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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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22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适用

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本系统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

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

补偿性收费。

  第四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属管理收费应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

确定;属证照收费应根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

  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合理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确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并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

案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省

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5、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第七条 依据第六条所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

核、下达或会同其他部门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或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转发

执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或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核准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转发执行。

  第八条 除第六条规定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归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

府可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在其批准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需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

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所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由

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

府审批。

  第九条 下列各项为超越权限的、非法的收费,不得执行。

  1、省人民政府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县(区)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派出

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定的收费;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第六条所列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外的收费;

  3、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

务名义进行的收费;

  4、同一管理行为已经批准收取管理费,又对证照收费。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除外;

  5、其他不符合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收费。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收费主管机关应汇集并公开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收费单位应在固定的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对人民群众普遍反映

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人民政府应作说明或纠正。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批准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

部门申请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没有《

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

  《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更或终止时,收费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收费许可证

》变更或注销手续。

  各级物价部门应定期审查换证,并将审查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变更情况予以公

布。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必须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缴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据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

》到指定的财政部门领取收费收据。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收据外,收费收据按统一管理,分级印发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

统一格式,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印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印发、转让收费收据。

  第十四条 《收费许可证》、收费收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部门、省财政部门

分别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应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收费款项,必须按时上缴,不得隐瞒、截留、

坐支、挪用;核准使用的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乱支乱用。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应按季向发放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抄报有关

物价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应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收费及收支情况的监督

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收费

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五)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

  (六)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七)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二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

罚:

  (一)对有前条(一)至(四)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

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对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

证》的当事人,依法处理;

  (二)对有前条(五)至(九)项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财务、收据管理规定予以

处罚;

  (三)对以上受处罚单位、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监督检查机构可视情节予以通

报批评,并向其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主管部门或监察部

门在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应作答复。监督检查机构对答复有异议

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反映。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违法的收费,有权向当

地物价部门举报,有权拒交第(六)项违法的收费。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

彰或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物价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收费单位因收费发生争议时,除按第二十二

条规定可拒交外,必须先按收费单位的决定缴费,并在缴费后十五日内向收费单位的上

一级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按到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收费单位的上一级机关

、行政主管部门或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

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申请复议,或复议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收费单位或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

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施行。1986年7月24日省人民政

府颁布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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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 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1日 生效日期1987年3月11日)
            A、科学、教育、语言

