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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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 1 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商  务  部  部 长:高虎城

2013年5月9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13 年修订)



山西省
1.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小杂粮、马铃薯种植及产品开发、生产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采煤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6.非金属矿(高岭土、石灰石、硅石、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探、 开采除外)
7.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8.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
9.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高档玻璃制品、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技术开发和产品
生产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不锈钢制品生产
15.高速列车用钢、非晶带材等钢铁新材料
16.铝合金材料及制品生产
17.钢丝绳芯橡胶输运带生产
18.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19.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20.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 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21.大型煤矿综采设备和防爆机电产品生产
22.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零部件生产
23.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4.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
2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7.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8.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9.艺术表演培训和中介服务及文化用品、设备等产业化开发
3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
   1.绿色农畜产品(乳、肉、绒、皮毛、马铃薯、蔬菜)生产及加 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2.松香深加工
3.盐湖生物养殖加工与综合利用
   4.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 续产业开发
   5.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中低产田改造等技术 开发与应用
6.日处理甜菜 3000 吨及以上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8.铜、铅、锌、镁等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9.非金属矿(高岭土、红柱石、膨润土、白云石、晶质石墨、珍 珠岩、沸石)综合利用及精细加工(勘探、开采除外)
10.毛纺织、针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11.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12.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13.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开发和利用(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 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4.利用乙烯与氯气通过氧氯化法生产 30 万吨/年以上 PVC,废 盐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利用
   15.高性能硅油、硅橡胶、树脂,高品质氟树脂,高性能氟橡胶, 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等
16.硅材料及其应用
   1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8.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 制品生产
   1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20.碳纤维产品生产及其应用
21.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22.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23.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 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24.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5.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6.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7.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0.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1.冰雪、森林、草原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3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辽宁省
1.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镁、锆石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相对控股)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和 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航 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8.金属包装、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制造
   9.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 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0.飞行员培训、航空俱乐部(限于合资、合作)
11.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2.高精度铜、铝及合金板带材深加工
   13.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 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14.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6.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18.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 续产业等项目


吉林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肉鸡、肉鹅、生猪、肉牛、肉羊和梅花鹿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3.人参、鹿茸、山葡萄、果仁、山野菜、菌类、林蛙、柞蚕、蜂 蜜等长白山特色生态食品、饮品的开发和加工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硅藻土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6.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7.褐煤蜡萃取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碳纤维原丝、碳纤维生产及其生产所需辅助材料、碳纤维复 合材料及其制品生产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4.生物质能发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7.汽车金融服务
   1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0.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21.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3.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 续产业等项目

黑龙江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利用境外资源的木材加工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日处理甜菜 3000 吨及以上甜菜制糖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马铃薯深加工
7.肉鹅、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加工
   8.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硅基及光伏新材料
11.钛矿冶炼及钛制品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2.切削刀具、量具、刃具制造
   13.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4.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5.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6.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17.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8.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0.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1.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22.森林、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2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24.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 续产业等项目


安徽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岭土、煤层气(瓦斯)、矿井水及天然焦等煤炭伴生资源综 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3.非金属矿(方解石、膨润土、高岭土、凹凸棒粘土、石灰石、 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查、开采除外)
4.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5.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6.铜、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7.高档无缝钢管、石油油井管制造
8.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 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3.新型干法水泥成套设备制造
14.电动叉车、30 吨以上液压挖掘机及零部件开发与制造
   15.50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薄煤层综合采掘设备,1000 万吨级 /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关键装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 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
16.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7.家用电器、家电用板材及零部件制造
18.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9.大型、高压、高纯度工业气体的生产和供应
20.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2.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23.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4.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2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江西省
   1.脐橙、苎麻、竹、山药、莲、葛等特色、优势植物种植及深加

