联共和国(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爱沙尼亚、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提供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在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将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从事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为此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将以相应商品和服务的国际现行价格为基础确定。
  商品的支付,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外汇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方式办理。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境内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和来访贸易团组提供有利条件。

  第八条 缔约每一方根据本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允许对方国家从事两国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本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签订后将成立政府间混合委员会,委员会两主席将由司长级官员担任。
  二、委员会将加深彼此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领域内的关系,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提出旨在促进双方经济贸易关系发展的建议,以及解决缔约双方在执行或解释本协定方面的一切争议。
  三、根据需要,委员会将轮流在北京和维尔纽斯举行会议。
  四、派出一方将负担其国际旅费和在对方境内的交通费,而接待一方将负担在本国境内(十人以内)的食、宿费用。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就两国经济贸易关系问题举行会晤。

  第十一条 本协定在书面通知其被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当本协定终止时,其规定对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全部合同仍将有效,直至合同义务履行完为止。

  第十三条 只有经过缔约双方彼此同意才能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立陶宛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当对本协定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将遵循协定的英文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谷永江                希缅纳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