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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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全许办[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5月12日下午四川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地区受灾严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紧急动员,正在全力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为确保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支持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现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延长灾区企业和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对今年到期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灾区企业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水泥、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建筑防水卷材、建筑外窗、电线电缆等7类主要建材产品获证企业的换发生产许可证时限,一律延期至2008年12月31日,确保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的正常生产。

二、从快从简,做好各项生产许可工作。对各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发(换)证申请,许可证各环节工作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办理进度,加大服务力度。特别是对灾区企业、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供应企业的申请,要优先受理申请、优先现场审查、优先产品检验、优先审核发证,确保企业尽早生产,支援灾区重建。

三、主动服务,减免费用,积极帮助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许可证各环节工作部门和单位要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大局出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主动服务,为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出积极努力。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受灾地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及时调查本地获证企业受灾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要及时为受灾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对情况严重的地区,要专门派出技术专家现场指导,积极帮助企业完备生产条件,尽早恢复生产;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要配齐检验力量,主动为受灾企业提供免费检验检测服务,对受灾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一律免收检验费用。

四、加强证后监管,确保灾后重建所需产品的质量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保持法定生产条件和生产合格产品,切实从源头确保质量安全,重点加强以下3类灾后重建所需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一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水泥、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建筑防水卷材、建筑外窗、电线电缆等建材产品;二是农药、化肥、机动脱粒机等农资产品;三是蓄电池、内燃机、泵、轻小型起重设备、建筑卷扬机、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燃气器具等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五、加强信息报送。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受灾地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及时上报本地获证企业受灾情况、灾后恢复生产的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许可证各环节工作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救灾情况,切实落实各项救灾措施,及时上报开展技术支持和免收检验费用等工作情况。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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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点体会

陆贵成


  当前,第二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正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开展,作为肩负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的检察干警,如何搞好学习实践活动,我以为关键是要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和自身思想实际,努力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一、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的思想实际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当前检察工作也确实存在法律监督能力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不相符合、检察工作公信力和透明度与人民群众愿望和需求不相适应、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等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这也是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一要进一步打牢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基础。通过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实践活动,教育引导检察干警自觉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理论基础、深刻内涵、基本要求和指导意义的认识,增强每一位干警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把服务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第一要务。三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使检察工作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四要牢固树立检察工作的发展必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观念。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充分体现法律监督属性,狠抓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五要牢固树立统筹兼顾的观念。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队伍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关系,切实做到统筹兼顾,相得益彰,促进检察工作协调发展。六要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着力解决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努力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推进检察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第二,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高检院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着眼于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工作与时俱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的执法观、合理的监督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具体体现,因此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应该强化“三种意识”。
  1、强化政治意识,始终保持检察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政治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等。规范执法作为一项行为约束,就是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的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开展检察工作,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好持高度一致,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发展方向,严格遵守和模范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要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充分发挥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为净化社会风气,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要自觉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意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的能力和水平。
  2、强化责任意识,为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职尽责。检察实践中,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司法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重要功能,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要巩固和落实最高检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教育和整改活动的成果,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努力做到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3、强化质量意识,坚持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强化质量意识,表现在执法办案中,就是要始终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和各项办案纪律,坚决摒弃单纯追诉、先入为主、重打击、轻保护等偏面执法理念,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强化质量意识,就是要视案件质量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结果上正确,实体上正义,程序上合法,社会反映良好,使这成为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证据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强化质量意识,还要加强制度建设,从执法观念、工作原则、办案纪律、办案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建立和完善保证办案质量的长效机制。
  第三,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充分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全部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信任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标杆,更是检验检察工作成效和检察队伍素质的重要标杆。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就是要充分体现检察工作的人民性,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在内心深处打牢维护人民权益的思想根基,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具体到实际办案工作中,就是要把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真正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就是要引导检察干警从办理案件和解决群众诉求中体察民生疾苦,从维护公平正义中体现对民生的关怀,从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后对法律信仰的提升中感受事业的崇高和神圣;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满腔热情地为人民服务。
  第四,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关键在“人”、在“队伍”。检察队伍建设本身就是抓好“人”的工作。在队伍建设中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行动指南,使我们的思想观念、政策措施、工作部署、工作方式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要始终坚持检察干警的主体地位,检察工作的发展必须依靠检察干警的共同努力,检察事业的进步需要检察干警来共同推进,要把尊重干警、爱护干警、理解干警、关心干警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干警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努力奋斗;要注重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强化教育培训,重视岗位练兵,倡导终身学习,全面做好人才工作,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要不断激发检察干警的工作活力,把检察工作的发展与检察干警的自我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检察工作发展中促进检察干警人生价值的实现,增强职业荣誉感和集体归属感,增强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体干警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生动局面;要努力营造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鼓励干警干事业、支持干警干成事业、帮助干警干好事业,为干警平等发展、全面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使干警工作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


