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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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8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大局,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取得的主要成就。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持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相继开展了“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年”等活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逐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日趋健全。 “十一五”规划主要任务全面完成,实现了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煤矿安全生产成效显著。
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2010年与2005年相比,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由5938人减少到2433人,下降59%;重特大事故起数由58起减少到24起,下降58.6%;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811下降到0.749,下降73%。
法制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配套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建设,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出台21部部门规章;制定和修订300余项煤矿安全标准和煤炭行业标准。新增设4个省级、7个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111个省级直属安全技术支撑事业单位,充实和加强了监察监管力量。完善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不断改善。
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加大。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不断加大安全费用提取力度,增加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完善煤层气抽采利用相关经济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连续投入国债资金150亿元,带动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安全改造资金880亿元,中央财政投入27亿元“以奖代补”资金用于煤矿整顿关闭,治理了一大批事故隐患,进一步完善了煤矿“一通三防”等各大生产系统,推进了煤矿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升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行政执法不断强化。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十一五”期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累计l7.9万次,查处隐患106.8万条,隐患整改率平均达到96.7%,实施行政处罚9.1万次,经济处罚总额累计达到26.5亿元。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切实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努力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事故9270起,结案率达98%。
瓦斯治理成效显著。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出台了一系列瓦斯防治规章和技术标准,大力推进以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综合治理,推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积极开展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县(市)工程建设。2010年,煤矿瓦斯抽采量达88亿立方米、利用量达35亿立方米,分别比2005年上升282.6%和250%;瓦斯事故比2005年减少269起、死亡人数减少154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5%和71.3%。
整顿关闭取得重大进展。大力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共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9535处、淘汰落后产能近5亿吨,超额完成将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以内的目标。2010年,年产12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煤矿产量18.8亿吨,占全国总产量58%;产能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产量7亿吨,占全国总产量比重由2005年的45%下降至22%。
安全基础管理不断改善。研究出台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和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煤矿机械化、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和班组安全建设,广泛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2010年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64%,比2005年提高19个百分点;安全高效矿井359处,产量10.2亿吨。全国有6000余处煤矿达到省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累计培训煤矿“三项岗位”人员382.7万人次,全国25万名煤矿班组长已轮训一遍。
安全科技支撑能力明显增强。依托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支撑计划,取得煤与瓦斯突出的力学作用机理学说重大突破,开发了一批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煤矿安全科技成果推广,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59项,完成科技项目3项;总结了14家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体系,提炼10项煤矿瓦斯治理关键技术;推广了100项瓦斯治理技术成果,实施10项瓦斯治理示范工程,煤矿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和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升。
(二)“十二五”时期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安全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安全生产状况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目标迈进的攻坚阶段。作为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市场对煤炭的旺盛需求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压力。煤炭市场需求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40亿吨。目前煤炭价格高位运行,个别地区和煤矿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能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盲目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个别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仍较为严重。
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保障能力低。目前全国煤矿企业平均产能不足30万吨/年,各煤矿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现象,全国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才缺口约7万人,其中约96%的煤矿企业机电专业人才不足,88%的煤矿企业采矿专业人才不足。井下一线工人流动性大,安全生产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产能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仍有9000余处,大多数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老化,安全管理水平低。煤矿尘肺病等职业危害仍较为严重。目前,全国已列入整合技改的煤矿有5000余处,在建项目7000余个,“十二五”时期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将全面铺开,兼并重组矿井跨行业、跨地区扩张现象多,办矿标准多层次、办矿格局多元化,现场管理相对薄弱,事故易发。
煤矿灾害日趋严重。我国煤矿约91%是井工矿,在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复杂。煤矿开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20米以上,随着开采深度和开采强度的不断增加,相对瓦斯涌出量平均每年增加1立方米每吨左右,高瓦斯矿井数量每年增加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数量每年增加3%。矿井突出危险性加大,水、火、冲击地压、热害等灾害越来越严重,防灾抗灾难度加大。
同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更面临着重要机遇。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服务、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监督、宣教培训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政府监管责任,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对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国务院《通知》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准则和得力抓手;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设立了“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专节,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工作重点和奋斗目标。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煤炭大集团、大基地建设的稳步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有助于尽快解决煤炭行业增长方式粗放、技术落后、安全保障能力低等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和结构性问题,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
建立健全“六大体系”和全面提升“六个能力”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门类齐全、配套完备、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面向基层、贴近实际、载体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六个能力”,有利于加快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一切从零开始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严格行政执法,加强责任落实,加强监管监察,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科技进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为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政策、投入、体制、机制等方面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加强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的超前预防,落实源头治理措施。
强化执法,落实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加强监管监察,严格执法,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准入,有序退出。严格煤矿企业安全准入制度,明确矿井规模和抗灾能力标准,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建立煤矿有序退出机制,关闭灾害严重难以治理、生产力落后、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明确相关政策及补偿办法。
依靠科技,提升素质。坚持“科技兴安”,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科技研发与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加强岗位技术练兵,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技术装备支撑保障能力,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继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得到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较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
重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
煤矿瓦斯事故起数下降40%以上;
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下降40%以上;
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下降50%以上;
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完善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等制度。
