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51:09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5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新乡市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网络系统应用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是指由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和新乡市电子监察中心使用管理的光纤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和系统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光纤网络系统,指市、县(市、区)、乡镇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延伸到相关部门及服务大厅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和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开展管理监督业务的专用光纤系统,包括光纤、路由器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应用系统,指用于开展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的软件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系统设备,指根据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业务配置和配发的核心设备(指各级各类中心机房内的所有设备、县级电子监察监控设备等)、公共设备(指各级各类中心公共区内所有办公设备、监控设备等)、管理监督办公设备、部门窗口计算机等设备。
  第六条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设备维护到位、网络运行畅通、系统运行稳定、注重信息安全;主要任务包括网络安全监控、排除网络故障和负责视频监督设备和视频监督网络的维护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应用效能。
  第七条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原则是,市级统一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
  (一)新乡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做好全市行政审批网络系统和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市电子监察中心和市政府信息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做好全市电子监察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并配合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做好全市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经费预算安排。
  (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行政服务中心、电子监察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立行政审批网络系统、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安排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三)市县分别成立日常管理维护小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日常管理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网络系统和设备故障及时发现和快速排除。市日常管理维护小组设在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组长由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主任兼任。
  第二章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市、县、乡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及服务窗口、有关分中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事大厅和行政审批网络系统连接的有关单位科室,每个工作日要检查联网计算机、路由器、视频监控器、服务器等设备性能完好程度、接通电源情况、光纤网络畅通情况和系统软件运行等情况。
  第九条市、县(市、区)日常管理维护小组,对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有关分中心和行政审批网络系统连接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报告故障情况;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接到故障报告后,及时通知市级日常管理维护小组组织人员对故障情况作出判断,并通知有关单位(公司)人员到场协助处理故障。
  (二)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有关分中心、行政审批网络系统连接有关单位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及时向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报告故障情况;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接到故障报告后,通知本级日常管理维护小组组织人员对故障情况作出判断,并通知有关单位(公司)人员到场协助处理故障,同时将故障处理情况报市日常管理维护小组备案。
  (三)对于网络光纤不畅通的问题,市联通公司负责排除市本级和市辖区网络光纤故障。县(市)联通公司负责排除本级网络光纤故障。对于有关联网计算机的故障,由各级责任部门负责排除,未进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包括分中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事大厅)由本部门负责排除。对于有关系统软件、路由器、视频监控器的故障,市、县(市、区)日常管理维护小组应当日通知有关公司。有关公司排除故障后,及时将排除故障情况报市日常管理维护小组备案。
  (四)县(市)、区本级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向市级维护小组报告。市、县各单位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后,一小时内向本级日常管理维护小组报告故障情况;各级维护小组接到故障报告后,二小时内作出故障判断。
  第十条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需要增加或调整行政审批系统光纤线路和增加或变更接入行政审批网络系统的网络设备,应书面提出申请,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组织。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数据信息中心审查后提出意见,并转市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规划与技术保障组,由规划与技术保障组负责通知市联通公司组织实施铺设或按照批准的指定网络地址连接入网。
  第三章系统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与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连接的计算机称为内网计算机。内网计算机用户在使用行政审批业务通用软件和电子监察系统、文字处理软件、内网邮件系统、内网共享硬盘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注意定期备份文件和资料,不得随意处理和传输涉密的文件或资料,防止出现泄密。
  第十二条与行政审批有关的各中心及服务窗口和相关科室不得使用内网计算机接入互联网。非内网计算机不得连接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系统。
  第十三条对统一配备给内网计算机用户的应用软件、用户名称、设备编号、IP地址等,由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分配和管理;未经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
  第十四条非内网计算机用户不得使用行政审批网络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内网计算机用户也不得在行政审批网络系统的计算机设备上运行其他软件和使用外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
  第十五条内网计算机用户应经常做好本计算机的资料备份工作。如出现计算机硬、软件或网络故障,应立即通知本级维护小组处理,不得擅自重装、修改系统或请外单位人员拆修,更不能任意调换设备。
  各级日常维护管理小组应认真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第四章应用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对纳入行政审批系统管理事项的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项目名称及有关运行流程和环节、责任领导及承办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的变化情况,需要进行调整修订的,经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应及时转市公共数据信息中心或转软件供应商进行调整修订。
  第十七条市、县、乡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各服务窗口单位、有关分中心运用行政审批系统软件的效果和意见,及时提出健全行政审批系统功能的具体需求,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应及时转市公共数据中心或转软件供应商进行调整修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有关系统设备和光纤线路维护管理费用,属于与设备供应商和运营商签订的合同条款范围内的,由有关公司负责;属于合同之外的,或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维护费用,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设备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报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提要: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具有快速、方便和廉价的优势,但是与传统交易相比,网络购物的风险性和安全性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有所改善。相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有的甚至是我国现行民商法没有涉及到的,这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网络购物 法律问题 几点建议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悄然兴起,成为广受欢迎的购物方式之一。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1]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在购物过程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在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 、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2]。

  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传统购物交易要经过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容易落实。而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因此,网络购物安全成为购消费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传统购物中,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姓名、年龄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故《消费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但网络购物则不同,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3 、退换货难。《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另外,“现在的许多购物网站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3]。

  二、“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购买者因网络购物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样面临着“三难”法律问题。

  1 、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 、确认管辖法院难。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 4 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因为电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不好确认。

  3 、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第6 8 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4] 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三、几点建议

  1 、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块绊脚石,不少非法经营者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2 、完善立法。目前,消费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5]

  3 、确立先行赔付机制。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购物这样一新兴产物,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是,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6]。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专门的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的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

  4 、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费者就会自认倒霉。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5、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上文中提到网上购物产生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合法权益时举证十分困难,是自己的诉权无法通过法律实现。因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囊括在内。

参考文献:

[1]乔秋珍著 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法律适用,下期,2010.04。

[2]曹文婷著 从网上购物看消费者权利保护。www.chinalaw.com,2005,3.2。

[3]李少平著 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中国法院网,2005,8.12。

[4]有关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分析。参见纪晓昕著。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

[5]许艳敏 C2C 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研究,2008,山东大学。

[6]万以娴著 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