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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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琼教计〔2008〕158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的通知

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厅研究制定《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教育 民办高校 退学退费 办法 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8月29日印发
校对:赵 克 打印:蔡秋梅 (共印20份)



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保障民办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规范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高校的退费,是指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民办高校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等学校,在学历教育、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退(转)学、退费办法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民办高校通过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

(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被学校招生人员或社会非法中介机构,以“统招”或入学后可代转为“统招”等名义欺诈入学;

(三)民办高校在筹办期、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民办高校超出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跨年度收费的;

(五)学校存在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使得教学活动无法继续的。

第五条 民办高校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无误后,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

(二)学生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三)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四) 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其它高校统招录取,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统招录取通知书申请退学。

(五)其他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条件的学生。
属以上情形,退费办法如下:

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清算,对未发生的代收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三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休学前已收取的,由学校保留其学籍,所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交复学后应交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给予退学处理的,应给予退费,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并经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在上学期内办理转学,退还本学年学费的50%,在下学期内办理转学,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不予退还;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八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三章 退学退费手续

第九条 各民办高校要建立学生利益表达和调解处理机制,在学校行政办公场所设立学生信访接待处,设立退学退费窗口,指定专门人员按规定及时接访和办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学校稳定。

第十条 民办高校应及时给予申请退学的学生办理退费手续。

 (一)由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退费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学校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如挽留学生就读,要向学生说明理由,并征得学生书面同意,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四)学校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学校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 学校退费工作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民办高校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向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各民办高校根据本办法,可制定本校的具体退学退费办法,在招生简章中或在招生咨询时向学生(家长)公示,并严格执行;各民办高校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学生退费规定一律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海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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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开可以倒逼司法程序和实体更加公正,可以有效促进司法效率提高,可以使司法活动更加纯洁,也可以促进司法作风更加文明。

  当前,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纷纷涌入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办案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日益重要。但与此同时,当事人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社会各界对审判执行工作的质疑不绝于耳,对法院法官的批评指责日趋增多,与法官的对立情绪日渐高涨。人民法院这一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的国家机构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如何化“危”为“机”赢得社会公信?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近年来很多法院都在为此积极探索破解“良方”:有的法院从狠抓案件质量入手,有的法院从提高法官素质着力,有的法院向司法腐败开刀,有的法院从司法作风着手整顿,种种举措不时见诸报端。毋庸讳言,上述举措对于树立司法公信都各有其积极意义。倘若离开案件质量、法官素质、司法廉洁等构成元素,树立司法公信都会无从谈起。但若单纯只从上面这些措施入手,树立司法公信的各种努力也难以奏效,到头来也难免会落下“以轰轰烈烈开始,以不了了之收场”的结局。这决不是捕风捉影以偏概全,也决不是主观武断妄下结论,因为这种“尝试和努力”正在各地法院不断周而复始地上演,尽管我们感情上难以接受这种结果。

  为什么我们的努力收不到预期的效果?为什么我们的探索最终难越虎头蛇尾的窠臼?一言以蔽之,就是因为司法公开的缺席!离开司法公开,上述种种探索都会因为缺少监督而后继乏力,都会因为缺乏“守望”而使初衷良好的举措逐渐变形走样,其结果鲜有慎终如始者,无一例外不是以“劳苦功微”甚至“劳而无功”而偃旗息鼓。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马克思曾经告诫,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美国杰出总统杰斐逊也曾深刻指出,没有人民的监督,政府便会蜕化变质,人民是自己政府唯一可靠的看守人。作为公权力之一的司法权,必须在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公正廉洁文明地运转。推进司法公开是树立司法公信的“牛鼻子”,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不断向前迈进的重要抓手,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司法公开可以倒逼司法程序和实体更加公正,可以有效促进司法效率提高,可以使司法活动更加纯洁,也可以促进司法作风更加文明。只有彻底地将立案、庭审、执行、文书、听证、审务等各个环节公之于众,彻底地将司法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会收到“对内倒逼素质提高,对外赢得公信提升”的良好效果。因为,在众目睽睽之下,法官的责任心必然增强,法官的素质必然提高,司法腐败现象必然遁形,办案质量必然提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必然提升。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实践充分表明,哪里的法院庭审直播、媒体旁听、裁判文书上网、民意沟通信箱等司法公开工作做得好,那里的法院社会公信度就相应提升。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以正义的方式表达正义,以公信的方式树立公信。而这种“恰当”的方式,就是要让公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只有彻底地抛除私心杂念,把一切应当公开的司法活动公之于众,把司法权的运行曝光于公众监督之下,才能逐步树立司法公信,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有关单位:

现将《遵义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遵义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遵义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国家、省关于“一案三制”建设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职责;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全市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 市应急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军分区司令员、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省在遵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市应急委主任领导市应急委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副主任负责分管的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临时或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任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全市应急管理及市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提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建议;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第六条 市应急委成员及其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遵有关单位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职能职责,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七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市应急委适时成立市综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负责人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市应急委的具体职责:组织起草和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市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推进应急管理常态化建设,制定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及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布局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运等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抓好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抓好全市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应急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政策措施,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市应急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参会人员除市应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外,视议题内容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工作重要决定,研究审议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市应急委专题会议。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示;安排部署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讨论其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市应急委主任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市应急委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联系相关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市应急委副主任签发。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规定和信息报送有关要求,按照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分类处理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处理和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接报后,要迅速编辑《应急信息专报》按程序呈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市委办。情况紧急时,要迅速采取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呈报《应急信息专报》。

第十五条 各有关地区、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内的地区、部门、单位加强合作,建立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通报渠道以及突发事件协作处置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置需要,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应急处置协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批示、指示传达到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明确办理及反馈时限,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以《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批示督办落实情况》形式报告相关领导,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的规定和信息上报有关要求及时限,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报告、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突发事件苗头,各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及时、准确地发布、调整应急响应(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较大以上应急响应(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联动处置应急响应职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现场动态信息,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文件的规定,立即组织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控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急办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起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文书,按程序呈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转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等的规定,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转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预警)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由省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启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协调驻遵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在遵单位等有关救援力量向救援地点集结,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职责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中,市级指挥机构要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对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响应,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能,实行统一指挥,统一派遣处置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设备,综合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各级应急委主任授权分管(联系)相关工作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牵头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由协助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的人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各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被紧急征用物资、设备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剂救助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六条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密切配合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负责统筹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新闻发布,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媒体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灾情和应对工作新闻报道。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各类应急管理专家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类别的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承担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中法律法规、政策与专项业务咨询,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指导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组织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必要时,参加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公文审批和预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应急委公文审批,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涉及应急管理的各类公文,由市政府应急办统一承办,并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

第三十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由市应急委组织起草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市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并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评审,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起草修订和发布。



第八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的追究和处理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遵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由市应急委委托市级监察部门会同市应急办共同认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