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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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

教育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2002-06-20

教基厅〔2002〕9号


  现将经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评选审定的《第九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观看和放映等有关工作。

第九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

  一、故事片

    1、《生旦净末》      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

    2、《我是一条鱼》     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


    3、《妈妈没有走远》    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

    4、《六月男孩》      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


    5、《棒球少年》      福建电影制片厂


    6、《真情三人行》     上海电影制片厂


    7、《微笑的螃蟹》     天山电影制片厂

  二、专题片

    1、《新世纪的选择》    中央电视台


    2、《中华文明》      中央电视台


    3、《永恒的雕塑》     八一电影制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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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水运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收录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收录工作的通知

厅质监字〔2007〕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为建立监理信用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管成效,依据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部办公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厅质监字〔2005〕131号),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收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来源及内容。信息来源于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法人(业主)。信息内容包括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针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书面表彰、表扬、项目法人(业主)的奖励或书面批评、警告、罚款、清退、黑名单、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等各类处罚。

  二、信息收录。各省级及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职责划分,具体负责从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的收录工作。信息通过部质监总站网站(http://www.jtbzjz.net)录入至相应数据库。各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明确人员负责收录管理工作,并督促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信息收录工作。

  三、权限分配。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员的权限分配由部质监总站负责。省级及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信息录入人员的权限分配、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用户分配均由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原则上每个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只安排1人负责信息录入。

  四、信息收录要求。各省级及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收录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录入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信用信息收录工作实行每月零报告制度,即当月有信用信息的应在当月完成录入,如当月无信息亦应通过网络进行报告。

  五、信用信息的使用。信用信息将通过网络平台,供项目法人(业主)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监理企业在选聘监理人员时使用。

  六、工作安排。2007年11—12月为部质监总站完善和测试数据库阶段,2008年1月1日—3月31日为数据库试运行阶段,2008年4月1日起数据库正式运行。各省级及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将2006年和2007年的信用信息全部收录。

  信用信息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规范程度的表现,是建立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各省级及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重视信用信息收录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业主)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收录工作,畅通信息渠道,为收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长春市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实施办法》(吉建保〔2010〕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廉租住房配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配建,指在新建商品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当年建安成本回购,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有关工作。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配建政策制定。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与配建合同的签订,配建廉租住房的检查验收、使用管理工作。将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廉租住房配建项目审批工作。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是否按配建协议要求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复文件,凡未列入或内容与配建协议约定不符者不予批复。

  (三)市财政局负责配建廉租住房回购资金的筹措(双阳区另行确定)。每年年初,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廉租住房配建规模,结合我市财力情况,编制配建廉租住房回购资金年度预算。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竣工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交接资料,市财政局向开发建设单位结算配建廉租住房回购资金。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在土地出让前,将廉租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前置条件明确告知竞买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过程中要将廉租住房配建的有关事宜进行约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等事项。

  (五)市规划局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的规划审查工作。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事宜。建设单位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设计方案中明确标注廉租住房配建位置、总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配建意见。

  (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的质量监管工作。在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中,要重点关注配建的廉租住房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进行备案。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委托配建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事项。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委托配建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数、位置、交付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 对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由开发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到指定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所占用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按相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享受国家保障性住房资金补贴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八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40平方米,最大户型实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内。房屋内的客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设施必须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二)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必须在首期进行配建。

  (四)应进行简单的装修,满足《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套内装修标准》要求。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审批及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需提交《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或异地建设、购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预售审批和初始登记。

  第十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具备交付条件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按照配建合同约定接收,作为国有资产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名下,应给予税费减免。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