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经济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继续加大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落实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和防灭火等灾害治理资金;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提高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能力。完善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加强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继续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制定更优惠的政策、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的管理,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严格遵循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实施整合矿区和受水害威胁生产矿井的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查清影响安全开采的老空区、奥灰水等水文地质情况。加强火区治理,完善防灭火系统,淘汰煤矿非阻燃电缆、皮带等。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建立有序退出机制。加强煤矿地质工作,提高地质勘查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低产能和建设规模,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限定在30万吨/年至80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限定在45万吨/年至500万吨/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将技术人员配备列入煤矿安全准入基本条件,提高煤矿建设、生产领域的企业准入标准;坚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与推进整合关闭相配套,积极推进各产煤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建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提高煤炭工业产业集中度,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
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化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生产煤矿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国有重点企业和新建煤矿达到一级标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发挥班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继续提高矿井安全生产信息化、采掘机械化水平,着力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进程,全面提高小型煤矿生产力水平,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
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强化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机构建设,构建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与申报系统和职业健康检测基础数据库,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实施防治煤矿粉尘、噪声、高温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工程。
(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实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加强基层监察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煤矿安全监察力量,建立完善安全监察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分级分类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严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和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察监管实训体系,实施安全监察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工程,提高各级尤其是一线监察人员执法水平。
创新安全监察监管方式。深化煤矿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改评估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建立煤矿安全风险的分类分级制度和分类分级监察监管体制;探讨煤矿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挂钩的工作机制,开展煤矿“安全审计”试点工作;完善非法违法企业 “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告发生重特大事故、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职业危害严重且治理不力的企业名单;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督促煤矿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社会责任。
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提高监管效率。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更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装备;将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二期工程,建成覆盖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时监测信息,提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安全群监员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拓宽和畅通煤矿安全工作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用好“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对有效举报予以奖励。及时公布事故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大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机制,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实施“科技兴安”工程,开展瓦斯、水 、火、冲击地压、职业危害防治等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及重大装备研发,力争在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健全完善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技术集成体系。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和推广机制,及时发布先进适用的煤矿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目录;加大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力度,将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分类监管与技术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标志、培训、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发展煤矿安全装备制造业,提升煤矿瓦斯治理等重大事故防治技术与装备和安全避险、安全监控、个人防护等安全设备的技术水平,培育技术能力强的安全装备制造企业。
(四)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
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步伐,完成《煤矿安全规程》的全面修订工作;建立法规、规章运行评估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订相关煤炭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支持和促进地方立法,健全完善规范完备、门类齐全、针对性强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推动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划及时获取、识别和落实制度;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杜绝“三违”、“三超”行为。
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多发地区和基建技改、整合重组煤矿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执法信息沟通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煤矿事故查处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五)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首批建设大同、开滦、平顶山、淮南、鹤岗、靖远和芙蓉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并建设14支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加强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到储备充足、调动迅速、高效救援;推动煤矿企业专职矿山救护队建设,推进煤矿企业兼职救援队伍建设试点;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救护)工作机制,尚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企业与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健全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系统的功能向为遇险人员提供安全避险和有效救援延伸,并与紧急避险系统实现可靠连接;加快推进井下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等紧急避险设施建设;全面建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升煤矿事故防范、人员避险和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工作。完善煤矿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与评估;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市、县煤矿安全联网。
(六)完善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深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鼓励煤矿企业先招生后招工;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作用,推进班组长安全建设,加强煤矿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提高煤矿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和操作水平。
强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逐年扩大地质、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煤矿生产建设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技能型人才;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完善技术服务机制,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建设完善一批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四、重点工程
(一)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加强瓦斯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实施煤矿企业矿井通风系统改造。重点加强复杂条件下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瓦斯突出与爆炸的成套技术装备标准研制。提升瓦斯抽采系统的能力,落实先抽后采和“两个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到2015年,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均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重点地区是山西、河南、贵州、黑龙江、重庆、四川、湖南、辽宁、陕西、安徽、云南等11省(市)。
(二)水灾、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矿井重大灾害治理工程。
加强水害防治基础工作,加大水害综合防治技术研究。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华北奥灰水和兼并重组矿井周边老空区范围和积水量,落实“防、堵、排、疏、截”综合治理措施,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井下探放水。实施疏水降压和底板隔水层加固等工程。重点治理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四川、湖南、贵州、江西等地区煤矿水害。进一步加大火灾成因机理分析、火灾预防、监测预警和灾害发生后灭火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研究力度;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煤矿电缆、皮带、电气、可燃材料支护等存在的外因火灾隐患;加强对东北褐煤自燃区、华北烟煤自燃区、西北低变质烟煤自燃区和南方高硫煤自燃区煤炭自燃引起的内因火灾隐患的治理,防止内因火灾发生。加大冲击地压发生机理、预测规律和防治技术研究力度,重点治理河北开滦,黑龙江七台河,吉林辽源,江西萍乡,山东新汶、枣庄,河南义马,四川芙蓉,重庆南桐、松藻等矿区的冲击地压灾害。
(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程。
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全国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并确保其发挥应有作用,切实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程。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将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逐步形成完善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促进机制,进一步推动达标工作。到2015年,全国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10%以上,中央企业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90%以上,国有重点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80%以上。
