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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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妇社发〔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现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和各地区针对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制定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适时充实调整。
  从2009年开始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增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项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继续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宣传,避孕方法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实施避孕节育和恢复生育力手术,随访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避孕药具不良反应诊治等。
  (三)提高服务能力。
  大力培养公共卫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农村卫生人员和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中强化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切实加强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转变公共卫生服务模式。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定期深入工作场所、学校、社区和家庭,开展卫生学监测评价,研究制定公共卫生防治策略,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家庭,全面掌握辖区及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主动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做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
  (四)规范管理。
  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根据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条件,研究制定和推广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主要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及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重点人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象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管理。
  在研究制定和推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中,要积极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完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整合现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考虑,突出重点,中西医并重。建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论证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五)转变运行机制。
  进一步深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形成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提供。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近期要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
  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医院依法承担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救治等职责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法定的公共卫生职责,并鼓励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要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
  (二)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目标,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支出责任,中央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按原经费渠道核拨。
  公立医院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三)强化绩效考核。
  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考核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保证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要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考核结果要与经费补助以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要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和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
  (二)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人口计生、财政等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健康需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三)加强宣传,督导落实。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地方政府要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重大民生问题纳入政府任期考核目标,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逐步使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人口计生委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附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健康教育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三、预防接种
  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包括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四、传染病防治
  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五、儿童保健
  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六、孕产妇保健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七、老年人保健
  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八、慢性病管理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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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2001年7月2日

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7年2月27日以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发布自2007年2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对全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下称升级示范区)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我省有条 件的产业集群加快优化升级步伐,增强我省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升级示范区是指特色产业聚集度高、在“三大建设”(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方面有一定基础、对全省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具体负责升级示范区的评价、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申报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划内已形成三年以上的产业集群。

  第五条 申报条 件。

  (一)聚集程度。特色产业产值珠江三角洲地区20亿元以上,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10亿元以上;特色产业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50%(以镇为区域),或≥20%(以县市区为区域),或≥10%(以地级市为区域)。

  (二)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建设规划,符合环保要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有利于特色产业的进一步聚集和发展。

  (三)拥有若干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或区域品牌。

  (四)初步形成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

  (五)已有技术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并初步具备研发、质量检验检测、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担保、展销、物流服务等功能。

  (六)有条 件建立或经批准已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应设立常设管理机构并制定了园区管理办法,园区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 件,消防、安全、环保达标,确保能将污染大和需要集中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水处理等的生产集中进园。

  (七)已成立行会/商会等中介机构,并在沟通、服务、自律方面能发挥作用。

  (八)当地政府能为产业集群区域内的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能发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升级示范区以自愿为原则。

  (二)申请升级示范区由产业集群所在行政区域的县(市、区)、镇的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地级以上市的产业集群由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向省经贸委申请。

  (三)申请材料包括:1、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申请报告;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8期-44-

  2、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申请表;3、升级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4、相关辅助材料及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地经贸部门。

  (四)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经贸委。

  第七条 认定原则。

  (一)择优扶强。根据我省现有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以地级市、县(市、区)、镇为基本单位,选择有较好基础和发展后劲的产业集群,列入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

  (二)政府重视。当地政府对产业集群发展高度重视,把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和优化升级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对产业集群升级和发展有明确目标和要求。积极支持和创造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的制度环境,规范指导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

  (三)特色明显。以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为重点,有明确规划要求,“三大建设”有特色、有强项。

  (四)适度兼顾。兼顾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兼顾较成熟的传统产业与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兼顾外源型产业与内源型产业。

  第八条 省经贸委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产业集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根据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资料进行初评,提出建议名单送联席会议审定。

  升级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修订完善后另行公布。

  第九条 联席会议对建议名单进行综合平衡,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后,公布“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并授予“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称号,颁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牌匾和证书。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条 升级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要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择优扶强、加强引导、适当扶持、发挥各方积极性的原则,加强对升级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指导,着力增强升级示范区的国际竞争力,切实发挥升级示范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升级示范区要集中力量抓好“三大建设”。即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产业园区建设。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现有以个别项目服务为主的服务平台延伸到技术开发、推广、管理、营销、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质量检测、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等整个价值链的全方位服务,有条 件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还可立足产业集群,辐射发展成为区域性和行业性的信息中心、贸易中心、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培训中心。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促进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发展。加强综合培训体系建设。加强或完善各类行业商会(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

  第十三条 区域品牌建设要求打造区域品牌,推进集体品牌或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地区品牌的发展。鼓励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鼓励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向本辖区内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以企业品牌促区域品牌建设,以产业集群中骨干企业知名品牌为依托,通过自身生产、对外贴牌加工及零部件配套供应,使其成为产业集群中既体现区域性也兼容企业性的品牌。

  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建设目标是促进产业集群向专业化分工、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土地集约使用方向发展,促进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发展成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管理集成的专业化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应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对污染较大,需要统一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污水处理、废料处理的生产,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狠抓园区产业链接和产业配套,确保入园企业“集群化”。园区招商引资要从单纯的减地价、提供政策优惠等“要素成本优势”逐步向注重产业聚集和产业配套、环境友好的“环境优势”转变,增强产业集群内企业的产业根植性。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升级示范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升级示范区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升级示范区年度考核材料报送所在地经贸部门(与认定申请程序相同),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初审后,出具审查意见,于3月中旬前报送省经贸委。

  年度考核材料包括: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工作总结、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年度考核表。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年度考核材料等进行考核,按照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升级示范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省经贸委负责向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升级示范区由当地政府负责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升级示范区称号:1、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2、自行要求撤销升级示范区称号的;3、有重大安全、质量、卫生以及环保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产业集群,经查实后,3年内不得申请升级示范区的认定;提供虚假年度考核材料的升级示范区,经查实后,撤销其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升级示范区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升级示范区对年度考核结果或撤销升级示范区称号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布30天内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升级示范区应提交复审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确认后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收到复审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审申请后60天内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做出复审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选择标准与推荐评价办法》(试行)同日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