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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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电力工程各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电力工程技术人员”通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发电(含火力、水力、核能及其他新能源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电网技术、电力环保、电力标准化、电力信息技术等电力工程的科学研究(含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科研、试验、技
术开发与推广及其技术管理)、规划设计(含规划、勘测、设计及其技术管理)、施工建设(含建筑、安装、调试、施工机械、安全质量监督及其技术管理)和生产运行(含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修造、安全与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及其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电力工程分为四类专业,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核能、太阳能、地热及其它热能形式发电),水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潮汐能、风能发电),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火电厂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火电厂环保、火电厂劳动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二)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水能利用(含水库)、工程地质、水文泥沙、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金属结构、水电厂自动化、水电工程环保、风能发电技术及其它与水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三)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包括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绝缘技术、高低压电器设备、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电磁环境、配电与用电系统及控制、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及其它与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有关的专业。
(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运行与分析、电力系统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系统通信及其它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有关的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项目的获奖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优质工程和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及以上的获奖者。
6.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7.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三)获得以下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
第八条 外语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对在电力工程第一线从事勘测、施工、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为2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对在电力工程第一级从事勘测、施工、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为3000字符)的能力。
第九条 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完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与电力工程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工程数学、工程力学、流体力学、热力学、传热学、水力学、岩土力学、金属学、电工原理、电机学、电子技术基础、计算机原理与算法语言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可参照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专业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1.从事热能动力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锅炉原理及构造、汽轮机原理及构造、热工控制系统、泵与风机、热工测量及仪表、锅炉(汽机)热力特性及试验、锅炉(汽机)及其辅助设备、金属焊接(热处理、探伤)、施工机械、电厂建筑与构筑物、电厂化学、环境监测与保护
、热力设备腐蚀与防护、节能技术、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2.从事水能动力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水力机械原理、水轮机及水泵、水轮机调节、风机与压缩机、水力机组振动与过渡过程、机组测试技术、抽水蓄能技术、水电站自动化、水库调度、水工建筑物、水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钢筋混凝土、水
工结构、施工机构、水库泥沙监测、水资源规划、航道与港口工程、灌溉与排水、环境水利、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3.从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电机原理与结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电器和装置、电力系统过电压与绝缘配合、高压输电线路、高电压测试技术、电气测量技术、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高压直流输电、电力电子技术、继电器及继电保护、电力系统计算、电力
系统通信、电力负荷控制、用电管理与监察、供电网络规划与设计、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电力设备可靠性、节电技术、电磁环境、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4.从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计算、电力系统分析、电力系统经济运行、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负荷控制、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压自动调节与频率控制、电力系统可靠性、发电厂变电所电气
部分、高电压技术、高压直流输电控制及电力电子技术、自动控制原理、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三)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六)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或直接参加一般技术难度项目的全过程。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和执行本专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和规程。
3.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
4.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及总结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6.能组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完成二项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或一般技术难度的动力设备、化学、环保、金属材料、建筑结构的监测,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技术改进,并解决一般技术难度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明显的经济
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计算分析、一般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加二次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或一般技术难度的模型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水能动力工程设备运行、原型观测的研究或水力机械的技术改进,解决一般技术难度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取
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的试验和研究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能承担一般技术难度的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的设备、模拟试验和研究。
(2)参加二项及以上高压设备、线路、杆塔原型试验,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试验方法和测试技术问题;或参加二项及以上的现场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大
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一般的电力系统计算分析、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电力系统分析应用软件,以及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加二项及以上现场试验、系统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电力系统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规划研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问题;或参加二项及以上一般技术难度的研究课题,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或参加比
较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电力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编制较重要的软件模块;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三)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个及以上火电厂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三个及以上本专业大、中型单项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水力发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从事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单项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项及以上送变电工程或用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施工图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项及以上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或参加过电网规划设计、电网自动化系统设计、电力系统通信及远动工程设计的全过程,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本专业施工图三个及以上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四)从事施工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四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热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常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中某一项或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无技术责任事故,进度满足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水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常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水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中某一项或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一项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或二项配电线路、用户供电系统工程的施工调试或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导则、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一项继电保护、自动化装置、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或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五)从事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设备性能或电厂建(构)筑物结构,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熟悉机械设备设计和加工过程,完成过五项及以上设计、测绘和试验工作。