   2.铜矿选矿、伴生元素提取及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及循 环利用
   3.高岭土、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 选冶、应用及深加工
4.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5.利用境外钨、镍、钴、钽、铌等稀有金属资源深加工、应用产 品生产及循环利用
   6.利用乙烯与氯气通过氧氯化法生产 30 万吨/年以上 PVC,废盐 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利用
7.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8.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工业陶瓷、特种陶瓷等高技术陶瓷的研 发与生产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3.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14.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生产
15.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16.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7.锂电池等锂产品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8.光学部件及镀膜技术的研发、应用及制造
1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1.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2.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中 方控股)
   23.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24.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河南省
1.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饲养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4.镁、锌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技术产品开发与生产
7.超硬材料产品生产
8.铝合金材料及制品生产
   9.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0.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1.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2.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3.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4.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 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15.300 马力以上配备无级变速器轮式拖拉机,300 马力以上拖拉 机关键零部件:无级变速拖拉机发动机、变速箱、液力联合控制系统、 双输入双输出无级调速装置
   16.50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薄煤层综合采掘设备,1000 万吨级 /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矿关键装备;12000 米及以上深井钻机、极地钻 机、高位移性深井沙漠钻机、沼泽难进入区域用钻机、海洋钻机、车 装钻机、特种钻井工艺用钻机等钻机成套设备
17.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设备制造
18.LCoS、DLP、液晶等新型投影显示技术产品开发及生产
19.空调、电冰箱、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20.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2.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3.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4.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北省
1.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工艺技术开发
3.无纺布及医用纺织品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8.空调、高效节能压缩机及零部件制造
   9.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 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1.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 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12.特种钢丝绳、钢缆(平均抗拉强度>2200MPa)制造
13.激光医疗设备开发与制造
   14.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含光纤预制棒、半导体发光二极管 LED)
开发
1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7.汽车加气站建设和经营
18.医疗和养老服务业
   19.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湖南省
1.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2.锌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铋化合物生产(中方控股)
   4.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工业陶瓷、特种陶瓷等高技术陶瓷的研 发与生产
   5.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 禁止类的除外)
6.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7.大口径钢管材加工
8.硬质合金精深加工
   9.30 吨以上液压挖掘机、6 米及以上全断面掘进机、320 马力及 以上履带推土机、6 吨及以上装载机、600 吨及以上架桥设备(含架 桥机、运梁车、提梁机)、400 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100 吨及以上全 地面起重机、钻孔 100 毫米以上凿岩台车、400 千瓦及以上砼冷热再 生设备、1 米宽及以上铣刨机;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 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 力 25 兆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10.60C 及以上混凝土输送泵、50 米及以上混凝土泵车、混凝土 布料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喷射机械手;起升机械:塔式起 重机、50 米及以上高空作业车、50 吨级以上轮胎吊;路面机械:12 米及以上沥青路面摊铺机、4 吨以上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26 吨以上 全液压压路机、垃圾收运和处理设备及系统等产品
   11.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 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力 25 兆 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12.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13.消费类电子产品整机、光电子、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的开 发和制造
14.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6.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17.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9.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广西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 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3.日处理甘蔗 5000 吨及以上的蔗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4.单线 5 万立方米/年以上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 装置;单线 5 万立方米/年以上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5 万立方米/ 年以上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5.松香深加工
6.锌、锡、锑、钨、锰等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7.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民族特色工艺品及包装容器材料生产
   8.艺术陶瓷、日用陶瓷、工业陶瓷、特种陶瓷等高技术陶瓷的研 发与生产
   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0.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 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11.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2.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3.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4.大型工程机械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式驱动桥、 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压力 25 兆 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1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7.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8.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9.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0.文化演出场所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1.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重庆市
   1.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开发及产品深加工(列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 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高性能、高附加值聚氨酯和工程塑料产品开发和生产
7.铝、镁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排气量 250ml 及以上高性能摩托车整车(外资比例不高于 50%)
   9.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0.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以及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指南》的子午线轮胎关键原材料生产
   11.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2.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13.线宽 0.25 微米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
14.500 千伏及以上高压直流换流变压器研发及制造
   15.三级能效以上节能环保型家电整机,压缩机、电机、变频器、 液晶面板等关键零部件生产,无线输电、裸眼 3D、体感输入等新技 术开发
16.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17.二氧化碳回收、一氧化碳等特殊工业气体制备及应用
18. FINEX 技术及高速、无头连轧
1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1.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2.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23.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四川省
1.红薯及非粮作物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
2.生猪、肉牛、肉羊、小家禽畜(含高原畜产品)饲养和深加工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葡萄酒及特色水果酿酒
   6.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 (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7.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8.以境外木、藤为原材料的高端家具生产
9.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10.钒钛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11.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 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2.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生产
   13.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4.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5.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6.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的生产。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断面 和扁平化(低于 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吋以上), 航空轮胎及农用子午胎的生产
   18.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19.30 吨以上液压挖掘机、6 米及以上全断面掘进机、320 马力 及以上履带推土机、6 吨及以上装载机、600 吨及以上架桥设备(含 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400 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100 吨及以上 全地面起重机、钻孔 100 毫米以上凿岩台车、400 千瓦及以上砼冷热再生设备、1 米宽及以上铣刨机;关键零部件:动力换挡变速箱、湿 式驱动桥、回转支承、液力变矩器、为电动叉车配套的电机、电控、 压力 25 兆帕以上液压马达、泵、控制阀
20.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1.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 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22.3000KW 以上大型、重型燃气轮机高温部件及控制系统研发制

