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卷烟经营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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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卷烟经营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卷烟经营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联系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在行业内卷烟经营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体系,禁止行业内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烟草专卖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符合本规定的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符合本规定的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
  本规定所指外地卷烟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含云南卷烟交易市场)签订合同并允许全国流通的卷烟牌号(含规格)、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批准签订合同并允许在省内流通的本地卷烟牌号(含规格)。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实行下列地区封锁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强令、变相强令烟草系统的商业企业及零售商户只能经营、购买本地生产的卷烟;
  (二)在对卷烟运输实施检查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查处符合卷烟运输有关规定的外地卷烟;或者在处理违法案件中对外地卷烟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对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服务标准;
  (四)对外地卷烟采取与本地卷烟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实行歧视性技术措施以限制进入本地市场;
  (五)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卷烟的专营、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
  (六)以原料或卷烟作为交换条件,限制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
  (七)不允许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有跨省经营权的企业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八)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不得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体系,损害全国卷烟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一)对外地卷烟不得以文件、会议决定、口头规定等形式限定准入卷烟牌号、规格、数量、等级、单箱购进额等。凡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有跨省经营权的各级烟草公司(会员单位)可根据本地市场的需要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含云南卷烟交易市场)内,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下达的调入计划数自行订购卷烟,尊重商业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对本地卷烟要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以销定产。工厂生产亏损、商业销售亏损的牌号不得生产和销售。商业企业有权拒绝经营亏损牌号。
  (二)对外地卷烟的限价标准应与本地卷烟相同,凡采取歧视性标准的一律自行纠正。全国名优烟将逐步实行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各地统一执行。
对外地卷烟经营考核毛利率应执行与本地卷烟同等标准,凡采取歧视性标准的应立即纠正。
  (三)对订购的外地卷烟应在本地入网销售。凡对入网销售采取限制品牌、规格的规定必须取消。对外地卷烟规定销售区域、入网规模的一律视为歧视性规定,必须纠正。为控制外地卷烟在本地销售数量而采取大量调出或就地甩卖的行为,必须禁止。
  (四)外地卷烟进入网络送货时采取与本地卷烟相同标准的计件工资标准或补贴费用标准,凡不同标准视为歧视性标准,应立即纠正。
  (五)凡对零售商户只准卖本地卷烟的规定视为强令或变相强令的侵权行为,必须纠正。
  (六)凡以原料或卷烟作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交换条件的,都视为地区封锁行为,必须禁止。
  (七)凡在卷烟运输检查时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对外地卷烟实行不同标准,视为歧视性阻碍和歧视性措施,应立即纠正。
  第六条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纠正或撤销本辖区内设置的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纠正或撤销各地设置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违反本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违反本规定,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的,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签署该规定的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省级以下烟草专卖局(公司)违反本规定,实施地区封锁行为的,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查处,立即纠正,消除封锁。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实施地区封锁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查处。
  第九条凡实行地区封锁,情况严重,并且解决和纠正不力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实行削减卷烟生产计划,停止审批基建技改项目、停上扶改资金及其它补助资金的拨付等经济制裁措施,对该地烟草专卖局(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抵制,向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直至国家烟草专卖局反映、检举。各级烟草专卖局接到检举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汇报有关领导,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特殊情况下,调查、处理的时间可再延长30个工作日。
  接受检举、反映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接到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检举人情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因执行本规定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直至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诉。对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或者部分抵触的,全部或者相抵触的部分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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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第一商业局

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2]127号文,《印发(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省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属单位的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用车、用油问题,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配车范围
(一)市属各单位中的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职称者。
(二)四级以上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及相当职称者。
(三)年龄超过六十岁的六级以上的上列第(二)点范围中的人员。
以上人员如担任行政职务并已按行政单位规定配车的,不再按此办法配车,但用油可适当增加。
二、配车标准
按符合配车范围人员每三至八人配车一辆,每辆每月供应汽油一百公斤,二人以下的单位,在行政已配有公务车或定编车,不再配车,但可每月增加供应汽油三十公斤;如果单位行政没有配车的,可视实际情况酌定。
所需车辆(包括小轿车、施行车、吉普车),首先应从现有编余的车辆中调剂,本系统没有编余车辆,可报市定编管理部门从系统外调剂,不足部分逐步配齐。
三、配车手续
按照规定需要配车的单位,将用车人中的名单(职务、级别、年龄),需要车辆数按附表填报办公厅行政处。由行政处复查后汇总省政府办公厅核发“高知专车”小汽车定编证,然后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先在编余车辆中调剂解决(本系统调剂不了的,可与市政府办公厅行政处联系从
市里调剂),确需购买新车的,根据资源情况由市计委负责逐步解决。
购车经费按经费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从包干经费中解决,财政不另拨款。
石油供应部门凭“高知专车”小汽车定编证供应汽油。
四、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及时保养维修,保证高级知识分子因公、因病用车;私事用车要按有关规定收费。对离休退休者的必需用车,也要予以保证。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实行。
符合条件用车的高级知识分子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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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单│现有车辆数│符 合 条 件 用 车 的 │需 增 车辆│核定增加车辆│备┃
┃ │位│ │高 级 知 识分 子 数 │ │ │ ┃
┃ │现├─┬─┬─┼─┬──┬──┬───┼─┬─┬─┼─┬──┬─┤ ┃
┃ │有│小│小│旅│小│相授│相副│超相上│小│小│旅│小│ 小 │旅│ ┃
┃ │领│ │ │ │ │当 │当教│过当副│ │ │ │ │ │ │ ┃
┃ │导│ │汽│行│ │正人│四授│六六教│ │汽│行│ │ 汽 │行│注┃
┃位│人│ │ │ │ │教数│级人│十级授│ │ │ │ │ │ │ ┃
┃ │数│计│车│车│计│ │以数│岁以 │计│车│车│计│ 车 │车│ ┃
┃ │ │ │ │ │ │ │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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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请于二月十五日前填报审查,然后报省知识分子工作检查组临时办公室
省市机关高级知识分子申请工作用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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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出生│ │ │ 工 资 │备│
│姓 名│ │ │现工作单位及担任职务│技术职称├──┬───┤ │
│ │别│年月│ │ │级别│金 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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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合配车条件的高级知识分子是指:
1.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及相当职称者;
2.四级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
农艺师以及相当职称者;
3.超过六十岁的六级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
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以及相当职称者





1983年2月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
关,国务院各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计算机2000年问题领导小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或产品(软件、硬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环节税收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口有关设备或产品,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范围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
二、对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涉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产品,于1999年内进口,并确属国内不能生产又是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必需的,可作为个案处理,减免税申请经信息产
业部初审,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核准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申请和审批退税程序(详见附件),严格审核本地区、本部门提出的免税进口设备清单,于12月5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免税申请。

附件:申请和审批退税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并审核本地区、本部门提出的进口设备免税申请,核审盖章后集中报送到信息产业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信息产业部Y2K工作小组等
部门。
二、信息产业部收到各单位的免税申请报告后,将会同上述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三、经审批同意免税的设备清单,由信息产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同时,由海关总署发文各直属海关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免税验放。
四、对于进口设备已经到达,但其免税批准手续尚未办理或未完成的,可暂向海关交付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关税等值的保证金,待免税手续批准后退回。
五、申请免税进口设备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清单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免税设备的产品型号、主要性能指标、价格、生产厂商名称及购买设备合同;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理由。



19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