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1:24:20   浏览:8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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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


  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现下达输美国纺织品全国经营者2008年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分配中,对输美200/301、222、229、332/432/632A(B)、352/652、359S/659S、363、443、447、619、620、622、345/645/646、666类实行业绩分配。

  二、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计算,经营者出口实绩统计时间为2007年8月1日-12月31日。出口实绩统计范围:1、仅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计入企业出口实绩;2、金额等于或小于800美元商用样品出口到设限地区的不计入其对设限地区出口实绩。其中,以OPA方式的出口,已在相应类别出口实绩中等额扣减。

  附件2已根据这些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及《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了业绩换算。

  三、凡符合《办法》规定,相关类别对美国出口实绩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可参加此次相应类别的业绩分配,下列情况企业除外:

  (一)、企业未通过业绩核查且相关类别2007年1-7月对美出口业绩已作归零处理的,该企业相应类别不参加本次分配;

  (二)、2007年1-7月出口业绩仍在复核中的企业暂不参加本次分配,其可获许可数量将予以保留,根据核查结果决定企业是否可参加分配。

  前述“出口实绩达到一定规模”指根据《办法》计算得出的企业可申请数量须大于或等于最低可申请量,若计算得出的企业可申请数量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企业可申请数量为零。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经营者按照本文附件3下达的可申请数量提交申请,如实填报下达附件中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中文名称的数据,对因以下三种情况:1、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2、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3、企业名称不同企业海关编码也不同但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而需申请可申请数量合并计算的,须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可申请数量合并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收并上报电子数据)。

  五、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将作为各地签证机关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六、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出口业绩、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外贸司子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
  
  七、相关经营者应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工作,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八、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附件:1、业绩分配总量、最低可申请量
     2、企业出口业绩(采用海关统计)
     3、企业各类别最高可申请量
     4、分配类别M1 M2

                                 商 务 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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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委办发〔2005〕18号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8日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促进厦门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是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厦门文学艺术界的最高奖项,每三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关注现实生活和表现时代精神,促进我市文艺创作多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推动文艺创新,推进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机构

  第四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设以下奖项:

  1、荣誉奖

  荣誉奖分为“特别荣誉奖”和“荣誉奖”。特别荣誉奖授予国家级奖励一等奖或金奖获得者;荣誉奖授予国家级奖励二、三等奖或银奖、铜奖以及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获得者。

  2、优秀作品奖

  优秀作品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项的数量视每届申报情况酌情安排。

  第五条 设立“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宣传文化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文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市宣传、文化、广电、文联、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顾问由评审委员会聘请。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评奖期间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下设文学影视广播、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五个评审组,邀请各级专家担任评委。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另设“资格认定组”,对“荣誉奖”的申报者进行资格认定。

  第六条 评委的选用从备选成员数据库中随机抽签选定。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凡拥有厦门户籍、在本市居住三年以上或参加由厦门有关单位组织创作的文艺作品的作者,其在评审年度范围内正式出版、发表、使用、演(播)出的文艺作品,经正式申报后,均可参加评审。

  凡拥有厦门户籍的文艺家,可参评荣誉奖。

  第八条 参评作品的出版、发表、使用和演(播)出时间,以版权页、期刊号以及首次使用或公演时间为准。参评作品出版、发表、使用和演(播)出的时间上限,应与上届评审的时间下限相衔接。

  第九条 一部(件)作品原则上只能参评一次厦门文学艺术奖。但在上届评奖中未曾获奖,后进行重大加工修改并经实践检验确属优秀的作品,可参加下届评奖,但只能复评一次。

  第十条 集体创作生产的综合性文艺作品以其整体参评,各单项(包括剧本)不单独参加评奖。与外地作者或文艺单位合作的文艺作品,我市人员或单位应是主要创作者或单位的方可参评。

  凡参加市社科成果评奖的文艺类专著、译著和文艺评论均不再参评。

  个人文集、作品集及多位作者的作品结集不得参评。

  第十一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标准是:

  1、获奖作品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符合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具有较高艺术品位,达到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观赏性的和谐统一。

  2、获奖作品应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达到一定的发行量、演出、展览场次或收听、收视率,在对人民群众陶冶思想感情,培养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审美情趣和艺术欣赏水平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

  3、鼓励深刻反映厦门特区现实生活,富有地方特色,较好地体现时代精神,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和社会新风尚的作品。

  4、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倡导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5、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市文联所属协会会员由市文联组织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和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所属单位和个人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者填写“厦门文学艺术奖”申报表,并按规定附上作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各评审组初评,依据作品所得票数排定名次。

  评审办公室认为获奖作品需要调整,须向作品项目评审组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评审办公室将初评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复评,经复评通过方可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获奖作品在提交市委、市政府批准之前,由评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评审结果。

  对获奖作品的版权、内容和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厦门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即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颁奖:评审结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评审委员会召开颁奖大会,公布评审结果,并向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为确保评审的权威性、公正性,厦门文学艺术奖实行评委名单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及评委会办公室成员,一律不得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不正当活动,杜绝行贿受贿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一旦发现上述行为,有关评委或评奖工作人员的资格及评选结果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者、作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如系参评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或相关评委会成员退出评委会,或作品退出参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原则和精神,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积的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集体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先进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省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省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省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或生产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四条:申请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材料要求,以及评审标准、年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经济效益额度和推广面积限额、社会效益的衡量办法等,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
一等奖 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 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 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二千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荣誉证书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奖金由课题组负责人按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意见,不搞平均主义。
第六条: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省级有关厅局,负责办理评审事务工作。
第八条: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乎省奖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个项目,不要多渠道同时上报。
国务院各部门、或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门为主的基层单位,按照所在地区或项目所属专业,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省级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乎省奖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省级学术团体,可按专业向有关厅局推荐请奖项目,由厅局归口进行初审,合乎省奖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对上报请奖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并将材料齐备的请奖项目分送省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小组。
(三)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该专业 (行业)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专业评审小组建设奖励的请奖项目。
(四)经省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请奖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复核后,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任何人如有异议,可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转申请地区或省级主管部门于一个月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确定。
(五)拟奖项目公布征求意见后,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九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级各部门,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费用的资金来源: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奖励项目的奖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的项目,可由同级财政经费中支付,也可商由受奖单位在自有资金或财政包干节余经费中开支。省级各部门批准的项目,可由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
中支付,也可商由受奖单位在自有资金或财政包干节余经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同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交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华侨、外籍华人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以及省外单位或个人,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同样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