(五)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工程。
推进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进一步提高大中型煤矿机械化水平,努力实现采掘生产的信息化和自动化;逐步提高小型煤矿机械化水平。每年重点扶持100个煤矿进行机械化改造,到2015年底,小型煤矿采煤、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5%、80%以上,实现全国4000个小型煤矿进行采煤机械化改造,5000个小型煤矿进行掘进装载机械化改造,小型煤矿机械化生产能力提高2亿吨。
(六)安全技术研发与推广工程。
加强深部开采煤岩动力灾害防治、瓦斯灾害防治等基础理论研究和高精度煤矿地质探测等技术研究。重点开展矿井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防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深部矿井热害、瓦斯防治、顶板维护、水灾预防、通讯传感等的关键设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建立煤矿安全科技示范工程,先期开展矿区灾害预测预报技术、互联网在安全管理上的应用、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置技术等重点工程。
(七)安全教育培训工程。
加大煤矿一线安全检查员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安全检查水平;强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继续实施“万名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建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重点依托中央煤炭企业和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建设15~20个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完善10个警示教育基地;推进全国煤矿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煤矿安全区队和煤矿安全班组建设。
(八)职业危害治理工程。
加强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和状况普查,掌握职业危害分布状况、危害程度;建立全国煤矿职业危害数据库和国家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实验室;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推进煤矿噪声、高温治理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全面推进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设10个尘肺病治疗康复中心。
(九)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程。
建设国家、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演练基地,全面开展各级应急协调指挥人员及各级煤矿救援队伍指战员的培训与演练。依托国有大型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加快建设7个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队,14支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个实训演练基地,加强110支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重点地区建设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储备库。
五、规划实施与评估
(一)明确规划实施责任。
实施本规划是各产煤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各产煤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规划的主要任务。加强协调,切实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继续强化和完善煤矿安全技改、煤矿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完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规范使用方向。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衔接。落实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税收优惠等相关经济政策的完善与实施,扩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支持引导煤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
(三)加强规划实施与考核。
各产煤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本地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煤炭工业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建立严密有效的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尽快启动规划重点工程。完善有利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绩效考核体系。
(四)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制度,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建立完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在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编制部门对规划实施总体进展情况进行评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经中期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规划发布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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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07]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新政办发〔2007〕13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13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
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2.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方面;
4.建立职责明确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制定相关规定,配备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
5.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6.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进行奖惩;
7.制定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8.依法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9.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规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职责。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定期向当地政府及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3.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职业病防治科普工作;
5.依法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6.依据职责分工对本系统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
7.及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并组织事故救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二、具体分工
(一)卫生部门:负责拟定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规章,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4.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5.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
6.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7.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8.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10.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
11.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3.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4.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三)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1.负责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3.负责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4.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1.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2.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1.依据《工会法》的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
2.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
3.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厅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预审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该建设项目。
(七)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进行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
(九)税务部门:负责对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探索制定有利于我区职业病预防控制的地方性税收机制和政策。
(十)环保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单位的环境污染及环境治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十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乡镇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三、责任追究
各地应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此制度追究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未履行职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有下列情形的,追究当地政府及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发生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的;
2.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作业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未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3.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或未经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从事有毒物品生产,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或事故的;
4.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案的;
5.在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未对事故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控制措施,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6.在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力,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7.出于地区、部门利益阻碍、干涉职业病防治违法案件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9.其他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相关的渎职、失职行为的。
(四)对未尽职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由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及其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五)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及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申请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4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x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x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和2002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 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白xx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