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设备性能或水工建(构)筑物结构,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检修制造或更改工程或水工建(构)筑物的监测和维护工作,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参加四年及以上水库运行工作,参与编制水库调度计划和经济运行方案。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输、变、配、用电设备或输电线路性能,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输、变、配、用电设备或送电网络的检修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熟悉输电线路杆塔、金具、变配电装置的设计和加工过程,完成过二条输电线路或二个变配电项目、设备的配套任务,保证优
质服务。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电力系统主要一、二次设备性能,掌握运行参数和调度规程,具有独立分析电网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2)熟悉电力系统计算、经济分析、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原则,参与二次及以上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经济调度方案或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工作;或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性能,完成过二次及以上主要设备的检修、修造或更改工程
,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保证装置可靠运行。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3.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网(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不少于10000字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5.参加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大中型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组织过重要的生产运行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2.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3.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技术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
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6.能组织、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两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的现场调试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解决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主持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科研项目,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和主持较重大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
中关键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分析、测试技术开发项目,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模拟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较复杂的试验和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水能动力工程设备运行、原型观测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承担国家、省
(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研究或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主持并完成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型式试验、原型试验,提出试验方案,解决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国家或省(部)
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电力系统的试验、计算分析和研究及开发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应用软件开发,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或主持大型电力系统控制设备配置的研究和调试,或主持二项及以上不同类型、技术难度较高、具有较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提出试验方案,解决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并解决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试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三)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个及以上大、中型发电厂本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或主持过与设计技术有关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负责过大、中型发电厂施工图四个及以上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或负责、或独立编写过本专业设计文件、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主持、或作为主
要负责人,担任过三项及以上专业技术规定的审查工作。
(3)担任过本专业主要设计人。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个及以上大、中型水力发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或负责或独立编写过本专业设计文件、专题报告;或负责完成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主要部分的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负责人,编写过有关技术规范、技术
标准,完成的各项产品质量优良,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3)担任过本专业主要设计人。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送变电工程或用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并负责编写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或主持过与设计技术有关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项及以上大中型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电网规划设计、电网自动化系统设计、电力系统通信及远动工程设计,并负责编写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或担任过规划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四)从事施工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四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热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大、中型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某一项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进度满足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水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大、中型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某一项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一项220KV输变电工程或四项配电线路、用户供电工程的系统调试或施工技术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导则、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二项较复杂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或技术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五)从事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系统的设备、系统的运行状态或工作条件,或设备金属材料的各种特性,并能提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2)具有独立组织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了解国内外热能动力装置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
(3)能主持制定合理的运行方式、计划和重大操作方案,并能指导组织生产、检修、施工或修造,达到安全、稳定、文明、经济运行和质量标准;或主持过三次(或三台、三个)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和更改工程;或主持过重大更改工程方案的制定;或具有四年及以上主持
本专业运行工作实践,并编制生产、调度、经济运行方案的经历。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系统的设备或水工建(构)筑物结构、系统的运行状态或工作条件,或设备金属材料的各种特性,并能提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2)具有独立组织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了解国内外水能动力装置和水工建(构)筑物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
(3)能主持制定合理的运行方式、计划和重大操作方案,并能指导组织生产、检修、施工或修造,达到安全、稳定、文明、经济运行和质量标准;或主持过三次(或三台、三个)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和更改工程或水工建(构)筑物的监测和维护工作;或主持过重大更改工
程方案的制定;或具有四年及以上主持本专业运行工作实践,并编制生产、调度、经济运行方案的经历。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输、变、配、用电设备或输电线路性能,具有全面、丰富的用电管理经验,了解国内外先进的输、变、配、用电工程。
