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16:20:14   浏览:9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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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消毒技术规范》,科学、准确地评价内镜清洗消毒机的消毒效果,我部组织编写了《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规范》适用于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工作,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
1.目的:为科学、准确地评价内镜清洗消毒机的消毒效果,补充《消毒技术规范》的内容,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软式内镜(包括胃镜、肠镜、支气管镜)清洗消毒机的消毒效果评价。
3.检验项目:
(1)杀微生物因子强度的测定(含变化曲线)。但已获得卫生部消毒药剂卫生许可批件的,不再重复此项检验;
(2)电器性能与安全性的测定;
(3)寿命试验;
(4)所用消毒剂对金属腐蚀性试验(获得卫生部消毒药剂卫生许可批件时已做此项试验的,不再重复检验);
(5)工作环境空气中相应有害杀微生物因子(臭氧、环氧乙烷)的测定;
(6)模拟现场试验(按本规范模拟现场试验方法进行)。
多次重复使用的外加消毒剂,应取得卫生部消毒药剂卫生许可批件,其适用范围应可用于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并按使用说明书中提供的消毒剂连续使用的次数和时间检测有效成分含量,下降率不得超过10%。
4.内镜清洗消毒机模拟现场试验
4.1试验器材
(1)枯草杆菌黑色变种(ATCC 9372)芽孢,其悬液的制备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1.2.3(2)进行;
(2)胰蛋白胨大豆肉汤培养基(TSB);
(3)中和剂(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鉴定合格);
(4)胰蛋白胨大豆琼脂培养基(TSA);
(5)稀释液(0.1%蛋白胨生理盐水);
(6)模拟内镜体:聚四氟乙烯管(外径10-12 mm,内径6 mm,长度1000 mm)压力蒸汽灭菌后备用;
(7)载体:聚四氟乙烯管(外径6 mm,内径4 mm,长度2-4cm)经脱脂处理,压力蒸汽灭菌后备用。
4.2试验方法
取0.02 ml芽孢悬液(1×108cfu/ml~5×108cfu/ml)滴染于聚四氟乙烯管载体内壁,涂抹均匀,置 37℃ 培养箱中至干燥,制成染菌载体备用。
试验时,先将模拟内镜体在50 mm、500 mm和 950 mm处剪开,取染菌载体分别连接在50 mm、500 mm、和 950 mm处,将模拟内镜体装放于清洗消毒机内规定的位置,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消毒程序进行处理。
消毒处理完毕后,用灭菌镊子将染菌载体取出,分别置于含有 10 ml 中和剂溶液的试管内, 敲打 200 次,分别吸取洗脱液 1.0 ml接种平皿,每份样本接种两个平皿。
阳性对照组,取2个染菌载体,放置室温环境中,不作消毒处理,待试验组处理至最长作用时间,将染菌载体置于含有 10 ml 中和剂溶液的试管中,敲打 200 次,用稀释液做10 倍系列稀释,选适宜稀释度的悬液,分别吸取1.0 ml接种平皿,每份样本接种两个平皿。同时分别吸取试验用中和剂和稀释液各1.0 ml接种平皿,每份样本接种两个平皿,作为阴性对照组。
各组接种平皿后,倾注15-20ml TSA,待凝固后,置 37℃ 培养箱内,培养 72 h,计数菌落数,计算消除对数值。
试验重复3次。
4.3效果评价
内镜清洗消毒机模拟现场消毒时,在规定的作用时间内,阳性对照组有菌生长,且回收的菌落数达5×105cfu/样本-5×106 cfu/样本,阴性对照组无菌生长, 3次试验对各载体上人工污染的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的消除对数值均≥3.00时,可判为消毒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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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牌的设置,加强招牌管理,发挥其美化市容、方便群众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含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名称的横匾、挂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牌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招牌的监督管理。
  公安、建设、规划、市容环卫、市政、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招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招牌,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设在区(市)县的分局核准,取得招牌登记证。


  第六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招牌核准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置招牌申请书;
  (二)原登记注册机关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三)招牌的文字书法、制作规格、式样和材料、设置位置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工商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招牌的设置必须与市容景观相协调,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第九条 招牌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社会用字的有关规定,可以加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除采用名人名家题字或属涉外企业、老字号企业的外,招牌不得使用繁体字。


