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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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1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保证华中师大一附中博乐分校(以下简称“博乐分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州综合体育馆为群众体育健身服务的社会功能,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州少年儿童业余体校(以下简称“州业余体校”)负责州综合体育馆的日常管理。博乐分校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期间使用州综合体育馆。州文化体育局负责对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成立由州业余体校和博乐分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的州综合体育馆管理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使用和活动安排等工作。
第四条 州业余体校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州综合体育馆的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三章 开放时间


第五条 在博乐分校开学期间,每周一00:00至周五24:00,州综合体育馆服务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不对外开放。
第六条 周六、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博乐分校寒暑假期间,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由州业余体校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自治州重大活动在州综合体育馆举办期间,博乐分校在州综合体育馆的教育教学时间和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博乐分校在州综合体育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以及爱护公共设施的宣传教育,全面负责学生的人身安全,协助和配合州业余体校做好场馆的清洁卫生、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期间,入馆健身人员应严格遵守体育馆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服从体育馆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州综合体育馆举办大型活动的,应事先向州文化体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州综合体育馆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场馆器材及设施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文体部门要积极引进各级各类文体活动在州综合体育馆举办,努力提高州综合体育馆的使用率。
第十三条 州综合体育馆需闭馆进行维修、维护时,州业余体校应提前通知博乐分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州综合体育馆面向社会开放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州业余体校测算提出,经州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对残疾人、65岁以上老年人和博乐分校教师、学生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五条 州综合体育馆的日常管理运行经费(含人员工资、水电暖、设施维护等费用)纳入自治州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州文化体育局要加强对州综合体育馆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不断完善州综合体育馆收费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
第十七条 州文化体育局要会同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定期对州综合体育馆的收费以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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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政府令第200号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1年6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子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日常工作。
 民政、劳动保障、财政、人事、税务、工商行政、卫生和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按照税法规定实行税收减兔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在核发证照、租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五条 市、县残疾人残疾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工作。
 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伤残军人,可以计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含一年以上合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可优先安排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参方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持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和残疾职工名册及残疾人证,向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残疾人就业情况报表。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人就业人数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发放《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款通知书》,并在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中推荐残疾人就业。
 单位在接到《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款通知书》20日内,到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一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收取,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市和县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以下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就业前的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
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劳动监察:
  (一)单位按规定参加残疾人就业年审情况;
  (二)单位招收残疾人后的劳动合同签定、履行以及用工安排情况;
  (三)单位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情况;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对违反上述情况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建议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
  对拒报统计部门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瞒报在岗职主人数和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等违法行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建议统计部们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确保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后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取消了13类、下放了12类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见附件)的审批,并明确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本部门“三定”规定,加强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有关建设项目所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上或者设计边坡2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总库容1亿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坝高200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继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

(二)对于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附件第20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安全核准意见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进行安全核准;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三)其他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下放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规定执行。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有关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相关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建设项目投资审批事项目录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3/0821/217757/files_founder_3107318414/293764852.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