(2)组织或主持供电网络发展、改造规划及方案,提高供电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或负责组织或主持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或输、变、配电及用户供电系统等设备的大修或更改工程,编制大小修或更改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及方案。
(3)具有主持或独立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保证发电、输、变、配电设备可靠工作,发供用电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性能、设备原理、运行状态及校验原理。
(2)具有独立组织分析和处理重大故障或事故的能力。
(3)主持或指导编制和审查电网运行方式、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工作,能够对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以及对电网安全稳定进行全面分析,了解国内外大电网运行中的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或能够制定合理的电网运行方式,提高线路
或设备的运行率;或全面主持整定计算工作,审查保护方案,并能正确、灵活地处理计算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或针对自动化及通信设备在设计、制造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组织工程实施和设备检修;或负责编制规程,制定重大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技术,消除设
备重大缺陷,提高系统或设备运行可靠性,保证电力系统优质、安全、经济运行。
第十五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一项大型或二项及以上中型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较大的创新性。
3.完成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网(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
(二)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独立撰写过二篇及以上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3.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0000字。
5.主持网(省)局级委托的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均为国家教委所指定的内容。其掌握程度与应用能力,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19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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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已经1995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二日


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制度,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工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缴纳该项费用,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条 职工失业保险费由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委托职工所在单位开户银行视同工资发放优先的原则按月代为扣缴,实行“见单付款”,转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
  由于职工所在单位的原因造成银行无法按期扣款的,按日加收未缴款额1‰的滞纳金,转入“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五条 濒临破产或者亏损严重的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在职职工工资和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的,经其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市、县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可以暂缓缴纳职工失业保险费,但是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必须订立缴款计划,到期连同利息一并缴清,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条 市、县每年按照本地区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向省上缴调剂金。省集中的调剂金由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收缴,实行“见单付款”,转入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省失业保险调剂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省集中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市、县历年收缴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申请从省职工失业保险调剂中给予补助。
  第七条 职工失业救济金按月发放,发放期限根据职工失业前连续工作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二)工作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三)工作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四)工作时间5年以上的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照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八条 职工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标准暂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第九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由各设区的市在每月10元以内自行确定,发给个人包干或者由市、县统筹使用。
  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等致伤、致残以及超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外,失业职工患有严重疾病,负担医药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
  第十条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或者夫妇双方均为失业职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给予其特殊困难补助。补助次数与数额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因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重新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经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本省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返回农村的,可以根据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按照职工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一次性发给2至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可以将其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费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十三条 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分别按照上年度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15%和5%从本年度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局商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可以视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批,运用部分基金,按照下列办法支持企业改革:
  (一)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关闭、停产和濒临破产的企业,职工生活确无保障的,可以由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照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发给6个月以内的生活补助费。
  (二)企业组织富余人员进行转岗训练,经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部分转业训练费予以适当支持。
  (三)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创办第三产业,可以安排部分生产自救费对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失业保险管理费的具体提取标准,由省劳动局商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管理费专项用于从事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失业保险、失业职工的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私营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原则上比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局会同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4月7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的《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4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的《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局属京外单位:
1、要严格按照《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按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须根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局审批后执行。
3、对于参照执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建立或提高的各种工资性补贴,应按国务院《紧急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上报,并执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经人事部审批后的实施办法。
二、局在京单位:
1、局机关和在京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须根据《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局审批后执行。
3、这次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按其担任的实际职务或享受的职级待遇确定新增发奖励工资(奖金)的月标准。
三、局属事业单位凡全年人均奖励工资(奖金)低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可参照国家机关的标准执行;全年奖励工资(奖金)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得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各单位发放奖金的额度和免税限额由局财务部门核定。
四、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增加的经费,仍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五、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公司(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把我局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