 一、科学、高校、高等专科学校
  1.奖学金
  a、德方奖学金
  DAAD每年仍提供最多四十个奖学金名额和所需延长的名额。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于1987年开始,在一个特别计划范围内,提供总数为一百五十人/年的额外奖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李鹏与德国学术交流中心主席舒尔特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所商定的关于合作培养中国博士研究生计划,此一百五十人/年的额外奖学金将优先提供给这一计划。
  DAAD同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合作在中国举办曾经获得过DAAD奖学金的学生讨论会。
  在德国经济界奖学金计划内,在已承诺的范围内向中国各种专业的年轻大学毕业生共提供一百五十个奖学金名额(在德国的大学和企业学习语言和进修)。细节另商。
  此外,德方十个律师事务所准备各接受和资助一名中方律师在各所实习。
  b、中方奖学金
  中方每年提供最多四十四个在中国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学习、研究的奖学金名额和所需延长的奖学金名额。
  中方邀请二十名德国汉学学者访问中国十四天。细节另商。
  c、选拔方法
  在分配奖学金时,各方都尽量考虑对方政府、科研机构和有名望的科学家的建议以及个别奖学金生的申请。
  涉及到双方向对方大学生提供的奖学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奖学金提供方(如国家教委或DAAD)在征得建议机构的同意后决定奖学金的分配。为此,根据一方的要求,奖学金提供方的主管人在对方建议机构的协助下,可在奖学金申请人本国内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具体选拔办法将另行规定。
  有关延长奖学金名额问题应由一方尽可能在奖学金期满前三个月做出决定并将结果直接通知对方。
  2.自费生/政府奖学金生
  中方准备每年通过DAAD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接受总数(包括所需延长名额)最多一百五十名的德国自费大学生、博士应考生及年轻科学家并免收学费。
  德方准备每年在中国政府的政府奖学金计划内接受最多为二百名学位获得者和年轻科学家,由DAAD介绍到德国高等院校学习。
  德方准备接受上海同济大学预备部1985/1986、1986/1987学年的结业生,他们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DAAD推荐到德国高等院校学习。详见有关备忘录。
  中方尽量向在华进行科研工作的德方奖学金生和自费生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尤其是能使他们获得原始资料。具体细节见德方递交的备忘录。
  3.互换科研工作者
  a、双方努力进一步加强互换科研工作者,鼓励两国科研工作者进行直接接触,各方应为对方的科研工作者提供适当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b、德方赞助措施
  DAAD每年向中国科学家提供最多九名一至三个月的学习逗留奖学金名额到德方研究机构进行科研工作。
  DAAD每年推荐和赞助最多三十名德国高校教师到中国高等院校进行客座讲学。
  DAAD在与德国校际交流院校商定后,每年向上海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介绍并赞助最多五名德国高校教师进行为期一年教学工作和最多十五名讲师进行为期一至三个月教学工作。
  DAAD每年介绍并赞助除日尔曼学专业以外的最多四名科学家作为专业讲师到中国高校和研究机构任教。
  如果在个别情况下,推荐不到长期教师,则可由相应数目的短期讲师或教师代替。
  c、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向德国科学工作者提供最多十个为期一至三个月的研究名额,到中国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工作。
  d、选拔方法
  以上赞助措施内的具体人选,需有关单位(大学、科学院等)协商后确定。
  4.代表团访问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各邀请一个最多五人的教育代表团,作为期二至三周的考察。代表团的组成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DAAD负责。细节届时另商。
  在代表团交换范围内,中方在一九八六年邀请一个最多为四人的德方专业代表团作为期最多两周的访问(高等专科学校)。
  5.会议
  双方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欢迎和赞助各方的科学家到对方国家参加国际会议。
  6.高校实习生
  双方欢迎象亚琛工业大学和北京钢铁学院业已进行的互换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实习性考察活动。
  德方建议,除现有的协议外,通过国际组织加强交换实习生。经济学大学生的国际实习交流活动可由国际经济学大学生联合会(AIESEC)赞助,将力争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双边互换实习生。再此范围内,中国经济学大学生可先于一九八六年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实习,随后德国经济学大学生可到中国企业或合资经营单位进行为期三至六个月的实习。具体细节须经双方负责部门商定。
  7.科学图书馆之间的合作、交换学术文献
  双方欢迎两国科学图书馆的合作。
  以中国学术研究机构为一方,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其他德国图书馆为另一方,继续交换著作。
  此外,德方可通过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向中国的学术机构提供德方学术著作。
  8.建立中国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双方继续进行在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9.上海同济大学研究生预备部
  双方同意就上海同济大学研究生预备部的方案进行审查。具体细节见双方备忘录。
