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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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实施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实施办法

1990年12月30日,化工部

第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是国家的技术经济法规,是基本建设实行承包制、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依据,为了尽快组织制订(修订)和管理好国家(行业)标准、定额,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及编制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5)919号文《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定额制订(修订)和管理任务的主编和管理单位,均实行补助经费包干办法。
第三条 各主编和管理单位应根据计划项目的要求提出工作大纲,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适用范围和内容,需要调研的内容和小型测试验证项目,参加的单位和人数,完成任务的期限,预计达到的技术水平以及所需经费预算等,经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司(以下简称部基建司)核定后,根据其工作进度按年度分期拨款,由主编或管理单位包干使用。
第四条 国家(行业)标准、定额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补助经费包干的费用内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资料印刷及购置费、小型测试验证费、编制组集中工作期间加班费、审稿费及部分调研差旅费。
第五条 制订(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定额补助工作经费的核定,从编制工作组成立始至标准、定额颁发止,按综合性和单一性标准,分别确定不同限额。经核定的经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严格履行财务手续。主编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将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主管单位和部基建司、结余经费留作主编单位管理和改善标准、定额工作条件之用;不足部分由主编单位承担,差额较大时,主编单位应写出专项报告,由主管单位和部基建司酌情予以调整。
第六条 各项费用的支出,应符合财务规定,从严掌握,力求节约。
⒈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购置费等,由主编单位根据编制的需要,合理掌握;
⒉会议费包括编制工作组成立会、初稿合稿会、征求意见会、审查会、定稿会和小型专题讨论座谈会等所需经费(如会议室租用费、住宿空房补贴费、伙食补贴费等),会议代表的住宿费由其所在单位自理。严禁利用会务费游山玩水,馈赠纪念品。
⒊资料印刷费及购置费包括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所批稿的打印费、邮寄费、资料复印费和有关资料的购置费。应严格控制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打印份数,并由主管部门行文下发寄送通知。
有关标准资料、书籍和购置由主编单位统一掌握,并建立专项资料档案。
⒋小型测试验证费包括试验费和试验成果鉴定费。测试验证项目要事先制订计划(包括经费计划,落实承担单位。其费用由主编单位专门申请,并负责分配和管理)。
⒌编制工作组集中工作期间加班费,包括集中工作期间的星期日加班费和夜班费。加班天数应严格控制,如实统计,夜班数不得超过集中的天数。
⒍审稿费包括标准、定额审查稿、报批稿审定期间的会议费及有关的补贴费;
⒎调研差旅费包括制订(修订)和管理国家(行业)标准、定额部分差旅费补贴。
第七条 要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节约会议费用开支。
编制工作组成立会、审查会由部基建司主持召开,定稿会由批准发布的部门主持召开,审查会的规模一般应控制在四十人之内。
凡可采用函调、函询征求意见,且又可保证咨询质量的,可不必召开征求意见会;必须召开的专题讨论会或地区性的小型征求意见座谈会,参加的人员应少而精,会期不得超过二天。
第八条 编制工作组不实行发放集中工作期间加班费的,可发放工作补助费。加班费或工作补助费的发放总额,应控制在核定的制订(修订)该项标准工作补助经费总额的5%之内。工作补助费的具体分配,由该编制工作组组长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完稿后,支付制订(修订)工作补助费总额的30%;
(二)审查稿完稿后,支付制订(修订)工作补助费总额的30%;
(三)报批审稿报出后,支付工作补助费总额的40%。
第九条 对参加小型征求意见会、鉴定会和审查会的非编制工作组成员,可根据其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发放少量的审查咨询费。
第十条 对于经费的使用,各有关单位和领导,应按财务规定严格控制。部基建司和经济调节司对经费开支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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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2]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大肆印刷、制造、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一些地区集印刷、制造、销售于一体,公开印制伪造的商标标识、商品包装装潢、虚假商品产地等标识,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作业的态势;一些不法游商在街头巷尾、交通要道,公开兜售假发票、假身份证、假职称证、假学历、学位等证件;制假、售假活动十分猖獗。这些违法活动不仅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安定带来极大危害。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指示:要继续加大对印刷制造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窝点的打击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现在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为期二个月的严厉打击印刷、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

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劝,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打击制假贩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专项整治行劝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增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从瑞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清查,坚决打击制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

二、突出执法重点,严惩违法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的特点,对本辖区内从事印刷业、电脑制作业的单位和个体业户进行执法检查,调查了解可能出现违法活动的隐患,发现案件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生产窝点、仓储地点、销售渠道、涉案人员要彻查彻办;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河南周口、浙江苍南、广东潮汕、福建晋江地区为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地区。以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制定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严格执法。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要公开曝光,依法严惩一批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的首要分子和惯犯。整治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派员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办、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查游商、打团伙、端窝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公安、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对印制、销信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活动要按照《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照经营的印刷、制造、销售单位和个体业户,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印制设备,没收制售物品,并处相应罚款。办案中发现有印刷、制造、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的交易市场或集散地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予以取缔。

