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42:40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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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人事部根据《条例》精神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进行资格审批。这是提高压力容器设计水平和质量,保证压力容器
安全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措施。
为了通过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有效地整顿压力容器设计工作,进一步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我局根据《条例》和《细则》的基本要求,针对前一段工作中所反映的一些共性问题,经与化工部、机械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拟定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
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参考。
望各级主管部门与各级劳动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次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批准工作。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审查的依据和范围
1.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单位,均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进行设计资格的审查批准。
2.对确具有设计条件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一般只允许设计与其制造的产品类别、品种范围和产品类型相同的压力容器,但必须按上款的要求进行设计资格的审查批准。

3.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一般不受理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申请和审批。如因设备更新或修理而需设计某些自用的压力容器或部件,则允许其自行设计,但该设计必须送交已具有同类别、同品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批、签章后,方为有效并准予制造、使用。负责设计审批的

4.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确认的相应规程和规定以及它们引用的其他规范、标准。对上述规程等适用范围以外或尚无明确规定的产品,则应符合相应的部颁标准,或应提供充分的设计依据。
5.各种压力容器的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和确定,按《细则》中附件4的统一规定。如需作特殊限制或说明者,应在其中的备注栏中注明。
二、关于审查的原则和重点
1.根据《细则》2.1.5项规定负责设计单位资格审批的主管部门,应派出审查小组或人员,对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由审查小组或人员提出审查报告。审查小组中应有相当于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水平的工程师。必要时,劳动部门应派员参加。
对于直属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单位,如无省级代管部门,其设计资格可统由其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2.坚持资格审查与整顿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种设计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责任制,严格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提高压力容器的设计水平和质量保证。
3.严格坚持《细则》2.1所列各项条件,并以设计工作管理、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和实际设计水平及质量保证为审查的重点。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时,其设计资格的审查工作,可以与制造资格审定工作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5.对在本意见发出之前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单位,凡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重新审查或部分复查;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可只补报必要的资料和补办必要的手续。
三、关于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受检准备
1.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根据《细则》2.1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做好设计工作整顿的基础上,向负责审批、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提出“压力容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
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中必须提出“压力容器设计申请范围表”。设计范围表应包括: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名称、品种范围名称、典型产品名称及其主要设计参数(压力、温度、介质、材料、结构型式、几何尺寸等)和设计规范。
进行通用性或成套装置中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中还应注明通用设计或成套装置的名称和规模。
2.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在提出设计申请时,还应向负责审批、备案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送下述资料:
(1)有关设计单位基本情况的综合材料。包括:人员、机构设置、设计历史、设计管理概况、设计手段和近五年来的实际设计项目概况等。
(2)承担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员、审核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包括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下同)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名单。名单中应填明本人文化程度;毕业学校、专业、时间;技术职称;设计工作职务;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时间以及压力容器设计经历或工作简历等

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核人员和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审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并经本单位考核批准或任命。
经批准取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把上述人员的名单报送负责设计资格审批、备案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以及承担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备案工作的劳动部门备案存查,并随后每年定期报送一次,如有变动还应随时报送。
(3)各种设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设计人员考核制度;技术责任制度;设计文件审批、更改、签署制度;设计条件审查制度;图纸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设计工作程序以及设计质量评定制度等。
(4)本单位或本部门有关压力容器设计的技术规定(不包括公开发行的规范、标准)。
(5)对仍需复用的旧有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和资料的清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3.提供一种以上典型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或工艺条件书)、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等。
所有设计和审核人员,均应准备设计图纸备查。
四、关于审批内容和要求
1.审查、核实压力容器设计技术力量(包括数量、专业、职称、设计经验、设计水平等)是否与所申请的压力容器设计范围相适应。
2.抽查考核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压力容器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否熟悉有关规程、规定、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并能正确执行;审查实际设计文件和图纸是否正确和严格贯彻执行标准以及设计水平和质量。重点在审核人员的水平。
3.检查是否具备必要的设计手段。包括: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常用设计手册以及绘图、计算工具等。
4.检查各项必要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贯彻执行。
5.审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和设计质量。
6.检查仍需复用的旧有压力容器设计的清理或处理情况。
7.各主管部门应根据《细则》和本意见的上述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审查或检查要求和执行办法,并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对不具备基本条件或尚未建立设计管理工作正常秩序或设计技术力量不足、设计质量差、不严格执行规程、规范、标准的单位,不能予以批准或应限期整改后再
重新审查。
8.审查小组在完成对设计单位的审查后,应向负责设计资格审批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报告”,并发送劳动部门。“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查小组组成、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和结果以及审查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必要的资料或记录。
9.主管部门根据《细则》和本意见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应及时签署《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并送交同级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对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以及主管部门签署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和“审查报告”,如无异议,应及时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中签盖备案印章,并退回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应在三十天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必要时有权进行复核。
10.《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按《细则》附件5格式,8开面铅印,由各部统一印制(我局也代印部分,需要者可预订)。其中,“批准机关代号”和“批准书顺序号”,各部应作统一规定。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一式五份,由批准机关统一颁发给设计单位,并分送给部、省(市、自治区)两级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均加盖“副本”字样)备案、存查。
五、关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备案
1.设计单位应将第三类压力容器的下述设计文件,报送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备案:
(1)设计计算书(包括强度计算和安全附件计算等);
(2)设计总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
2.劳动部门对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备案,是对设计单位实行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主要任务是确认该设计是否有效(包括人员资格、签署程序、设计资格和设计规范等)和是否严格执行现行安全技术法规。一般不要求在报送的文件上签盖备案标记或回函认可,但对无效或违反
安全技术法规的设计,劳动部门应肩负起监督检查的职责,予以纠正。