  同济之友协会继续执行与同济大学已达成的向同济提供奖学金、派遣教师和提供仪器援助的计划,联邦政府把这一不是由联邦政府财政支付的计划看成是一个补充计划。同济之友协会支持同济大学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开展的各种接触并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协调。
  10.高等院校间的校际交流和高校合作的其他形式
  a、双方在合作协议范围内,促进高等院校间的直接接触,鼓励高校和其他学术机构及其科学工作者之间的直接接触。双方将集中利用现有资金,努力促进高校间合作的重点项目。在本计划中列举的具体赞助措施,应根据有关校际交流院校商定的原则实施。
  b、校际交流、奖学金
  德方为1986/1987年度提出下列促进措施。
  有关奖学金的选拔和分配由有关校际合作院校详细商定。
  在校际交流范围内:
  武汉同济医科大学--海得堡大学
  北京外国语学院--海得堡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海得堡大学
  天津大学--海得堡大学
  北京农业大学--霍海姆大学
  昆明工业大学--卡尔斯鲁厄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康斯坦茨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康斯坦茨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斯图加特大学
  上海机械学院--斯图加特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康斯坦茨专科大学
  南京专科学院--康斯坦茨专科大学
  为中国客座科学家提供二十八个奖学金名额(三百一十四人/月)作为期一个月到一年的学习、研究。
  为中国研究生进行学术逗留提供二十一个奖学金名额(二百四十五人/月)。
  为中国博士应考生提供六名奖学金名额(七十二人/月)。
  为中国大学生提供二个奖学金名额(共十二人/月),作为期六个月的逗留。
  邀请中方校际交流院校的代表访问上述德国校际交流院校。
  为中国校际交流院校提供书籍、情报资料。
  为四十五名科学家和五名德语教师到中国校际交流院校进行客座讲学提供旅费。
  这些措施在一九八六年实施。一九八七年在财政预算允许提供资金的条件下仍将采取同样规模的措施。
  在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和海得堡大学学际交流范围内,一九八六年将另外提供资金帮助添置设备。
  一九八六年在南京专科学院和康斯坦茨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际交流范围内提供一台机床设备。
  在北京大学和柏林自由大学的校际合作协议范围内:
  双方每两年互换一名大学教师,为期两学期(九个月)。
  双方每年互换两名科学家,为期六个月。
  在上海交通大学同柏林工业大学的校际合作范围内:
  交换教授、讲师。双方每年最多互派两名教师。
  派遣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人数最多为六名,为期两年(有一次延长的可能性)。
  共同举办讨论会和学术会议。如可能每年交替在校际交流合作院校共同举行讨论会或学术会议。
  支持上海交通大学建立和扩大建筑、微电子、计算机学科领域各专业和研究所(通过咨询和必要的人员培训)。
  支持共同的研究项目,促进上海交通大学、柏林工业大学、中国和德国企业四方在管理科学方面的多边合作。
  在浙江大学和柏林工业大学的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讲师。双方每年最多互派二名教授、讲师,两校争取均等利用此种可能性。
  派遣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人数最多五名,为期两年(有一次延长的可能性)。
  扩大浙江大学的“德语教学”。最多派两名讲师到浙江大学任教一年(负责德语教师进修、为浙江大学的中国交换预备生举办语言训练班,扩大“德语教学”的教学计划)。此外,浙江大学派出二名德语教师到柏林工业大学进行为期十二个月的进修。
  举办双边讨论会和学术会议。如可能每年轮流在两校举行一次双边讨论会或学术会议。
  在北京工业学院和柏林工业大学的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和讲师。双方每年最多派出二名教师,两校争取均等利用此机会。
  派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最多四名,为期两年(有一次延长的可能性)。
  举行双边学术会议。按需要轮流在各校举行讨论会。
  在浙江农业大学和柏林工业大学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和讲师。双方每年最多互派二名教师,两校争取均等利用此机会。
  派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最多二人,为期两年(有一次延长的可能性)。
  举行双边学术会议。按需要轮流在各校举行讨论会。
  在徐州中国矿业学院与柏林工业大学校际交流协议范围内:
  交换教授、讲师,每年派出最多二名教师。
  派研究奖学金生到柏林工业大学学习,最多二名,为期两年。
  在一方举行不定期双边学术会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钢铁研究院和柏林工业大学(由联邦研究技术部支持的)的交流合作协议范围内:
  项目负责人负责执行研究工作(先进行三年)。
  双方科研机构领导人互访。
  在广州暨南大学和柏林凯瑟琳·弗里德里希基金会关于培训医生的合作协议范围内:
  在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里,德方邀请最多十名中国医生到柏林进修一年。
  德方最多派出五名德国医生到中国进修一年。
  在上海机械学院和汉堡高等专科学校校际交流范围内:
  一九八六年将邀请两位中国电气工程学客座教授,为期六个月;
  派遣二名电气工程学教授和机械工程教授进行客座讲学。
  在校际交流和合作范围内:
  重庆大学--布伦瑞克工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布伦瑞克工业大学
  南开大学--布伦瑞克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布伦瑞克工业大学
  阜新矿业学院--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