23.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24.精密电子注塑产品开发及生产
   25.液晶电视、数字电视、节能环保电冰箱、智能洗衣机等高档 家用电器制造
26.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
27.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28.物流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
2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3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31.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2.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33.动漫创作、制作(广播影视动漫制作业务限于合作)及衍生 品开发
34.艺术表演培训和中介服务及文化用品、设备等产业化开发
35.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4.畜禽、辣椒、苦荞、山药、核桃深加工
5.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6.钛冶炼(限于合资、合作)
7.用先进技术对固定层合成氨装置进行优化节能技改
   8.利用甲醇开发 M100 新型动力燃料及合成氨生产尾气发展新能 源
9.利用工业生产二氧化碳废气发展工业级、食品级二氧化碳
10.己二酸生产
   11.采用先进技术建设 30 万吨/年及以上煤制合成氨及配套尿素 项目
   12.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15.高性能铝合金系列产品开发
16.新型短流程钢铁冶炼技术开发及应用
17.非高炉冶炼技术(直接还原)
18.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19.新型凿岩钎具的开发及用钢材料生产
   20.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21.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商用车用高功率密 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 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液 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
   22.有特色优势的特种工程机械、架桥铺路机械、破碎机械、液 压基础件、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4MW 燃汽轮机及以下产品等开 发及制造
23.复式永磁电机抽油机系列化开发和产业化
   24.复杂地质条件的矿用开采、掘进、提升、井下运输等特种设 备及产品的开发与制造
   25.适用于西部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和植保、 节水灌溉、小型抗旱设备及粮油作物、茶叶、特色农产品等农业机械 开发与制造
26.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7.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8.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0.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31.茅台生态带综合保护及赤水河流域遥感技术应用示范
3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云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铜、锌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4.特色食用资源开发及应用
5.符合生态与环保要求的亚麻加工、开发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6.利用木薯、麻风树、橡胶籽等非粮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 (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7. 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9.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0.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 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1.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2.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4.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6.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17.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西藏自治区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3.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方控股)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中方控股)
5.牛羊绒、皮革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6.花卉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7.林下资源的培植技术研发和林下产品深加工
8.青稞、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的开发利用
9.高原特色食品资源开发利用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录》禁止类的除外)
   12.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日用玻璃 制品及极具藏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
13.物流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
14.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5.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6.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7.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8.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陕西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 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4.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的生产与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 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 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 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7.钛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9.大型、高压、高纯度工业气体的生产和供应
   10.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11.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 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4.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15.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 50 万以上城 市中方控股)
1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甘肃省
1.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2.瓜果、蔬菜、花卉种子的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3.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4.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5.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 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6.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7.铝、铜、镍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8.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 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 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 不高于 50%)
   9.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电 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
10.太阳能发电及设备制造业
11.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12.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3.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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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监督有关问题的思考

穆永强


  对刑事自诉审判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所面临的新课题。建议尽快制定程序合法、监督有效、制约有序、体系完整的自诉审判活动监督法律法规,将检察机关对法院自诉审判活动的监督正式立法确认。

