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赤道几内亚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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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赤道几内亚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赤道几内亚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0]13号


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待遇的第一步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零关税商品清单详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32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0]11号)附件2。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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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出口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郊区出口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市政府


为了促进我市郊区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鼓励企业不断扩大出口产品生产,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用于郊区出口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一、市财政拨出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设备和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计委、市农林办、市经贸委正式批准立项,并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改造项目。
2、经营管理好,出口产品有销路,需要扩大出口生产,资金和付息有困难的企业。
3、具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能力。
三、贷款贴息的审批与发放。
1、采用“先审批,后贴息”的办法。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市郊区外经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定。
2、在项目建设期内,贷款利息先由承办企业支付。待项目按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再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报市郊区外经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定后,按批准贴息的金额,由市财政一次拨给承办企业。



1987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68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68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特别是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传统贸易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并同意促进两国之间的货物交换。

  第二条 两国间的贸易可通过中国和尼泊尔的国营贸易机构进行,也可通过两国的其他进出口商进行。

  第三条 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应遵照两国当时有效的各自的进出口法律、规定、程序和外汇条例进行。

  第四条 两国间的贸易应尽可能在进出口总值平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缔约双方将通过定期协商决定一国能向另一国提供哪些货物;双方在为这些货物颁发进出口许可证方面,将相互给予尽可能优惠的待遇。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对一切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及其它各种捐税、杂费和手续费方面,以及有关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和收费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它现在是或将来可能成为任何关税联盟或其它免税贸易协定的一方而获得的优惠。
  2.有关国际通商的多边经济协定所给予的优惠。

  第六条 两国间有关商品及货物进出口的支付和其他支付按照本协定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两国边境居民可在离边界三十公里的范围内进行以易货为基础的小额传统贸易,不受上述各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能解释为使缔约任何一方摆脱在本协定签订前已承担的和签订后将要承担的任何国际条约或协定的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在执行中如发生有任何争议,须通过缔约双方和平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有效期追溯自一九六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开始,共二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二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期满后,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义务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解决。
  本协定于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毅          基尔提·尼迪·比斯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