  上海化工学院--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
  长沙中南矿冶学院--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
  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哥廷根大学
  南京华东水利学院--汉诺威大学
  机械工业部机床研究所--汉诺威大学
  北京大学--奥斯纳布吕克大学
  安徽大学(芜湖)--奥斯纳布吕克大学
  安徽大学(合肥)--奥斯纳布吕克大学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奥斯纳布吕克大学
  北京及上海音乐学院--汉诺威音乐戏剧学院
  华东水利学院(南京)--东北下萨克森州高等专科学校
  每年为中国教授、研究生提供二百五十人/月的奖学金。
  在高等专科学校的合作范围内提供三百人/月的奖学金。
  一名汉语教师继续在哥廷根大学任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安徽省及浙江省政府和下萨克森州在中国建立高等专科学校方面进行长期合作,特别要在建立杭州、安徽和合肥高等专科学校方面进行合作。下萨克森州主要在制定学制、专业师资进修、购置设备及共同的研究项目方面给予帮助。
  在校际合作范围内:
  清华大学--亚琛工业大学
  北京钢铁学院--亚琛工业大学
  中央民族学院--比勒费尔德大学
  同济大学--波鸿大学
  北京钢铁学院--多特蒙得大学
  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埃森综合大学
  北京医学院--埃森综合大学
  天津大学--埃森综合大学
  北京体育学院--科隆体育学院
  成都通讯工程学院--亚琛专科大学
  浙江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亚琛专科大学
  天津大学--亚琛专科大学
  在南京大学和波鸿汉语学院的合作范围内:
  在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向中国大学生每年另提供十五名年度奖学金。
  在浙江省和北莱茵-威斯特伐伦州关于建立宁波高等专科学校的共同协定范围内,拟支持该校的设计、制定学制、建立数据处理中心以及帮助建立建筑材料实验室;另外,在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各向中国科研人员提供最多六名进修奖学金名额。
  在北京国家旅游局与莱茵州-普法尔茨高等专科学校(沃尔姆斯)的合作范围内:
  为中国研究生学习旅游业提供3个奖学金名额(1985/1986学年冬季入学,直到学习结束);从1986/1987年冬季学期起,为此目的至少再提供一名奖学金。
  1986年邀请中国旅游高校4名校长赴莱茵州-普法尔茨专科大学沃尔姆斯进修。
  其他合作:
  北京语言学院--美因兹·格尔默尔斯海姆大学
  北京语言学院--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促进汉语教学研究会
  武汉大学--慕尼黑工业大学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汉堡大学
  南昌工业大学--吉森·弗里德伯克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电影学院--慕尼黑电影电视大学
  11.中国科学家客座讲学
  海得堡大学(东亚艺术史专业)于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各邀请一名中国科学家客座讲授考古学和中国艺术史。
  12.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
  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按惯例继续向中国年轻的科学家提供研究奖学金;向德国科学家提供菲多尔·吕嫩研究奖学金。
  13.高校范围以外的机构间合作
  a、双方同意应促进两国高校范围以外的科研机构的合作。
  双方强调中国科学院同马克斯·普朗克协会和弗劳恩霍夫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委与德意志研究联合会所签协议在科学交流和科研合作方面所起的作用。
  b、因此,双方欢迎其他一些机构旨在促进两国的科学文化交流而做出贡献。
  14.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每年(包括已经同意的延长奖学金名额)为中国研究生和科学家提供最多四十个奖学金名额,一般为期两年。奖学金的分配由埃伯特基金会同中国合作机构商定。
  基金会将保留考虑那些根据相应推荐而认为合适的人选。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将特别致力于在文化科学领域里发展四川省同北莱茵-威斯特伐伦州的机构紧密合作。
  特别要考虑社会科学方面的奖学金候选人。
  15.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
  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每年提供最多六十个奖学金名额,包括延长的奖学金名额。
  16.汉斯·赛德尔基金会
  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于1986/1987年向中国研究生和科学家提供最多六十个奖学金名额,奖学金生的人选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同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共同选拔。对奖学金生的选拔,三个组织均有建议权。
  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同赛德尔基金会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各交换一个代表团。
  17.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
  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将每年向中国大学生及科学家提供至多二十个奖学金名额。
  18.海因里希·赫茨基金会
  海因里希·赫茨基金会在一九八六年提供约十四个奖学金名额,并争取在一九八七年也提供奖学金。

