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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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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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采购、调拨、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福建省商业厅是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剧毒物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将化学危险物品转让给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经营;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经营许可证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五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营业场所、仓库、运输和装卸工具;
(二)有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批发业务;不得经营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规定不准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七条 申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经营者须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同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应在十五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审单位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省商业厅。
(三)省商业厅收到申请表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对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发给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省供销社系统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省商业厅可委托省供销社联合社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代发。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省商业厅统一印制。
第九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须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需延期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复查,将复查结果记入经营许可证副本,并报省商业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检查证,由省政府统一颁发。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库存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
(二)超出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有前款(二)、(三)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同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省商业厅和地(市)、县(市、区)商业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13日

卫生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8〕158号


部属(管)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08]9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要求

(一)时限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

以前年度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编报。

(二)组织管理要求

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三)编报内容要求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1):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4)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

(5)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6)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

(7)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招投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4)编表说明。

3.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复印件);

5.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决(结)算审计或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计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实,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并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待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见附件4)、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见附件5);

6.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三、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

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的重点内容: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项目建设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投资等问题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的正确性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审核等。

对于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附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财政部按规定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对需先审核后审批的项目,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xls

附件2: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3:待摊投资明细表.xls

附件4:转出投资明细表(参考).xls

附件5: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参考).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