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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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规定,现将《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予以公布。

                      市 长 穆为民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用人单位已有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在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因病伤残职工和自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中安置的残疾人,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八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收(聘),并应当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状况和特点,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依法给予免费或者优惠。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和工作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度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均工资额。

  第十一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后,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市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中央、省驻宛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所属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规定缴纳,经收缴部门催缴无效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十五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者因经营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减免。

  第十七条 县级(除财政实行与省财政直接结算的县市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上缴市级国库。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提高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的补助;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21日施行的《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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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筵席税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营业场所(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开办的上述饮食经营场所,下同)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单位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元(包括菜肴、酒、饭、面食、点心、饮料、水果、香烟、服务费等价款金额,下同);个人举办筵席一次实际支付金额总数达到或超过二百五十元的,都必须按所支付的金额全额计缴筵席税。
第四条 筵席税税率为15%。
第五条 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一)政府外事活动中举办的筵席;
(二)执行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三)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支付外汇券的筵席。
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饮食店等经营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七条 凡纳税人举办筵席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人代征筵席税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赁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 筵席税税款交同级财政。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可按筵席税入库税款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纳税人、代征人必须履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对模范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纳税人、代征人,由市、县税务机关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纳税人阻绕、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
代征人不收或者少收应征税款的;
纳税人避税或者纳税人与代征人合伙避税的。
第十一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9月1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评价验收暂行办法和2010年度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评价验收暂行办法和2010年度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细则的通知

国烟办综〔2010〕386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根据2010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及五个实施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省级公司领导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和2010年度省级公司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细则的通知》(国烟人〔2010〕263号)精神,为全面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显著提升基地单元建设水平,切实推动原料保障上水平,现将《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评价验收暂行办法》和《2010年度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评价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2010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及五个实施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省级公司领导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和2010年度省级公司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细则的通知》(国烟人〔2010〕263号)精神,为全面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显著提升基地单元建设水平,切实推动原料保障上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 和“逐级验收、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制,全面、科学、准确地评价基地单元建设水平,确保评价验收工作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对基地单元的评价验收,以及地市级公司、工业公司基地工作组对基地单元的自查评价。国家局、总公司负责对各省级公司开展的基地单元建设进行抽查评价验收;省级公司负责对本单位开展的基地单元建设进行全面评价验收;地市级公司、工业公司基地工作组负责对基地单元建设进行全面自查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列入国家局年度计划的基地单元。

第二章 评价验收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基地单元评价验收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国家局、总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具体工作要求制订发布评价验收细则。

第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公司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基地单元评价验收专家组,负责开展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基地单元评价验收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的评分办法在年度评价验收细则中规定。

第八条 地市级公司、工业公司基地工作组根据国家局要求和省级公司部署,严格按照基地单元建设标准和评价验收细则,分环节、高质量完成基地单元建设和全面自查评价工作。自查评价合格后,申请省级公司评价验收。省级公司是基地单元建设评价验收工作的主体,基地单元评价验收合格后,向国家局、总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国家局、总公司对省级公司验收合格的基地单元进行抽查验收评价,抽查基地单元数量和地点随机确定。

第九条 基地单元建设评价验收工作原则上当年当季完成,具体可按指标分环节、分时段进行。评价验收遵循以下程序: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查阅资料、打分评价、建立档案、结果反馈。

(一)听取汇报。被评价验收单位要根据评价验收内容准备详实、有效的基础材料并向评价验收专家组汇报相关情况。

(二)现场考察。评价验收专家组实地考察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烟叶生产收购现场,实地走访烟农合作社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

(三)查阅资料。查阅基地单元建设规划、基础设施档案、相关制度文件、相关数据报表、相关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和记录。省级公司评价验收时要查阅地市级公司的自查评价档案,国家局、总公司抽查评价验收时要查阅省级公司的评价验收档案。

(四)打分评价。按评价验收细则及评分标准逐项打分,汇总评价结果,形成《基地单元建设评价验收意见》。

(五)建立档案。将基地单元基础资料、评分表及相关材料、相关会议纪要、评价验收意见等整理归档,建立基地单元评价验收档案。

(六)结果反馈。《基地单元建设评价验收意见》要及时向被评价验收单位通报,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合格的申报上级单位评价验收。

第三章 评价验收内容及指标体系

第十条 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评价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规划,基地单元管理,生产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信息化管理,烟叶收购与工商交接等七个方面;省级工业公司评价验收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原料供应基地化、烟叶品质特色化、烟叶收购调拨、烟叶加工、烟叶质量评价、工商合作效果等七个方面。省级公司均设有技术或管理创新加分项。

