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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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你们银函(1991)48号《关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第二期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的函》收悉。经与你行多次协商,同意1991年~1993年期间,对你们所属印制公司在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的同时,继续实行“三保一挂”的承包经营
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制公司“三保一挂”的承包内容有:
1.保国家货币印制品种、数量、质量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完成,以年度下达计划为考核指标;保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完成;保缴纳所得税及税后承包上缴利润指标的完成。
2.印制公司实行工资、奖金“分挂分提”的办法,即进成本的工资总额与完成年度货币印制计划和上缴税利(所得税、承包上缴利润和超基数上缴利润)复合挂钩,奖金仍在留利中提取,使用的效益工资及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复合挂钩的比例为四六开,即职工工资总额的40%与完成货币印制计划挂钩,企业完成年度计划,按20%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60%与上缴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8,即企业上缴税利每增长1%,职工工资总额(60%部分)增长0.8%,上缴
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60%部分)相应下浮。复合挂钩后的新增效益工资,均在成本中列支。
4.承包期间,企业完不成上缴税利(包括所得税和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不得提取效益工资。
5.核定印制公司1991年挂钩工资基数为42353.32千元。
二、鉴于印制企业是印制货币的特殊企业,为了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高度责任感,同意每人每个工作日按1元标准给予补贴,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三、承包期内,除因国家税种、税率变动,对收入有较大影响可考虑调整利润基数外,其他因素一律不予调整。凡国家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调整幅度在5%以上,从而导致造币成本较大幅度上升而发生的财务负担问题,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同意后,对人民银行钞币印制费作适当调整

四、承包期间印制公司如完不成下列指标,要相应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1.国家指令性商品计划没有完成,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指标时,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2.技改任务没有按期完成,固定资产增值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3.如发生安全事故,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五、印制公司总承包后,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发包,并在企业内部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全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以保证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
六、为切实落实印制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人民银行和印制公司签定承包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协议书和印制公司对所属单位确定的承包方案报送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199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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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2013年3月14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主要分枝下10厘米处的直径。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不超过1665株(每亩111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
│干径:厘米│ │ │ │ │ │ │ │ │ 26 │
│每株:元 │ 3-5 │ 5-8 │ 8-11 │ 11-14 │ 14-17 │ 17-20 │ 20-23 │ 23-26 │以上│
│种类 │ │ │ │ │ │ │ │ │ │
├─────┼───┼────┼────┼────┼────┼────┼────┼────┼──┤
│桃树 │50-80 │ 80-120 │120-210 │210-300 │300-440 │440-570 │570-660 │660-750 │750 │
├─────┼───┼────┼────┼────┼────┼────┼────┼────┼──┤
│苹果树 │70-110│110-190 │190-300 │300-440 │440-570 │570-660 │660-760 │760-870 │870 │
├─────┼───┼────┼────┼────┼────┼────┼────┼────┼──┤
│大樱桃树 │ 70- │ 110- │ 200- │ 345- │ 510- │ 660- │ 765- │ 870- │ │
│梨树 │ 110 │ 200 │ 345 │ 510 │ 660 │ 765 │ 870 │ 975 │975 │
├─────┼───┼────┼────┼────┼────┼────┼────┼────┼──┤
│杏树 │ 70- │ 110- │ 200- │ 300- │ 440- │ 570- │ 660- │ 765- │ │
│李子树及 │ 110 │ 200 │ 300 │ 440 │ 570 │ 660 │ 765 │ 870 │870 │
│其它鲜果树│ │ │ │ │ │ │ │ │ │
├─────┴───┴────┴────┴────┴────┴────┴────┴────┴──┤
│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的鲜果树每株补偿40-50元;未经嫁接的,按经嫁接的50%补偿。 │
└───────────────────────────────────────────────┘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板栗树、枣树的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核桃树、柿子树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
│干径:厘米│ │ │ │ │ │ │ │ │ │30 │
│每株:元 │3-5 │5-8 │8-11│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30 │以上 │
│种类 │ │ │ │ │ │ │ │ │ │ │
├─────┼──┼──┼──┼───┼───┼───┼───┼───┼───┼───┤
│板栗树 │ 70-│150-│400-│ 650-│ 1000-│ 1250-│ 1500-│ 1800-│ 2100-│ 2400-│
│核桃树 │ 150│ 400│ 650│ 1000│ 1250│ 1500│ 1800│ 2100│ 2400│ 2800│
├─────┼──┼──┼──┼───┼───┼───┼───┼───┼───┼───┤
│枣树、柿子│ 70-│110-│200-│ 390-│ 650-│ 910-│ 1200-│ 1400-│ 1650-│ │
│树及其它 │ 110│ 200│ 390│ 650 │ 910 │ 1200│ 1400│ 1650│ 1800│ 1800│
│干果树 │ │ │ │ │ │ │ │ │ │ │
├─────┴──┴──┴──┴───┴───┴───┴───┴───┴───┴───┤
│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的干果树每株补偿40-60元;未经嫁接的,按经嫁接的50%补偿。 │
└──────────────────────────────────────────┘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1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20%计算;其它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各类果树,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单位面积年产值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0500-21000公斤(每亩700-1400公斤)。

2.三至五年生每公顷21000-45000公斤(每亩1400-3000公斤)。

3.五至七年生每公顷45000-60000公斤(每亩3000-4000公斤)。

4.七年生以上每公顷60000-30000公斤(每亩4000-20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15000-30000元(每亩1000-2000元)。

第六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二)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阔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3330株(每亩222株),针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4995株(每亩333株),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