(作者单位: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5-83111353 电子邮箱:zggc066@163.com)



关于发布《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关于发布《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检监(1995)165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国家商检局制订了《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现予发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今后,对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注册工作,应按照本《规范》执行。凡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制订依据及适用范围

  1.1 制订依据

  本规范系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定的。

  1.2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畜禽肉(包括野禽野味,下同)及其制品的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该企业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原辅材料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 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2.3 加工、检验人员的卫生管理;

  2.2.4 环境卫生的要求;

  2.2.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2.2.6 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2.2.7 加工卫生质量的控制;

  2.2.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2.2.9 检验工作质量要求;

  2.2.10 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1 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 加工厂不得建于有污染源的区域,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3.2 加工区和生活区应当隔开。

  3.3 厂区路面应铺设水泥或沥青,并保持平整不积水,空地应绿化。

  3.4 厂区内不得有产生有害(毒)气体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地和设施。

  3.5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加工无关的动物,定期灭鼠除虫。

  3.6 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虫、防蝇设施。

  3.7 厂区的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不得有废弃物堆积。

  3.8 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及肉制品车间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3.9 厂区应分设人员进出、成品出厂与畜禽进厂、废弃物出厂的厂门,畜禽进厂门应设有与门同宽,长3m,深10--15cm的车轮消毒池。

  3.10 厂区设有运输畜禽车辆和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

  3.11 污水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4 车间及设备设施卫生

  4.1 地面及排水

  4.1.1 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排水坡度为2--2.5%。

  4.1.2 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

  4.1.3 排水沟为明沟或加盖,沟底角应呈弧形(曲率半径应在3cm以上)。

  4.1.4 排水管应有防鼠及防止臭味溢出的水封装置。

  4.2 墙壁、门窗及天花板

  4.2.1 墙壁和天花板应使用无毒、防水、防霉、不脱落、耐腐蚀、易于清洗的白色或浅色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呈弧形(曲率半径应在3cm以上)。

  4.2.2 车间非封闭的窗户应装设纱窗。

  4.2.3 内窗台与墙面呈45度夹角。

  4.2.4 车间门窗应当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

  4.2.5 屠宰、分割车间应设与门同宽的鞋底消毒池或鞋底消毒用的垫。

  4.3 通风及照明设施

  4.3.1 车间应设有通风设施。

  4.3.2 肉制品蒸煮、油炸、烟薰、烘烤设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

  4.3.3 排气口应设防蝇虫、防尘装置。

  4.3.4 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检验台的照度应保持540Lux以上,加工操作台应保持200Lux以上。

  4.3.5 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4.4 供水设施

  4.4.1 水量充足,加工用水(冰)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4.4.2 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不致污染水质的材料制成,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4.4.3 屠宰、分割和无害处理间应有热水供应系统。

  4.5 洗手、消毒设施

  4.5.1 车间、卫生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消毒、干手设施。洗手的水龙头要有冷热水供应并采用非手动式开关。

  4.5.2 洗手设施的排水应连接下水管道。

  4.5.3 干手设施应采用烘手器或一次性使用的消毒纸巾。

  4.6 更衣室

  4.6.1 更衣室应与加工车间相连接,大小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并保持通风良好。加工性质不同的车间应设有其单独的更衣室。加工肉制品的企业,必须按生、熟流品向分别设生、熟食品加工人员更衣室。

