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鉴证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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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鉴证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鉴证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条 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鉴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第五条 合同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经上级机关确定后,可以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办理合同鉴证。
第六条 合同鉴证可以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当事人,还可以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办理鉴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当事人商定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但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登记或者虽在同一地但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当事人选择。
合同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地与当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当事人协商。
第七条 申请合同鉴证,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合同鉴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原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关专项许可证的正本或者副本;
(三)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
(四)申请鉴证经办人的资格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鉴证管辖和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当事人补齐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三)合同标的是否为国家禁止买卖或者限制经营;
(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五)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证:
(一)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二)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四)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五)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第十一条 办理合同鉴证应当认真负责。需要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调查,不得先鉴证后调查。
需要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明确调查项目和要求。接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在收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并不得收取鉴证协查费。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应予鉴证。对金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合同,应集体研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鉴证。
第十三条 鉴证合同应当自受理鉴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委托外地调查的,应当自受理鉴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的,应当自补充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其鉴证无效。
第十五条 发现本局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鉴证有错误的,应当纠正或者指令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或者扩大损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合同鉴证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四条改为“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其鉴证无效。”
第十五条改为“发现本局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鉴证有错误的,应当纠正或者指令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或者扩大损失。”



19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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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23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季允石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三、将第八条中的“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修改为:“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

  四、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五、将第九条第一项中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包括单位办学、私立学校等,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作为第九条第二款,并修改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七、删除第二十条。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富翁的性乱影响财富品质

杨涛


2005年正月初九,湖南常德最有名的千万富翁、常德市政协第一、二、三届政协委员巢中立穿戴整齐直挺挺地吊死在楼梯上。武陵区公安分局鉴定结果显示,巢中立系自杀身亡。巢中立的钱很多都花在女人身上。据常德某媒体一位与巢中立私交不错的记者介绍,巢中立曾亲口讲述,自己曾包养一江西籍女大学生一年,花费200多万元,包养一名四川籍大学生花了100多万元。在2004年7月,他留下的一封遗书里提到,他和2000多个女人上过床,即便71岁了,他还和一个18岁女孩共同生活并让她怀了孕。(《江淮晨报》2月22日)
终于有人超过张二江了,这位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一生至少沾染了107个女人,从机关干部到“三陪女”无所不沾,一时其纪录无人能出其右。不过,现在这位排被枪送到地下的贪官没有想到,如今他的记录比起湖南常德的千万富翁巢中立来说又是小巫见大巫了,2000多个女人,是他的20多倍,天啊,就是天天换新娘,也得要5、6年啊,更何况这其中还有二位高“品味”的女大学生呢?
 嫖娼、与“三陪女”鬼混、包养“二奶”甚至“三奶”、“四奶”,与孙女辈的人乱搞在一起,将大把大把的钱花在玩女人上,这就是一些富翁靡烂的性生活真实写照。辽宁省海城市一位45岁的千万富翁,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暴亡。当前妻与儿子合法继承遗产时,没想到斜刺里又冲出三对陌生母女,一口咬定自己也是死者的“家小”,理所当然地应该分得“一杯羹”,后来还真二对母女在法庭上得到了应有份额。 广西河池市城区一些大街小巷里曾经贴出过一张广告,一男子自称系家财万贯老板,结婚多年无子,为传宗接代欲寻18—35岁的青年女子为伴,公开招“二奶”。大家对富翁的性乱有些司空见惯了,只不过这次,巢中立算玩大了,让人有些瞠目结舌。
富翁们如此之差的性品德,占据良家女子,阅尽天下女色,加之平时又常常炫耀自身财富,有的富翁更是仗势欺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对财富品质的信任,人们由富人的所作所为,怀疑财富的来源是否正当,进而对富人自身品质也产生怀疑,这样不惹得一些穷人有“仇富”心理才怪呢?君不见,一些富人的车子经常被人刮去油漆,四川一农民在当地富翁的欺压下,干脆就与该富翁同归于尽。富翁们要赢得民众的信任,要安心享受自身创造的财富,与穷人们和平共处,那么,就得收敛自己的一些过分行为,重塑道德品质,特别要从性道德的规范做起。如果说政府官员因为掌有公权力要有公德的话,那富人因为掌握财富,能运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也应当具有财富道德,才能不遭受人妒忌。富翁们,如果钱多烧手的话,那就看看李嘉诚吧,他一下就将他个人投资超过30年的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的近5%股权全数出售,套现所得约78亿港元,全数拨入其私人公益慈善基金会,以推动在全球的公益活动。富翁们,要积德,就少在性乱上逞能,多做点慈善事业。
 不过,我们的政府好像对巢中立的性乱并不介意,玩弄如此多女人,众所周知,政府官员也不可能不知道,但这些在他们看来不过生活小节罢了,并不影响当地政府推荐他还任三届政协委员。也难怪,在一些地方,官员玩弄女人也屡见不鲜,政府有关部门是应接不暇,轻描淡写处理而已,对于在政府体制外的富翁,顶多是个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也许还有人认为是有“能耐”的表现呢?这种观念真值得我们好好反思。
此外,对于这么一个性品德如此之差的富翁,人们也理由怀疑其财富的来源正当性,那么对他的自杀是否也应该好好查一查,是不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猫腻?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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