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29:07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

(2001年3月16日中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与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把联系代表的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列入常委会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代表监督,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由一名副主任分管联系代表工作。
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常委会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应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协助代表建立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指导代表小组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评议等活动。
第五条 常委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题,会前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了解各方面情况,为代表出席会议做好准备。
第六条 常委会根据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或作出决议、决定前,必要时将草案印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不定期组织代表听取本级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组织代表与本级国家机关座谈,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每年9月15日为"市人大代表统一活动日",常委会应加强对活动日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 常委会应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检查或向代表通报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达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处理代表来信,接待代表来访,受理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意见。为代表提供专用信封和信笺,开通"专线电话",快速办理代表的重要建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采取电话联系、参加小组活动、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接待代表来访等方式,广泛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相对固定联系5名以上代表。联系代表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两人以上相约进行。需要被联系代表所在单位协助的,应提前两天告知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由该工作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做好联系代表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对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中提出的报告和重要建议,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应在两个月内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答复有关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常委会领导和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每年分工包片联系代表小组两次以上。
每月的15日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日。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除轮值接待代表外,每年每人还要约见8至10名代表。约见代表前,将约见的对象、人数、地点和内容通知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由该工作委员会办理约见代表的有关事宜;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派员参加约见。约见期间代表反映的意见,由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整理,并会同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内容分别送常委会或"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常委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协助组织居住中山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立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小组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常委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居住中山市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常委会要把组织代表学习和培训列入工作内容,通过《会刊》、《人大工作通讯》、中山人大网站及其他有关资讯,向代表通报情况,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执行代表职务的知识,交流代表工作经验,并在代表小组和代表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促使社会各界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组织开展对有关代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代表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由常委会办公室下拨到各代表小组,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林规发〔2012〕312号


江西、福建、广东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各司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精神,加快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林业发展,我局研究提出了《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2月17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林业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生态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构建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生态屏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快林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地跨赣闽粤,处于南岭山地、武夷山南部和罗霄山交汇地区,自然条件优越,林地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富集,加快林业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生态建设。《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是“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要“推进南岭、武夷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江河源头保护和江河综合整治,加快森林植被保护与恢复,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我国南方地区生态安全”,赋予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明确的战略定位。充分发挥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林业优势,加快林业发展,是增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扶贫开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需要,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大举措。
二、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快林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屏障、保安全、惠民生”为宗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生态保护和恢复为重点,统筹兼顾生态、生产和生活,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生态建设成效;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巩固和发展生态成果,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筑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
发展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发展、推进转型,改革创新、开放合作,国家扶持、自力更生”五项原则,坚持“输血”与“造血”并重,不断增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林业发展内生动力、体制活力、发展能力,实现林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到2020年,力争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0%以上,森林蓄积高于“十一五”平均增长水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8%以上。
三、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快林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围绕总体思路和目标,在2012-2020年期间,国家林业局将按照《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扶持力度,确保原渠道项目与资金增加部分重点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倾斜,新设立项目与资金优先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林业事业发展。
(一)加快南方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建设。支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提高森林质量,确保林业“双增”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是: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和珠江、长江流域防护林工程,加大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力度,切实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着力提高珠江、长江流域森林防护功能;加大湿地保护和恢复力度,加快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全面有效地保护和恢复原生植被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指导帮助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到2020年3-5个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达到国家级示范保护区水平,10个以上省级自然保护区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强公益林建设;加大对国家公益林生态补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二)大力推进林业扶贫开发。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加强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林业扶贫开发工作的帮扶。加大选派干部到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挂职工作力度,强化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林业发展的智力支持,加强对林区贫困群众的技术技能培训,实施项目支持和示范带动。突出重点,先行先试,在赣州探索林区、自然保护区贫困村、组、户的扶贫模式,通过产业、项目、资金等多种途径,发挥林业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作用,把赣州市打造成林业扶贫开发攻坚示范区。
(三)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实施,鼓励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大力培育林业特色优势产业,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加快林业特色产业园建设,大力发展油茶、毛竹、花卉苗木、森林旅游、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等特色林业产业,加快林业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油茶示范县建设,扩大国家油茶示范基地县范围;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建立亚热带林木种苗、花卉示范基地;开展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培育特殊林木资源,把赣州、吉安纳入《全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规划》范围,开展珍稀树种培育与利用;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建设林产品加工基地,积极支持赣州家具产业、闽西北及赣州木质活性炭、植物香精香料等林化产业、吉安楠木基地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投入力度,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发展林下经济;加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力度,支持在赣江、东江、抚河、闽江源头和重要区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家湿地公园,优先设立城市森林(湿地)公园、森林旅游示范区。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尽快建设成为南方地区重要的林业产业基地。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发展,在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上给予适当倾斜。
(四)全力促进民生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全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国家级森林公园等基层林业单位职工危旧房改造纳入国家扶持范围;逐步将林业专用公路的改造升级纳入全国林区道路规划统筹解决;逐步将国有林区饮水安全问题,协调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2010-2015年)》统筹解决。
(五)加强林业基础能力建设。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强林木种苗、林业科技、林业人才培养、森林防火、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的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形成林业发展的有机整体,提高林业保护和建设的能力。重点是: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林木种苗工程建设,加快良种基地建设步伐,逐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着力加强市、县、乡三级林业科技推广服务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支持九连山、井冈山、赣江源等典型生态区域规划建设生态站(点),做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立项和实施,支持开展林业科技示范区建设,支持开展光皮树等生物质能源及龙脑樟等天然药用植物的培育和利用研究;支持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在赣南原中央苏区振兴中发挥独特的行业优势,突出办学特色,服务地方经济,培养应用人才,重点支持林业技术等学科专业建设及实训基地建设,将其建设成为省部共建的区域性林业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按照《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2009-2015年)》有关要求,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森林火险预警、森林防火通信和信息指挥、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建设项目,增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保障水平,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大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帮助成立江西省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加强检测中心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大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提高综合监测能力,建立森林及林地资源常态化预警预报机制;帮助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建设一批能适应森林资源保护与建设发展需要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和仓库、有害生物监测和检疫检验设施等,加大专职检疫在岗人员技术培训,支持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提高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防控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能力;进一步支持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网络体系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提升,使敏感区域的监测防控设施和手段达到有效保障公共安全要求;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森林公安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视中央投资情况,在森林公安中央转移支付和基本建设投入方面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予以倾斜,重点加强森林公安业务用房和基层派出所建设;加大对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站房、交通工具、执法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基层站所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林业工作站建设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强化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在生态保护与建设一线的重要基础保障作用;鼓励支持建立林业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信息管理体系、管理运行体系建设,提高林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试点工作,本着有利于促进资源发展、有利于激发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积极性的原则,在赣州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权股份制经营、林权流转社会化服务等试点,将赣州列为全国林权制度改革示范区,在赣州成立南方林业产权交易所赣南分中心。支持赣州组建以林权作资本的赣州林业企业集团并帮助上市。在特定领域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现差别化政策,助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不断探索发展新模式。指导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监管制度,支持赣州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将赣州纳入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试点范围。指导编制林下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开展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指导帮助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成立赣州碳汇交易中心,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开展碳汇造林工程。引导支持建设一批带动性强、辐射范围广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县和示范社。帮助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完善林木抵押、林权流转和森林保险等配套政策。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删去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删掉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