  4.6.2 更衣柜应编号,顶部呈坡形,每人一柜,个人衣物与工作服、鞋、帽分格存放。

  4.6.3 更衣室内应设有工间休息挂工作服的衣架。

  4.7 淋浴室及卫生间

  4.7.1 淋浴室和卫生间应与更衣室相连,卫生间采用水冲式。

  4.7.2 淋浴室地面排水畅通,淋浴喷头一般每10人设一个。

  4.8 设备卫生

  4.8.1 车间内的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工器具应当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平滑、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

  4.8.2 加工设备按工艺流程排列有序。

  4.8.3 加工车间的工器具应当在固定的清洗消毒间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器具应当放在搁架上沥水后备用。

  4.8.4 清洗消毒间应备有冷、热水。

  4.8.5 车间内的刀具必须用不低于摄氏82度的热水消毒。

  4.9 不同车间的特殊卫生要求。

  4.9.1 屠宰车间

  4.9.1.1 屠宰车间的清洁区和非清洁区要分开。

  4.9.1.2 胴体处理间与胃肠整理间及心、肝、肺处理间要严格分开。

  4.9.1.3 内脏处理间的卫生条件与胴体加工间的卫生条件应当一致。

  4.9.1.4 家畜屠宰车间应设同步检验设施,实施同步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4.9.1.5 在可疑胴体处理处,应具备兽医检验、处理的工作条件。

  4.9.1.6 废弃物应采用带有明显标记的密封容器装运。

  4.9.1.7 猪屠宰车间应设旋毛虫检验室。

  4.9.2 分割车间

  4.9.2.1 分割车间内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4.9.2.2 车间温度应保持在摄氏15度以下,并有温度记录。分割车间必须与冷冻库相连接。

  4.9.3 肉制品车间

  4.9.3.1 必须设置冻肉解冻间。

  4.9.3.2 解冻要采用吊挂式或搁架式解冻。

  4.9.3.3 应设置专门的原料整修间。

  4.9.3.4 肉制品加工车间必须生、熟隔离。

  4.9.3.5 加工操作人员、运送原料、成品及加工生产线不得交叉迂回。

  4.9.3.6 腌制库必须与车间相连接,库温不高于摄氏4度。

  5 原料、辅料卫生

  5.1 进厂的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经兽医检疫,健康无病,并附有产地检疫证明。

  5.2 食品加工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并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3 原辅材料必须专库存放。

  5.4 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加工。

  6 加工、检验人员卫生

  6.1 加工、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明确其职责。

  6.2 加工、检验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新进厂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3 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岗位。

  6.4 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不蓄留长指甲,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必须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帽、服、鞋、头发不外露;离开车间时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

  6.5 生熟区、质量检验等不同岗位的人员要穿戴不同颜色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分。清洁区和非清洁区人员不准串岗。

  7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

  7.1 包装物料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7.2 包装物料间应当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应当分别存放,内包装应放在搁架上并加盖防尘设施。

  7.3 成品包装间必须封闭良好。

  7.4 包装间必须恒温。不同品种的包装间必须符合其包装的温度要求。

  7.5 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仓库的温湿度应当符合工艺要求,并配备温、湿度计及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7.5.1 预冷库:摄氏0--4度。

  7.5.2 速冻库:摄氏--35度以下。

  7.5.3 冷藏库:摄氏--18度以下,保持稳定。

  7.5.4 干肉制品成品库:摄氏20度以下。

  7.6 库内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无霉、无鼠、无虫害。

  7.7 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cm,与开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

  7.8 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7.9 原料、成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冷冻食品应使用冷藏运输工具运输。

  8 卫生检验管理

  8.1 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检疫、检验人员。

  8.2 在同一厂区内设分厂的企业,其检验机构必须履行对各分厂统一监督、检验及把关的职责。在异地设的分厂,该分厂按有关规定视为独立机构,应单独申请卫生注册,并设立质检机构。

  8.3 检验机构必须配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

  8.4 检验记录必须准确、完整、成册,保存三年。

  9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