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28:16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已经省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二○○三年九月二日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实行合理配置与综合利用、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



第八条 配置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及其他行业用水。鼓励、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适度控制城市规模,限制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省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行业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用水户用水总量和审批建设项目用水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供、用水计划申请,按照取水许可分级限额审批权限,报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供、用水计划下达后,需调整供、用水计划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供、用水单位及自备水源单位申请增加供、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生产经营规模扩大;



(四)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



(五)超过原取水许可规定水量的取水单位,已重新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用水单位需要直接使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必须向有取水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需要使用城市管网供水的,必须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计量用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临时用水计划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在干旱缺水季节,当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暂停其他非生活用水。



第十五条 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水质、不同行业及供水成本审核供水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生产、生活用水实行按用水计量收取水费。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办法,由省水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用水户必须装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水流量计量设施(器具),未按规定安装水流量计量设施(器具)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水流量计量设施(器具)的,按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水量。



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配套建设中水回用等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或不予供水。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节约用水设备、器具的研发和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行业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指导目录。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必须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日用水5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应在有测试资格的机构指导下,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本行业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指导目录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推行清洁生产,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省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国家制定的节水型用水工艺、设备、产品名录和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明令淘汰名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指导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用节水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系统,加强节水技术指导、示范、培训,因地制宜地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用必要的防渗漏措施,健全灌溉配套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二十八条 农业节约用水项目及含有节约用水措施的农业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装置用水计量设施,做到斗渠计量控制,按用水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兴建集蓄水设施,增加有效水源。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创建节水型城市。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管网漏失率。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避免和减少水的漏失。



第三十二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



绿地、树木、花卉灌溉,推广滴灌、微喷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经营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必须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后方可营业。



洗车业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水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用户实行用水包费制的,由管理该供水单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再生水而使用自来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洗浴业、水上娱乐业经营用水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



(二)洗车业未安装循环用水设施,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在节约用水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7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7期公报)


(1997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秦鸿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翟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谭兴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增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林廷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来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范慧娟(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郑锦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
1998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命王学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非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出国留学工作研讨会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签约仪式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出国留学工作研讨会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签约仪式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外厅〔2002〕9号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迈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部署。积极开展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快急需人才的培养,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任务。为此,我部启动实施了一系列扶持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的重点工程,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2002年9月19日至23日,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留学工作研讨会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签约仪式在云南昆明市举行。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执行工作,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希望你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开创出国留学新局面、加快急需人才培养做出新的贡献。

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留学工作研讨会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签约仪式会议纪要

  2002年9月19日至23日,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留学工作研讨会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签约仪式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云南省副省长梁公卿出席了会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同志和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会议认为,在公费出国留学方面,西部各地区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发展势头很好。但是,由于西部地区本身的自然条件、地域特征以及经济、教育发展的现状,在国家公费留学人才培养方面尚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1)西部地区每年国家公费派出的出国留学人员的规模远低于中部和东部发达地区,自费和单位公派因可支付能力的制约规模也尚小;
  
(2)国家公费留学一直是西部地区出国留学的重要渠道,因西部地区人员与其他地区相比竞争力相对较弱,每年的录取比例较小,在整个西部地区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均不够,与西部地区所占的地域面积和人口比例不相称,不少业务骨干希望能以国家公派的方式出国学习的需求尚得不到满足;
  
(3)国家留学基金从申请、派出、管理到回国等工作环节中,派出单位的作用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加之西部地区的人才流失现象,很多单位在选派国家公派留学的工作中积极性不是很高。

  (二)根据2002年全国教育外事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会议探讨了进一步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创西部地区出国留学的新局面以及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具体措施。西部各地代表围绕会议主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就中外合作办学、校际交流与合作、公费出国留学、吸引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创业的相关政策等方面作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会议明确了两个工作重点,一是深化选派工作改革,二是加大回国工作力度。对此会议提出了几点希望:
  
(1)西部地区在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思想要再解放一点,观念要再更新一点,工作要更主动一点;
  
(2)未签约省份如认为有需要,也应抓紧项目启动工作,积极落实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配套资金,组织人员做好项目的选派、管理等各项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应积极支持所有尚未参与该项目的省份,尽快加入该项目,以促进西部人才的培养工作和西部地区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3)积极争取企业等其他非教育部门对出国留学工作的支持,逐步将西部地区的教育外事工作做大做好;
  
(4)今后西部地区的出国留学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增加成建制的派出项目,具有西部地区特点的项目可向教育部申报。
  
(5)要加强西部派出人员的外语培训工作,以保证留学质量和效益。

  (三)会议指出,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是国家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的指导下,与我国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设立的,结合西部地区的具体情况,旨在加大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力度,支持西部开发建设。这是教育部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启动实施的一系列扶持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的重点项目之一,教育部党组对此非常重视,多次指示要在人才培养方面切切实实地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大开发的支持力度,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了较大支持。
  
最近,教育部党组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在北京师范大学建校10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即大力推进教育创新,不断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建设者、管理者和领导者。在支持西部的教育发展方面,我们也要本着创新、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新途径。
  
西部的发展有着自己的比较优势,要充分发挥好这一优势。我们正在向知识社会、知识经济转变,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除在电信、金融、保险等特殊领域有一个过渡期外,西部和东部的改革开放政策应是一致的。大家处于同一个开放的环境中,西部地区还有后发优势。
  
无论是比较优势还是后发优势,根本的一条还是靠人才。西部发展的关键在人才,而人才的基础在教育和培训。

(四)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在签约仪式上对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提出了几点希望和要求:
  
要按照江泽民同志“5.31”讲话和在北京师范大学建校100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的精神,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特殊性体现了公费出国留学的新思路和新举措,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在人员选拔上,坚持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原则,从各地的实际出发,注意尊重推荐单位的意见;
  
(2)坚持专家评审、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国家专家和地方专家相结合的办法,注意尊重地方专家的评审意见;
  
(3)在签约派出上,实行留学人员与留学基金委和地方政府共同签约的办法,注意地方积极性的发挥;
  
(4)在每年的评审时间上,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每年也可以评审两次;
  
(5)西部项目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除以科技、经济等学科为主外,也要逐步根据需要开展包括工商、管理、金融、保险、法律等应用型学科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希望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宣传,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签约仪式只是个开始,希望还没有签署协议的几个省区积极落实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启动。在项目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希望大家就具体的方式方法多提建议,我们应齐心协力,共同探索,注意总结改进,将这个项目作出成效。
  
总的来说,我们应坚持“三个走入”。一是让双边、多边的项目和资金进一步走入西部;二是让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项目进一步走入西部;三是让在外优秀留学人员进一步走入西部,积极将“引智计划”、“春晖计划”落实好,不断开创西部人才培养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