 二、促进语言和相应的学术领域的合作
  1.双方认为在各自国家促进对汉语和德语以及相应学术领域(汉学和日尔曼学)的学习具有重大意义;双方强调提高外语知识水平,特别是对于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交流及对于扩大科学家和大学生的交流具有重要性。
  2.德语
  双方一致认为,根据中德1982/1983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第十三条所提出的方案是中国教育机构继续发展德语教学的重要基础。
  a、德语教师
  德方每年介绍并赞助最多共二十五名德语和德国文学教师到中国高等院校进行为期至少两年的工作,包括编写教材的工作。
  b、中国德语教师进修
  德方每年为十五名中国德语教师(其中尽可能安排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各一名德语教师)提供奖学金,赴歌德学院进修六个月。奖学金申请者的挑选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办理。
  德方派遣二名歌德学院讲师在北京或上海为中国德语教师举办进修班,并参加编写专用教材。关于教学期限和内容,届时另商。
  德方每年通过DAAD推荐三名教师到中国高校为德语教师举行讲座和讨论会,为期二至三个月,具体细节由双方另商。
  DAAD准备于一九八六年同中国日尔曼学学者协会合作在中国举行一个中德日尔曼学者大会。
  c、为中国外国语学校提供专业顾问
  德方愿意继续派二名德语教学的专业顾问到中国外语学校,其主要任务是参加示范教学,负责教师进修和对德语教师进行业务辅导。工作地点仍保留在上海和南京。具体细节及关于增派专业顾问的可能性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在条件成熟时,德方准备派二名德语教师到重点高中开展德语教学工作,除本职工作外,亦可根据要求,负责对本校任课的中国德语教师的进修。
  d、为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办语言训练班提供奖学金
  德方每年提供最多七十八人/月的奖学金,用于参加在歌德学院举办的语言训练班。应优先考虑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的教师和科学家以及司法部的实习生。奖学金申请者的挑选按本计划中规定的原则办理。
  3.汉语
  应继续进行目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促进汉语教学所开展的活动,如可能,还应加强并应该通过在中国培养德国汉语教师,补充这一工作。
  德方指出,现已可能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普通中学、业余大学和大学里学习汉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州文化部长常务会议“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普通学校汉语教学状况”的报告已呈上。
  a、中国教师
  中方准备应德方高等院校的要求介绍最多十名汉语教师到德方高等院校任教。其待遇与德方有关大学同级教师相同。
  b、为德方自费生举办假期训练班
  中方每年通过DAAD向德方汉学专业大学生及其他专业学习汉语的大学生提供最多六十个名额到中国自费参加为期六周的暑假汉语训练班。
  4.交换中学生(学语言的中学生)
  德方于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每年邀请最多六名德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和一名陪同教师赴德逗留四周。在条件成熟时,中方应为德方汉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提供同样的机会。
  因此,双方欢迎创建中学间的校际合作关系和两国的中学生开展书信往来活动。
  5.语言培训的具体项目
  a、上海样板科技德语项目
  双方一致同意在上海同济大学合作建立“专业德语中心”,该中心应成为中国此类专业语言中心的样板。
  b、双方将致力于协调其他专业语言项目,如北京外贸大学的专业语言项目以及浙江大学同柏林工业大学合作的“科技语言”项目。
  c、中国高校德语教学大纲
  中方与DAAD及歌德学院合作制定“中国高校德语专业基础阶段教学大纲”和“出国人员德语培训教学大纲”。在此工作初步完成后中方将继续同德方合作研定“中国高校德语专业高年级教学大纲”。
  d、教材编写
  德方愿意同歌德学院、DAAD以及中方的有关部门合作,编写用于德语教学、培养和培训德语教师的教材。
  e、捐赠教具
  德方准备通过歌德学院向中方的中学及高校提供德语教学用具。
  f、电视语言讲座
  根据两国政府表明的愿望,双方将继续合作,并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的换文,为在中国电视台开办德语讲座创造条件。德方将通过INTER NATIONES,尽快为中方提供在一九八八年开办电视基础德语讲座的资料。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德方已通过INTER NATIONES协会,开始为电视讲座提供与此有关的镜头脚本。
  中方在这方面负责单位是广播电影电视部。
  德方将通过INTER NATIONES免费、无版权限制地向中方电视台提供电视语言教程,并将(从一九八六年起)为中国电视台建立一个用于制作在中国播放的电视语言讲座的电视演播室。德方准备同中央电视台的一个代表团就其他一些措施进行商谈,例如:协助电视语言教程中文版本的编辑和制作工作。
  g、广播语言讲座
  双方欢迎通过中国的各种机构播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制作的广播讲座“用德语说”,并能用于语言工作中。
  德方准备免费、不究版权地为中方电台提供广播教程,包括可将其再版发行的书面教材。
  h、普通中学语言教学
  双方欢迎两国为促进语言教学目前在普通中学所做的努力。