┌────┬───┬───┬────┬────┬────┬────┬──┐
│干径厘米│3厘米 │ │ │ │ │ │ 20 │
│每株:元│ 以下 │ 3-5 │ 5-8 │ 8-11 │ 11-15 │ 15-20 │以上│
│种类 │ │ │ │ │ │ │ │
├────┼───┼───┼────┼────┼────┼────┼──┤
│阔叶树 │ 50 │50-80 │ 80-150 │150-200 │200-250 │250-200 │200 │
├────┼───┼───┼────┼────┼────┼────┼──┤
│针叶树 │ 50 │50-100│100-200 │200-250 │250-300 │300-350 │350 │
├────┴───┴───┴────┴────┴────┴────┴──┤
│ 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3米处树木的直径 │
└───────────────────────────────────┘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五)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技术规范建造的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150元补偿;

(二)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80-100元补偿;

(三)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90-120元补偿;

(四)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90元补偿;

(五)上述各类温室有其它设施的,除按上述标准补偿外,其设施补偿经评估确定。

第九条 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5元补偿;

(二)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补偿;

(三)小拱棚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补偿。

第十条 青苗的补偿标准依据县(市)区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所在乡镇该作物产值计算。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淡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照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1)主养鲤鱼或罗非鱼、鲢鱼、鳙鱼、鲫鱼等的,(池中合理套养其它鱼)每公顷15000-37500公斤(每亩1000-2500公斤)。

(2)主养南美白对虾的,每公顷4500-7500公斤(每亩300-500公斤)。

(3)主养河蟹的,每公顷1125-1500公斤(每亩75-100公斤)。

2.半精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7500-15000公斤(每亩500-1000公斤)。

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4500-6000公斤(每亩300-400公斤)。

池塘内多品种混养的,以主养品种的价格计算补偿。

(二)海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海水养殖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中虾为中国对虾、日本对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虾豚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公斤(每亩25-75公斤),河豚鱼每公顷750-1125公斤(每亩50-75公斤);

2.虾蜇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公斤(每亩25-75公斤),海蜇每公顷750-3000公斤(每亩50-200公斤);

3.虾蟹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公斤(每亩25-75公斤),海蟹每公顷450-750公斤(每亩30-50公斤)。

(三)水产养殖的单位面积产量以实际占用池塘的净水面的面积计算。

(四)工厂化养殖的补偿标准,其产量、价格和设施均经评估确定。

(五)其它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单位面积产量经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池塘的补偿标准:一般池塘每公顷45000-52500元(每亩3000-3500元); 围海造池的每公顷69000-84000元(每亩4600-5600元)。

第十三条 各类水井的补偿标准及灌溉面积为:

(一)庭院压水井,每眼补偿4000-5000元;

(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300-400元;

(三)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400-500元;

(四)钢管、铸铁管机井(管径20厘米以上),按井深每米补偿600-700元;

(五)岩石井、大口井、特殊用途井的补偿经评估确定。

压水井每眼灌溉面积不低于2亩,机井每眼灌溉面积不低于25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一墓一具的,迂葬费每座(墓穴)补偿1800元;一墓多具的,每增加一具增加补偿500元。

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土葬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第十五条 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经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农田灌溉设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50-60元;农田灌溉水窖按每立方米补偿300-400元。

第十七条 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80-100元。

第十八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部信访室草拟了《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已经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讨
论修改,并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参照试行。

附:民政部信访室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1987年9月4日)
为了明确各级民政信访工作的职责,理顺相互关系,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避免相互推诿,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做好民政信访工作,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发的《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
现就民政系统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部门处理信访业务的职责:
(一)民政部:
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或有关领导批示需要直接审理或查办的问题, 审查并上报中办国办信访局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直接处理或审查结案, 当事人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的涉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长、副厅局长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工作;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政信访“老大难”问题;
5、个别必须立即处理的特殊问题。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承办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批示查办的问题, 审查并回报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审理地(市)民政局已经结案,当事人仍然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部门配合查处的涉及地(市)民政局长、 副局长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
4、协助处理跨地(市)的民政信访“老大难”问题;
5、其它属于民政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三) 各地(市)民政局:
1、承办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批示查办的问题, 审查并回报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审理县(市、区)民政局已经结案,当事人仍然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局配合查处涉及县(市、区)民政局长、 副局长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
4、协助处理好跨县(市、区)的民政信访“老大难”问题;
5、其它必须处理的民政信访问题。
(四) 各县(市、区)民政局:
1、接待处理民政对象的来信来访,有访必录,有信必复,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
事有结果;
2、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 带案下乡认真查处并按时回报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3、 领导批示需要民政局配合查处的基层民政干部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
4、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但乡(镇)拖延不办或顶着不办的来信来访。
二、群众写给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信件及上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本级处理范围内的问题,由本级有关部门处理;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属于下级有关部门受理的,上级有关部门可转请下级有关部门处理。各级民政部门对跨地区和跨
部门的民政信访问题,要主动配合,加强联系,不得推诿。
三、对上级民政部门需要回报处理结果的问题,下级民政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抓紧办理,及时报告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除限期回报结果的外,应在三个月内处理回报完毕;地、市、县、区民政局对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除限期回报结果的外
,应在两个月内处理回报完毕。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处理回报结果的,承办部门应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四、各级民政信访工作受当地党政机关的领导,受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在处理信访过程中,需要请示汇报的问题,应向当地党政机关请示汇报;对于涉及民政业务的问题,可报上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信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群众工作。各级民政信访部门要满腔热忱地为信访对象服务;各级民政业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做好民政信访工作。
六、地(市)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以下基层民政信访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领导。努力使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信访对象稳定在基层。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办法。



198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