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缓解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负担偏重的不合理现象,根据《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集体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及军分区直属武装部为单位集中训练和举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本着“依据任务、平衡负担”的原则,在企业事业单位提取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中统筹。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项目列支。具体标准为:
(一)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当年有训练任务的,企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6‰,事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4‰的标准统筹;
(二)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当年没有训练任务的,企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O.8‰,事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6‰的标准统筹;
(三)未建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企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事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8‰的标准统筹。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军分区司令部和市财政局(中央、省驻唐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驻唐山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地区的人武部将其训练任务和组建民兵组织的情况提供给征收部门,可酌情减收或者免除当年集中训练活动统筹费:
(一)超出正常训练任务,数量较大的;
(二)当年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给企业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经省军区司令部和省财政厅批准减免的。
有重武器保管任务的单位可减交职工年工资总额0.2‰的统筹费,但应将减交的这部分统筹费用于武器的安全和技术管理。
第五条 市属(含)以上事业单位民兵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统筹,由市收费管理局负责征收;市属(含)以上企业单位民兵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统筹,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市属(不含)以下事业单位民兵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统筹,由所在县(市)、区、场的收费管理局负责征收;市属(不含)以下企业单位民兵训练活动经费由所在县(市)、区、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负责征收的部门可从统筹的集中训练活动经费中提取5%的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加强民兵集中训练活动经费征收管理,奖励先进征收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收取集中训练经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票据从市收费管理局领取。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应于当年10月底前一次性征收,12月底前筹集完毕,翌年1月底前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集中训练活动经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征收单位要按规定将征收的训练活动经费及时足额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为保障市统一组织的民兵集中训练演练和举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各县(市)、区、场财政部门要将当年实际缴入本级财政专户的集中训练活动经费总额的8%上缴市集中训练活动经费专户,由军分区掌管使用。
市本级征收的集中训练活动经费,原则上85%返还缴费企事业单位所在区财政专户,开滦矿务局、唐山钢铁(集团)公司和唐山三友碱业(集团)公司也按上述比例返还给企业,由本级人武部掌管使用;其余15%由军分区掌管使用。
军分区司令部和县(市)、区人武部及军分区直属武装部应根据训练任务和举行重大军事活动情况,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经主要领导审批后使用,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集中训练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及军分区直属武装部组织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和重大军事活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教器材购置费、训练服装费、训练奖励费、训练基地建设维修费等项训练保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军分区司令部和各县(市)、区人武及军分区直属人武部要加强对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央、省驻唐山市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缴纳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统筹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时、未足额交纳和拒不交纳的,以及截留、挪用民兵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军分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人口计生委制订的《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
一、设奖宗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增强人口意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新焦作、实现奋力走在中原崛起前列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焦发〔2007〕1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焦作人口奖,以表彰和奖励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及相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人口意识,更加重视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设奖原则
(一)焦作人口奖为常设的个人荣誉奖;
(二)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6名;
(三)每人只能获奖1次,并限于1个奖项;
(四)设奖分类:工作奖、科学技术奖、荣誉奖;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奖,无合适人选可空缺,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授奖范围
(一)工作奖。
1.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口计生工作者;
2.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3.在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促进本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卓有功绩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科学技术奖。
1.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其研究成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究人员;
2.在生育调节技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新或改进,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人员;
3.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三)荣誉奖。
1.曾对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现已不担任公职的社会著名人士;
2.长期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有重大贡献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人员;
3.向焦作人口计生事业捐献巨额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四、具体条件
推荐的首届焦作人口奖候选人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奖。
1.所推荐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口计生工作者,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年限需在5年以上。
2.所推荐的市县级以下(含市县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其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时间须满5年以上,其中推荐的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其分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在全市处于先进位次,并在全市、全省具有较好影响;推荐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该县(市)区须是省级以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或连续五年保持焦作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二)科学技术奖。
所推荐的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人选,其研究成果须获得省市级或国家部委科技进步(科学研究)二等奖以上奖项(含二等奖)。
(三)荣誉奖。
所推荐的向焦作人口计生事业捐献巨额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其捐资额应在10万元以上。
五、组织方式
焦作人口奖的具体组织评奖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
六、评奖程序
(一)提名: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市人口计生委推荐候选人。
(二)审查:市人口计生委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筛选。
(三)初选: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联合对全部有效提名进行审议、评选,并提出初选名单,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四)公示:将拟表彰名单在市内媒体上公示10天,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有异议者,由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经过调查后共同裁决。
(五)审定: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将候选人名单呈报市政府审定,最后产生不超过6名的当届获奖人。
七、奖励方式
授予获奖人证书和奖金,每名获奖者的奖金为1万元,奖励经费从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