 三、职业教育
  1.双方欢迎在职业教育方面迄今所进行的合作,即在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和组织方面进行合作,也在越来越多的由两国各有关机构合作实施重要单个项目中进行合作。参加此项合作者,德方有卡尔·杜伊斯堡协会。
  2.为适应职业教育的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两国应在迄今文化交流计划中商定的合作范围内,继续并发展在这方面的合作。在合作中涉及到下列具体促进措施:
  a、根据需要,就职业教育的规划和组织问题交换专家代表团。一九八六年中国派一个六人代表团进行两周的访问。
  b、邀请一个由十五名中国专业和领导人员组成的小组进行职业教育方面的进修(卡尔·杜伊斯堡协会同联邦教育和科学部协商后发邀请)。计划一九八六年邀请中方一名职业教育研究人员赴德,为期三个月;计划一九八七年邀请一个职业教育专业人员小组赴德(十五人,为期约三个星期)。
  c、派遣五名短期顾问为中国主管机构在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计划方面提供咨询(为期三个月)。
  d、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培训条例和教学计划中进行合作。
  e、通过交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培训条例和教学计划在内的材料和情报进行合作。
  3.为使不同专业都得到职业进修机会,卡尔·杜伊斯堡协会提供短期专业考察奖学金(三十六人/月)。
  4.下萨克森州将向安徽省提出该州关于扩大安徽省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师资培训和实习培训的设想。
  一九八六年秋在安徽举行一个关于职业教育的会议。为此下萨克森州将派约五名成员参加,他们是有关部、高校和进行培训实践的代表。浙江省的代表亦应参加这次会议。
  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安徽省向下萨克森州派遣由五名职业教育专家和一位翻译的代表团,对其作为期最多四周的访问。这一代表团将在下萨克森州就其教育体制、职业学校及教师培训作广泛的考察。