四、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督导、组织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8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

武合讲


摘要:《现场鉴定书》是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是判定种子质量的法律文书。在田间现场鉴定实践中,专家鉴定组常将它们相混淆。为改变这种局面,本文就制作现场鉴定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现场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检验结论
《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是两种性质、作为、制作规范、内容和要求等均不相同的法律文书。我国实行种子质量检验制度时间较长,种子质量检验规程、种子质量判定标准和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书的制作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处理种子纠纷时,人们对判定种子质量的法律文书即《检验报告》已习以为常。我国采用田间现场鉴定方式确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鉴定制度实行较晚,且时间短;除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外,尚无其他具体规章制度可供遵循。造成人们对种子鉴定与种子检验不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不分。例如,重庆市种子管理站发布的《关于统一使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规范格式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DB45/T 135—2004广西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技术规程》、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发布的7项表格中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就有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相混淆之嫌。为了帮助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正确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就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意见。
1 《现场鉴定书》不应称为《检验报告》。
1.1《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接收人的社会地位不同。
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质量监督检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等检验工作,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只是质检机构的任务之一。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质检机构不仅应全部“受理”而且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报告》是质检机构完成任务后向下达任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书面形式所做的正式陈述。“报告”一词体现了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意思。
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管理机构为解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接受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组织农业专家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其不是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种子管理机构对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得出鉴定结论后制作的现场鉴定书,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交付申请人,而不是向其“报告”。
1.2现场鉴定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
田间现场鉴定是为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而进行的技术鉴定活动,属于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应当反映鉴定活动的性质和作用;法律文书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种子管理机构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这种专门性问题,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是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质检机构对种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检验报告》。依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司发通[2002]56号),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分析意见书》。在实践中,专家鉴定组以《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专家意见》等文书名称代替《现场鉴定书》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
2 《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
2.1现场鉴定是“会诊”而非“检验”。
专家鉴定组对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类似于医院为对疑难病人或危重病人得出正确的诊断而组织相关医学专家共同进行的“会诊”。质检机构为确定种子质量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为确定土壤质地和肥力而进行的土肥化验、为确定环境质量而进行的调查和测定等检验、化验活动,都是为诊断种子质量事故而采用的辅助技术。这些检验、化验活动,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地客观地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这些检验、化验活动得出检验结论后制作的《检验报告》,就像医生为给病人看病,对病人进行体检形成的《化验单》和《检验单》一样,是医生诊断疾病的参考材料,而不是诊断结论和处方。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等检验或化验结果单(以下统称《检验报告》),只能为田间现场鉴定提供证据材料,而不能对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分析,更不能做出结论。只有专家鉴定组在综合分析各种《检验报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才可判断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得出鉴定结论,制作《现场鉴定书》。检验结论与鉴定结论是因果关系,不是相互取代关系。记载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是制作记载鉴定结论的《现场鉴定书》的证据材料,《现场鉴定书》才是技术鉴定活动产生的法律文书。
2.2《现场鉴定书》应当“讲理”。
是否讲理是《检验报告》与《现场鉴定书》的重要区别。 关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的区别,作者已在《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载《中国种业》2007年增刊)予以论述。由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有重大区别,作为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得出结论后制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和《现场鉴定书》,也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文体不同:《检验报告》属于说明文;《现场鉴定书》属于议论文。《检验报告》是记载监督检验测试机构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如种子、土壤、肥料等单一因素)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是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其只记载检验过程及其与判定标准比较的结果,不记载检验人员的主观认识,即不讲道理。在诉讼法上检验结论不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书证的内容。标志CMA、CAL的《检验报告》,国家授予其权威性,证据效力较强。法律没有规定检验员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现场鉴定书》是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充分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等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事故的影响,排除非事故因素(论据),判断(论证)出造成事故的原因得出鉴定结论(论点)后制作的法律文书。鉴定结论是专家鉴定组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现场鉴定书》既要有结论,又要就得出结论的分析、推理、论证的依据和过程予以说明,即要讲理。讲清道理是《现场鉴定书》的重点。在诉讼法上,鉴定结论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专家证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专家应当出庭作证。在实践中,《现场鉴定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讲道理或不会讲道理。这也是造成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专家出庭作证和专家在出庭作证时常遇尴尬的重要原因。
3 《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的格式不同。
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规定,《检验报告》应当采用统一的表格式的格式。该表格只记载监督检验测试机构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如种子、土壤、肥料等单一因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不含有任何分析说明的论述内容,以保障《检验报告》的直接客观性。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和《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规定,现场鉴定书应当采用论文式的格式。该文书既要记载专家鉴定组通过现场鉴定所观察到的现象(如农作物的性状表现、生长发育情况等),又要记载收集、了解到的栽培、气候、室内检验结果等证据材料,还必须依据农业科学理论对种子质量、栽培、气候等因素与事故的关系进行分析论证,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结果做出判断。分析论证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引经据典。《现场鉴定书》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处理事故的鉴定书的一样,应当依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的规定,采用论文式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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