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鼓励发展散装粮食运输降低部分铁路运输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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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鼓励发展散装粮食运输降低部分铁路运输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铁道部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鼓励发展散装粮食运输降低部分铁路运输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计价格[200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各铁路局,大连北良有限公司:
  为鼓励发展铁路散装粮食运输,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部分铁路运输环节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连铁路分局金窑铁路改按国铁统一运价执行,并按规定标准征收铁路建设基金,计价里程与其他国铁正式营业线(含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连续计算。现行对金窑铁路正线运输收取的取送车费、短途运费、专用线使用费等收费一律取消。
  二、哈尔滨、沈阳铁路局对散装粮食专用自备车(包括L18、L17等车型,下同)运输收取的自备车组织服务费统一降低为发送和到达每吨各0.5元,空车回送不收取自备车组织服务费。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类似性质的费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收取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费,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在粮食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装卸的粮食,一律不得收取延伸服务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以上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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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最近国务院派出的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稽查和调查组赴部分省(区)检查情况看,各级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工作是重视的,多数地区的工作做得比较好,特别是今年春耕生产所需农业生产资料的备货情况是好的。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中央和省两级
掌握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化肥)总量偏紧,宏观调控能力有限;资源流向仍然比较混乱,流通过程中收费环节多、不合理收费多、收费标准高;对生产企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措施不够落实。这些问题如不很好解决,将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对夺取今年农业丰收十分不利。现就有关问题紧
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把本地区的农业生产资料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加强农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
结合贯彻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宏观调控,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的生产和经营。当前要着重做好春耕期间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确保不
误农时。
二、要千方百计增加国内化肥生产。要切实保证化肥生产企业所需的煤、电、油、矿石、天然气等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对生产企业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现行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化肥生产企业要挖掘内部潜力,克服困难,开足马力,多产优质化肥。
三、中央和省两级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宏观调控力度。对中央直接掌握的17家国产大化肥厂生产的优质化肥和进口化肥,国家计委要制定严格的生产、分配计划;生产企业要均衡生产并确保完成生产计划和上交任务,尤其要保证完成春耕生产所需化肥的生产和上交任务;

供销总社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总公司要均衡收购并完成收购、调拨计划。地方企业生产的优质化肥,要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纳入主渠道经营,增强省级的调控力度;生产企业自销部分,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在保证生产企业合理利益的条件下,鼓励生产企业将自销化
肥统一纳入经营主渠道,以杜绝自销化肥在流通中的倒卖现象。
四、供销社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有关政策,切实担负起主渠道的责任。供销社农资部门要严格内部管理,对统配化肥的计划、分配、价格实行公开制度,提高透明度,确保这部分化肥资源按规定的价格全部供应到农民手中。在化肥资源不足的地区,供销社要加大外采力度,早动
手、早准备,务必在春耕前把春耕生产所需化肥备足。要大力推行县联社与基层社连锁经营的做法。要做好化肥供应的前期工作,调查了解农民需要的化肥品种和数量,逐户进行登记,开展送肥到户。各地对个别基层供销社仍将农资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作法,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五、铁路、交通、工商、物价、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为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发挥积极作用。铁路、交通部门要对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运输给予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要密切配合,认真清理农资市场,坚持常抓不懈
;要积极推行农资经营许可证制度,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坑农害农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生产企业、农资经营部门所需资金的供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督、管理,要认真核定中小化肥的
出厂价格和挂钩肥的销售价格,按有关规定做好化肥综合价制定及其价差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好挂钩肥供应的具体办法。
六、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进口、生产、运输、经营等环节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清理,该降低的降低,该取消的取消。今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农业生产资料各经营环节的收费情况。各地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作法要坚决纠正,对重
大案件要抓紧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1996年2月29日

关于开展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考评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开展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考评的通知


各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市人民政府,西安、合肥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单位所在省、市科技厅(科委):

  自科技部1997年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各试点单位在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机制、能力和环境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促进当地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去年11月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交流会上,各试点单位都就其区域技术创新工作的成绩与经验进行了交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深化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考评工作对深化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考评工作与健全、加强党政领导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要通过考评进一步总结五年来区域技术创新工作的成绩与经验,明确今后区域技术创新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考评指标(试行)》(见附件),请各试点单位按此指标的要求,认真做好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在7月底前报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由试点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汇总、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我司。我司在此基础上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试点单位将授予"科技部区域技术创新示范城市"称号。

  联系人:李宣澄

  联系电话:010-68572945

  传真:010-68572945、010-68530150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
附件1: 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考评指标(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