 四、歌德学院
  德方对中方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长访问北京期间(一九八五年十月),原则同意在华设立歌德学院一事表示欢迎。为缔结政府协议已经举行了会谈,并将继续进行这一会谈。双方确信,建立这样一所学院将在双方希望的加强和扩大文化合作方面做出贡献。

            B.艺术、音乐、文学

 一、通则
  1.发展交流
  双方强调,在美术、音乐和文学领域交流中,也要与本计划其他领域里的顺利发展相适应。因此本计划内的交流项目应进一步发展。同时,双方还应努力赞助本计划外的、两国有关单位达成一致的交流项目。
  2.一般赞助措施
  a、大学生和科学工作者的交换
  (1)德方赞助措施
  前言:这里说的奖学金必须计入本计划A款第一条中说的奖学金内。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每年向中国学习美术和音乐的学生提供四个奖学金名额和所需的延长奖学金名额。
  DAAD为中国文化部工作人员每年提供一名学习德语语言和德国文化史的奖学金生名额。
  DAAD每年最多安排三名中国美术和音乐科学工作者在德方研究机构从事为期一至三个月的科学工作。
  DAAD推荐和赞助最多三名讲师到中国音乐和戏剧学院短期讲学。
  (2)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提供给德方两名音乐和艺术科学工作者在中国艺术学院和艺术研究机构进行为期一至三个月的科学工作。
  (3)选拔方法
  选拔工作按照计划中规定的办法办理。
  b、语言短训班
  德方歌德学院每年最多向中国文化部系统提供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供中方工作人员在歌德学院语言训练班学习。
  c、代表团访问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和文化部根据需要各派一个至多由五人组成的代表团作为期二至三周的考察。专业届时另商。
  3.其他交流
  a、中国作为一九八七年汉诺威博览会的伙伴国,将在博览会上和汉诺威市举办文化活动,德方将支持中方上述活动。
  b、将继续在文物保护领域里的合作。
  c、德方希在一九八七年举办一个“产品--形式--历史展览会”,中方注意到这一愿望。

 二、艺术部分
  1.展览
  德方在中方举办以下展览:
  (1)“北德手工艺品”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初);
  (2)“马克斯·克林格尔”展(一九八六年);
  (3)“德国魏玛时期版画”展(一九八七年北京、上海);
  (4)另一个艺术展览,细节届时另商。
  中方在德方举办以下展览:
  (1)“宜兴陶器”展(一九八七年);
  (2)“绘画大师齐白石作品”展(一九八七年)。
  2.艺术家交流
  德方在一九八七年邀请至多三名中国画家在一家德国画廊逗留约三个月,邀请两名中国画家在萨尔州考察学习。从一九八六年十月起,萨尔州大学向一名中国艺术史工作者提供六个月的奖学金。

 三、音乐
  1.客串演出
  a、德方派出
  一九八七年诺伊斯室内乐团访华,该团由管乐、弦乐组成。能广泛交流经验和参加音乐研讨会。
  b、中方派出
  一个文艺团体访德。
  2.音乐专家互访
  a、双方一致认为,应利用乐队在客串演出时,举办研讨会作报告及组织两国音乐家、音乐专家会见等。
  b、德方通过DAAD派出
  具有演奏经验和能培养乐团专业演奏员的三名音乐学院讲师访华一至三个月,与一个中国的交响乐团共同演出和从事教育活动。
  c、中方派出
  (1)两名交响乐团的指挥新手去德国参加指挥训练班。
  (2)四名歌唱家去德国学习声乐。
  3.合作项目
  双方赞助由一名德国歌剧导演来北京用汉语排演一出德国歌剧,细节届时另商。
  德中合作还将在卡尔·奥尔夫音乐学院继续。

 四、戏剧、芭蕾
  1.客串演出
  德方派出:斯图加特符腾堡国家剧院芭蕾舞团访华(人数百人以内)。
  中方派出:成都木偶团
  2.代表团互访
  德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一个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戏剧导演小组到中国考察访问,为期二至三周。在华期间,拟促进由一名德国导演与一个中国话剧团合作用汉语在华排演一出德国话剧。同样,中国导演也在德国排演一出中国话剧。

 五、文学、图书和出版
  1.文学
  双方赞同各自作家协会在文学领域里的交流,并愿在可能范围内继续促进两国作家的会晤。
  一九八七年中德双方互派一个至多由五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访问对方。
  双方欢迎和促进与本国的出版机构合作,翻译对方的文学作品。两国要加强翻译工作者的接触,促进这方面专家交流(德、中双方各派至多五名翻译工作者访问对方)。
  2.出版
  双方十分重视在出版业方面的合作,它首先对于传播文学作品有重要作用。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考察访问,为期二至三周。根据中方的愿望,中国代表团的访德日期可与法兰克福图书博览会的时间一致。
  3.图书馆
  双方赞同和促进两国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和书刊交流,两国各派遣一个由至多五名图书馆工作人员组成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访问。
  为促进德中图书馆关系在青少年读物方面的发展,德方愿邀请中方两位青少年读物的专家在慕尼黑国际青年图书馆作为期三个月的考察访问(德方只负担在德逗留期间的费用)。
  4.图书博览会
  德方将参加一九八六年在北京举办的第一届国际图书博览会,细节由有关单位另商。中方将如以往那样参加法兰克福图书博览会。