一、监督范围

  1、自诉立案监督。告诉才处理的三类案件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类轻微刑事案件。司法实践表明,公安与法院因主客观原因及管辖认识上的误解,对案件管辖相互推委,将该属于法院立案管辖的自诉案件不予立案,直使公民诉求无门,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家庭的不稳定,损害了法制的统一和司法机关形象。应当对自诉进行立案监督。
  2、自诉审判活动监督。主要是对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情况,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恶意诉讼的监督。

二、监督原则

  1、事后监督原则。从自诉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看,有不对等控辩式诉讼与平等胜负式诉讼的兼容性。它与民事、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点。所以,对自诉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原则,只能是事后监督。
  2、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原则。自诉案件除《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自诉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诉启动监督程序。
  3、对自诉审判活动及审判人员违法情况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诉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是提出“审理意见”,只能通过抗诉,要求法院对发生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纠正其错误,不包括对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二是对审判人员权力异化和滥用审判权、 枉法裁判行为的监督,对其进行侦察起诉。维护法律权威,威慑违法者使其却步;教育守法者坚守法律底线并对自觉守法保持信心,从而净化执法环境,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4、自诉审判活动监督业务管辖原则。按照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效率原则,对自诉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应当由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承担为宜,可比照对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事后监督。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对于立案监督及审判活动监督,可依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进行上诉程序的抗诉。

三、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对自诉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需要以检察理论创新为支撑,又需要精神上的超越和观念上的重塑,更需要制度创新和变革。它是理念思辨的成果,又是从现实司法实践中作出的常识性选择。
  1、对自诉审判活动监督制约机制的理论创新,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积极回应。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发展,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前进,这是检察事业充满生机与活力、永不懈怠的源泉。
  多年来的检察实践证明,检察理论创新在检察改革和发展中有决定性作用。理论创新是检察事业前进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也是检察事业保持旺盛生机的有力保障。
  2、对自诉审判活动的监督,必须从理论上研究其实现的可行性,为制度创新提供保证。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当前检察理论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从理论上研究对自诉审判活动监督制约的合宪性、现实性、重要性和必要性,不仅要立足检察体制,更要立足整个民主与法制建设大局。顺应历史潮流,与时俱进,寻求在广阔领域创新检察监督制约机制的方法和途径。
  3、研究建立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程序严密的检察监督体系。研究完善对自诉审判活动开展监督的原则、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及手段,从法律和制度上确保对自诉审判活动开展监督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机制的创新来自于实践,只有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机制创新才符合客观规律,才符合辩证唯物论,才能更切近于实际。

[参考文献]
[1]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2] 孙宁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穆永强

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政府令第64号


《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陈义初


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



郑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指有偿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土葬区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火葬区,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经营性公墓。
在土葬区,应有计划地建立公墓性墓地。
第五条 建立公墓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建立公墓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土地、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八条 建立公墓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控制数量的原则。
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制定公墓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条 公墓墓地发芽距离风景名胜区2000米以外,距离铁路、公路和干河50米以外。
第十一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
(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征用或占用土地的审批意见;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在县(市)范围内建立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不得设立分公墓或公墓区。
申请扩大公墓用地面积的,应按照建立公墓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十五条 公墓建立单位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公墓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公墓墓志应小型多样,墓区应合理规划、因地宜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少于公墓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逐步实现园林化。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立家庭墓、宗族墓、活人墓。
公益性墓地建立单位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笥公墓墓穴的墓主,应向公墓经营者交纳规定费用。
经营性公墓墓穴的墓主,不得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墓穴。
第二十条 公墓经营者应当从墓穴销售款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费用作为公墓维护费。
公墓维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墓墓穴全部出售后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经营性公墓的墓地用途。确需改变墓地用途的,应按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改变墓地用途需要搬迁墓穴的,申请单位应负责迁墓,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墓经营者设立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应当持《公墓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市或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公墓业务代办活动。
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代办非法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刊登、播映公墓业务广告的,公墓经营者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提供《公墓经营许可证》。对不提交《公墓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刊登、播映。
第二十四条 公墓经营者及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必须使用市、县(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票据。
第二十五条 公墓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由市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者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批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
(二)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性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代办非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业务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建立公益性墓地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公墓业务代办服务机构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利用外资建设的公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