第十一条 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基地单元建设规划指标主要包括规划报告及规划手段、基本烟田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三个方面;基地单元管理指标主要包括机构扁平化、岗位专业化、流程规范化、基本烟田管理、计划合同管理、 工商合作管理、绩效考核管理七个方面;生产技术水平指标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制订、适用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烟叶质量状况四个方面;基础设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基本烟田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档案管理与管护三个方面;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与专业化服务的指标主要包括连片种植水平、生产组织形式及户均规模、机械化作业水平、合作社建设、合作社治理结构及规范运行、专业化服务覆盖率、合作社运行效果七个方面;信息化管理指标主要包括信息环境配置、基础操作能力、烟站(单元)管理系统三个方面;烟叶收购与工商交接指标主要包括基层站硬件配套、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试点、烟叶收购管理与收购秩序、烟叶仓储管理、烟叶等级合格率、“两条红线”执行六个方面。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公司基地单元建设组织管理指标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和工作方案两个方面;原料供应基地化指标主要包括原料需求规划制订、基地建设规划制订、基地单元人员落实三个方面;烟叶品质特色化指标主要包括烟叶品质风格特色定位,烟叶数量、结构及质量要求,生产技术导向,试验示范四个方面;烟叶收购调拨指标主要包括参与烟叶收购、参与散叶收购试点、等级合格率、烟叶调拨四个方面;烟叶加工指标主要包括加工工艺和质量要求、复烤加工过程参与两个方面;烟叶质量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原料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烟叶质量评价两个方面;工商合作效果指标主要用省级局(公司)基地单元评价验收得分的30%来体现。

第四章 评价与奖惩

第十三条 根据评价打分结果以及各项评价验收指标工作开展状况和完成情况,将评价验收评定为一次验收合格和整改后验收合格。但通过验收时间不能晚于次年4月份。

第十四条 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结果作为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基地单元建设、特色烟叶开发、现代烟草农业建设以及省级工业公司基地单元建设考核指标得分的依据并与各省级公司领导班子的绩效薪酬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省级公司及地市级公司要将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结果与各级烟叶干部和技术员业绩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推先评优等挂钩。

第十六条 国家局对评价验收结果优秀的基地单元,授予优秀基层工作站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评价验收合格的特色优质烟叶基地单元,可享受烟叶调拨价格上浮政策和生产投入补贴政策,具体上浮等级、数量及比例由国家局确定下达。

第十七条 基地单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价验收不合格:超合同收购、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验收不合格、烟农专业合作社验收不合格、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基地单元,整改完善后重新组织评价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度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细则

为确保基地单元评价验收工作质量,稳步推进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努力实现知名品牌原料保障上水平,根据国家局《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一、评价验收对象

2009年、2010年列入国家局计划的整县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基地单元,以及2010年列入国家局计划的特色优质烟叶开发基地单元。

二、评价验收内容

对基地单元的评价验收,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主要评价基地单元建设、特色烟叶开发、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等内容,评价得分权重设定为25%∶15%∶60%;省级工业公司主要评价对口基地单元建设情况。

三、评价验收具体指标

(一)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

1. 基地单元建设(25分)。

建设规划(8分):包括规划报告及规划手段、基本烟田规划、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规划等。

基地单元管理(17分):包括基层站点设置、人力资源及岗位设置、基本烟田管理、计划合同管理、工商合作管理、烟叶业务规范执行、绩效考核管理等。

2. 特色烟叶开发(15分)。包括生产技术方案制订、适用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以及烟叶质量状况等。

3. 现代烟草农业建设(60分)。

基础设施建设(15分):包括烟水、烟路等基本烟田建设,密集烤房、育苗工场、农机具等烟田配套设施建设,过程管理与建后管护等。

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与专业化服务(22分):包括连片种植水平、生产组织形式及户均规模、机械化作业水平、合作社建设、合作社治理结构及规范运行、专业化服务覆盖率、合作社运行效果等。

信息化管理(6分):包括信息环境配置、基础操作能力、烟站(单元)管理系统试点等。

烟叶收购(17分):包括基层烟站硬件配套、专业化分级和散叶收购试点开展情况、烟叶收购管理与收购秩序、烟叶仓储管理、烟叶等级合格率、 “两条红线”执行情况等。

4. 加分项。包括生产技术改进、生产组织形式创新、业务流程优化、基层管理方式创新等项目成果及推广应用成效。

(二)省级工业公司:

1. 组织管理(5分)。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等。

2. 原料供应基地化(7分)。包括原料需求规划制定、基地建设规划制定、基地单元人员落实等。

3. 烟叶品质特色化(15分)。包括烟叶特色风格定位,质量、数量、结构需求,生产技术导向,试验示范情况等。

4. 烟叶收购调拨(15分)。包括参与样品仿制、分级技术培训、收购监督,参与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试点,烟叶等级合格率,烟叶调拨流程及调拨比例等。

5. 烟叶加工(8分)。包括提出打叶工艺和质量要求,深度参与烟叶加工过程等。

6. 烟叶质量评价(20分)。包括原料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烟叶质量评价、反馈及改进,烟叶质量评价档案建立等。

7.基地单元建设水平(30分)。根据省级局(公司)评价结果确定。

8. 加分项。包括基地单元建设、烟叶生产收购、复烤加工、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技术改进、技术创新及组织管理创新项目成果及推广应用成效。

四、考核评价

1. 评价验收得分为85分以上,不缺项,无不合格项者,评价结果为优秀;验收评价得分为70分以上,不缺项,无不合格项者,评价结果为合格。

2. 有不合格项的,整改提高以后再申请评价验收;有缺项的,补充完善以后再申请评价验收。

具体评价打分方法见附件。

附件:1.基地单元现场评价验收流程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13/f035d802200c522bb061782b12da4bb8e1eca607.doc
2.省级局(公司)评价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13/34272d310231f34ad1ae066293e3aea244275950.doc
3.省级工业公司评价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13/2f3cc20e1488039c7c9f5b96502536adfabcdb6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