 六、电影
  双方鼓励和促进在电影领域中继续合作。
  1.电影周
  欢迎互办电影周,双方各派一个由导演和演员组成的五人代表团访问对方。
  根据双方愿望,第二次电影周于一九八七年以举办中国电影周开始,在三至四个德国城市举行;德国电影周在一九八八年举行,在中国三至四个城市里放映德国电影。两国在较晚时间协商有关细节。
  2.双方欢迎两国有关机构互换电影。
  3.双方欢迎两国有关部门合拍电影,细节由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4.双方愿支持电影制片者的拍摄工作,给予出入境及逗留期间的方便。

             C.广播和电视

  1.双方鼓励在广播和电视领域里交流与合作。
  2.双方欢迎定期互换电视节目(包括电视连续剧)和广播节目。交换节目直接由两国有关单位办理,双方通报各自对节目的使用情况。
  3.双方鼓励新闻界的专家互访、专业考察以及在新闻范围内的进修培训和业务交流。有关条件和费用届时另商。
  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中方派至多五名电视外语教学专家赴德作为期三周的考察。
  4.双方将欢迎两国有关部门签订一个合拍电视电影的合作协定。

               D.体育

  双方继续促进体育交流。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德国体育联盟协商,欢迎双方中、小学体育和高校体育领域里进行经验交流。

               E.青年

  双方欢迎和促进青年交流项目的发展。
  双方满意地看到下列几个领域里的关系仍在不断发展:
  --德国联邦青年联合组织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在国际青年工作中日益发展双边关系;
  --德国青年旅行社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中国青年旅行社在青年旅游和住宿方面的合作。
  两国政府今后将尽可能进一步支持青年组织已开始的合作。
  德方表示,联邦青年、家庭、妇女和卫生部愿在一九八七年通过国际青年交流和访问服务社制定一个为接待一个由八至十名青年专家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作为期十至十二天的访问计划,以考察德国青年援助组织。在德费用由德方承担。
  本计划附件为计划的组成部分。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一日在波恩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目录和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郭 丰 民                魏 特
    (签字)                (签字)

黑河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黑河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事项和重大活动档案(以下简称为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档案的管理。
  本市主办、承办重大事项的单位,包括举办重大事项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为主办、承办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档案,是指在本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区性重要会议,以及举办的重大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宗教、外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五大连池管委会(以下简称为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职责权限,对重大事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在部署举办重大事项时,统筹安排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好重大事项档案工作。
  第六条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事项开始举办前,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大事项档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办理重大事项档案登记之后及时为主办、承办单位提供档案技术咨询服务与指导,监督做好重大事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同时,档案馆应指派专业声像档案技术人员跟踪重大事项的全过程,具体负责重大事项活动的声像档案的形成和积累工作。
  第八条 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人员对重大事项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立卷归档或者将重大事项档案据为己有,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重大事项档案收集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事项档案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应在重大事项结束后进行。
  第十条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事项档案验收通过之日起,及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报送重大事项档案目录(含电子机读目录),移交重大事项档案原件(含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各地综合档案馆应当及时制定重大事项档案接收计划,办理档案移交、接收手续,确保重大事项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地接收进馆。
  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档案信息服务网络,组织编辑出版重大事项档案史料,定期公布重大事项档案目录,简化查阅手续,为重大事项档案利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各地综合档案馆保管的重大事项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重大利益的除外。主办、承办单位有优先利用重大事项档案的权利。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有权对重大事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性意见。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用重大事项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和复制重大事项档案。
  第十五条 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在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重大事项档案据为己有的;
  (二)损毁、丢失重大事项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重大事项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重大事项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重大事项档案的;
  (六)倒卖重大事项档案牟利或者将重大事项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项档案损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个人,有关主管部门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由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造成重大事项档案损失的,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档案的管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