198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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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会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政发〔2006〕12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会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证《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实施,现将《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会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会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机制,实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与城市整体功能相匹配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项目会商,是指依据《葫芦岛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2000(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包括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和各类交易市场)于立项前(新设项目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前),经对项目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和论证,做出是否准予建设的行政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
  项目设立申请人应向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以下简称网点办)提交《大中型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申报表》及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项目选址情况及依据;
(二)项目规模及功能定位;
(三)项目的经营业态在本市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四)交通、环保、消防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五)项目对周围同业企业及消费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市网点办在收到项目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办理下列事宜: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在《葫芦岛日报》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三)按听证程序规定的应听证项目举行听证会。
  第五条
  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于收到项目申请或听证会后15日内立会对项目进行会商。
  第六条
  网点办应在会商会议前5日内将会商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
  第七条
  会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项目申请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会议主持人为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的副组长。
  第八条
  会商会议须有领导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场方可召开。会商会议程序为:
(一)项目申请人说明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由市网点办介绍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征求社会意见情况或听证会议情况;
(三)与会人员对项目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发表意见;
(四)对是否批准该项目进行表决;
(五)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并宣布会商结果。
  第九条
  网点办应分别在会商会议后10日内,将同意项目方案的会商结果以正式公文形式报请市政府批准;对未同意项目方案的会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商业行政部门根据会商程序的实际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另行补充和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管理,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分项计算、总额包干,按性质不同,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会议,并对不同类别的会议实行不同的经费开支标准(会议分类见附件)。
二、会议费的来源。第一类会议经市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拨款;第二类、第三类会议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包干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三、会议费开支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工作人员就餐费等项目。开支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四、除县级市和远郊单位的代表参加第一类、第二类会议期间可安排食宿外,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和参加第三类会议的代表不安排食宿,会议代表的司机一律不安排住宿。对参加第一类会议不安排食宿的代表,可发给会议交通伙食补贴,发放标准掌握在会议伙食费开支标准以内。其他第
二类、第三类会议不发交通伙食补贴。
五、改革会议用餐制度,提倡在会议期间实行卫生餐、自助餐等用餐形式。
六、各区、县级市第一类、第二类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低于市同类会议开支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并报广州市财政局备案。
七、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监督实施。
八、本规定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议分类表和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 议 分 类 表
┌─────┬────────────┬──────┬──────┐
│ │ │ │工作人员占代│
│会议类别 │ 范 围 │会议经费来源│表人数的比例│
├─────┼────────────┼──────┼──────┤
│ │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 │ │
│第一类会议│党代会、市委全会和市府组│经市领导批准│ 15% │
│ │成人员全体会议,市纪委全│由财政拨款。│ │
│ │会、市劳模、先进集体和拥│ │ │
│ │军优属会议。 │ │ │
├─────┼────────────┼──────┼──────┤
│ │各部门以市政府、市委名义│由各单位在本│ │
│第二类会议│召开的系统性先进个人和集│单位包干经费│ 10% │
│ │体表彰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或自有资金中│ │
│ │等。 │解决。 │ │
├─────┼────────────┼──────┼──────┤
│ │各单位自行召开的各种工 │由各单位在本│ │
│ │作、业务会议和表彰先进 │单位包干经费│ 5% │
│第三类会议│会议。 │或自有资金中│ │
│ │ │解决。 │ │
├─────┼────────────┴──────┴──────┤
│ 备注 │ │
└─────┴──────────────────────────┘
附件: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标准
(单位:元)
┌─────┬───┬───┬───┬────┐
│ │ │ │ │工作人员│
│ │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就餐标准│
├─────┼───┼───┼───┼────┤
│第一类会议│150│180│50 │ 110 │
├─────┼───┼───┼───┼────┤
│第二类会议│120│130│30 │ 80 │
├─────┼───┼───┼───┼────┤
│第三类会议│ 80 │ │20 │ │
├─────┼───┴───┴───┴────┤
│ │1.以上标准均是每人每天的开支标│
│ 说 │准。 │
│ │2.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的印刷费、│
│ │会场租金、交通费、医药费、加班补│
│ 明 │贴费等项目的开支。 │
│ │3.第三类会议的费用开支标准由各│
│ │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费情况在规定的第│
│ │三类会议费标准内掌握开支。 │
└─────┴────────────────┘



199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