  第十条 招牌中营业执照登记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应当醒目、突出,可以附加经营范围、服务宗旨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招牌的式样和所采用材料,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可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鼓励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夜间灯光照明设施设置招牌。


  第十二条 招牌设置得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保障安全作用,定期维护;发现破损、残缺、掉字的,应及时更换、整修。


  第十三条 需高出建筑物设置招牌的,必须符合城市净空要求。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核准设置招牌后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应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十五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招牌变更核准手续。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核准设置招牌后歇业、终止营业、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负责将其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招牌不得直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贴于墙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设置的招牌予以取缔: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招牌登记证擅自设置招牌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时办理招牌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发布的《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书刊资料审批管理规定

国家科委 中宣部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书刊资料审批管理规定

1984年2月1日,国家科委、中宣部

第一条 为加强贸易性进口书刊资料审批管理,把反映国外科技先进水平的、对我国有参考使用价值的书刊资料引进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同时在进口过程中防止资本主义腐朽的生活方式和反动意识形态的侵袭和扩散,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图公司)进口的书刊资料包括:图书、报纸、期刊、文献等印刷品及其复制品、缩微品;唱片、幻灯片、卫星照片、科教影片、科教录像带、已灌音的语言录音带、附有信息的计算机磁带等。
第三条 进口书刊资料实行计划分配,分口审批。
第四条 国内单位订购进口自然科学和技术类书刊资料,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须经主管部、委指定的司局级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所属单位经省、市、自治区科委批准;军队须经军一级机构批准。中图公司及其发行系统凭批准文件办理订购建户手续。
第五条 社会科学(包括文化艺术,下同)类书刊资料,限下列单位订购:
1.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和军队系统有专业需要的单位;
2.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及其所属的研究单位;
3.有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研究与教学任务的高等院校;
4.全国性图书馆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中心图书馆;
5.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单位。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单位订购社会科学类书刊资料,凡属中央、国务院部、委所属单位,须经主管部、委党委(党组)批准,地方所属单位,经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军队须经总政治部宣传部批准,中图公司及其发行系统凭批准文件办理订购建户手续。
第七条 订购单位必须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选购国外书刊资料。各单位的订单位要根据下述审批权限严格审核:
1.自然科学和技术类书刊资料订单,须经单位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
订购经济统计、企业管理、工具书等书刊资料,可按本项规定办理。
2.社会科学类书刊资料订单,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公章。
3.订购报刊、大套文献、价格昂贵的科教影片、地球卫星照片、科教录像带、附有信息的计算机磁带等订单,须经原批准建户的领导机关协调和审批。
4.因工作需要订购人体绘画美术、资本主义世界流行艺术的印刷品、流行歌曲制品等文化艺术书刊资料、宗教出版物以及少数外事、宣传、研究单位和公、检、法部门订购特殊需要的书刊资料,须专项报请原批准建户的领导机关批准。
第八条 订购单位对进口书刊资料应加强管理,拟订制度,根据不同的书刊内容,确定阅读使用范围;对含有淫秽、反动内容者,要严格控制,不得扩散。
第九条 为使有限的进口书刊资料得到充分利用,恢复由北京图书馆和省、市、自治区中心图书馆负责编印联合目录,开展馆际互借和复制等业务。
第十条 中图公司要加强对进口书刊的审查,搞好编目、收订、发行工作。凡可以判断属于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内容的,不得编入征订目录。对订单要进行检查,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订单,应予退回。要经常了解进口书刊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改进提高进口书刊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以色情淫乱的下流意识为主要内容的书刊资料。如因事先难于判断而误订进口,中图公司或订购单位发现后,应予检扣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有借口工作需要选购淫秽色情、恐怖凶杀书刊者,必须立即制止,严肃处理。
中图公司及其发行系统、海关、邮电运输和订购单位的职工,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偷看进口书刊资料中的反动内容、色情文字和裸体图照。如犯有窃取、偷撕、私自翻拍复制、并在社会上扩散其中色情文字和裸体图照者,应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国内单位或个人用自备外汇订购书刊资料,亦按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审批办法办理。
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人员订购书刊资料,可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中图公司及其发行系统根据其收入币制情况,收取外汇或人民币。
外国驻华使馆、商务机构、常驻代表、记者等在华外籍人员须用外汇向中图公司办理订购。
第十三条 订购台湾或香港、澳门地区的书刊资料,暂按本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