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0:28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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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决定对1997年制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在息金的使用范围中,要侧重于重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扩大预贴息目录范围。凡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可以申请列入预贴息计划。
三、贴息时间由原来项目竣工后贴息扩大到项目竣工前和项目竣工后,增强贴息资金宏观调控的灵活性。
现将修订后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中央财政补贴给国家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息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围绕科技进步工作的重点任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
(四)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五)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根据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和科技发展任务,息金专项补贴国家安排的以下项目:
(一)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点示范项目。
(二)对国民经济结构调整起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
1.农用工业、特殊行业结构调整中的重点项目;
2.关键短缺产品、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项目;
3.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点项目;
4.实施“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资产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重点,定期在以上范围内确定重点使用方向,并原则上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息金规模编制“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纳入“计划”的项目,具备申请贴息的资格。

第四章 息金的申请条件和贴息标准
第六条 列入“计划”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
(三)合理工期内竣工。
对国家重点支持的改造专题,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贷款到位进度贴息。
第七条 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金额予以全额贴息,期限1年。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息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于每年的7月份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地方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企业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后,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申报。
(二)填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及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和贷款拨付单。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资料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计划。地方企业的息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转拨,中央直属企业的息金由中央主管部门转拨。
第十一条 息金计划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于每年9月份下达。

第六章 息金的使用及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三条 中央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息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截留的息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中央各部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工字〔1997〕365号)停止执行。
附表: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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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向监事会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派出监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和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监事(以下简称“派出监事”)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

  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局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或者从市属国有企业中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的现职高级管理人员中选聘,为专职。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或者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为专职,其任职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经市国资委同意,其派出监事可以担任一至三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及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检查企业财务、资产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企业及其子企业财务、资产、经营情况的汇报;查阅企业的财务、资产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的职责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进行1至2次全面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讨论,经三分之二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市国资委。

  监事中如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参加检查的,在检查结束后,派出监事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建议市国资委通过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协助监事会履行职责,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报告、隐匿、伪报情况。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

  企业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涉及市国资委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通知监事会及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参加。

  在上述会议纪要或者决议成文后,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及时报送监事会;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任期、职责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区、县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疫苗临床研究报告基本内容书写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印发《疫苗临床研究报告基本内容书写指南》的通知

食药监注函[20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疫苗类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临床研究报告的格式,我司组织制定了《疫苗临床研究报告基本内容书写指南》(试行),现予下发,请转发辖区内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疫苗临床研究报告基本内容书写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疫苗临床研究报告基本内容书写指南



  一、I期临床试验

  1.首篇(包括封面、目录、研究摘要略表等)

  2.引言

  3.试验目的

  4.试验管理

  5.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6.对试验设计的考虑

  7.受试者选择(入选标准、年龄、性别、民族、体重、体格检查、排除标准、例数)

  8.受试药物(名称、剂型、来源、批号、规格、有效期、保存条件)

  9.给药途径(包括给药途径的确定依据)

  10.剂量设置(初试剂量、最大试验剂量、剂量分组)及确定依据

  11.试验过程/试验步骤

  12.观察指标(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特殊检查)观察表

  13.数据质量保证

  14.统计处理方案

  15.试验进行中的修改

  16.试验结果及分析(受试者一般状况及分析,各剂量组间可比性分析、各项观察 指标的结果、数据处理与分析、发生的不良事件的观察及分析)

  17.结论

  18.有关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19.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20.附件(1、2、3、4、5、7、9、11、12、13)



  二、II/III 期临床试验的报告格式

  1.首篇

  2.引言

  3.试验目的

  4.试验管理

  5.试验设计及试验过程

  1)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

  2)对试验设计及对照组选择的考虑

  3)适应症范围及确定依据

  4)受试者选择(诊断标准及确定依据、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剔除标准、样本量及确定依据)

  5)分组方法

  6)试验药物(包括受试药、对照药的名称、剂型、来源、批号、规格、有效期、保存条件)

  7)给药方案及确定依据(包括剂量及其确定依据、给药途径、方式和给药时间安排等)

  8)试验步骤(包括访视计划)

  9)观察指标与观察时间(包括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安全性指标)

  10)疗效评定标准

  11)数据质量保证

  12)统计处理方案

  13)试验进行中的修改和期中分析

  6.试验结果

  1)受试者分配、脱落及剔除情况描述

  2)试验方案的偏离

  3)受试者人口学、基线情况及可比性分析

  4)依从性分析

  5)合并用药结果及分析

  6)疗效分析(主要疗效和次要结果及分析、疗效评定)和疗效小结

  7)安全性分析(用药程度分析、全部不良事件的描述和分析、严重和重要不良事件的描述和分析、与安全性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和体格检查结果分析)和安全性小结

  7.试验的讨论和结论

  8.有关试验中特别情况的说明

  9.临床参加单位的各中心的小结

  10.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11.附件(1、2、3、4、5、6、7、8、9、11、12、13)



  三、附件

  1.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2.向受试者介绍的研究信息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样本

  3.临床研究单位情况及资格,主要研究人员的姓名、单位、资格、在研究中的职责及其简历

  4.临床试验研究方案、方案的修改内容及伦理委员会对修改内容的

批准件

  5.病例报告表(CRF)样本

  6.总随机表

  7.试验用药物检验报告书及试制记录(包括安慰剂)

  8.阳性对照药的说明书,受试药(如为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

  9.试验药物包括多个批号时,每个受试者使用的药物批号登记表

  10.严重不良事件及主要研究者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不良事件的病例报告

  11.统计分析报告

  12.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各中心小结表

  13.临床研究主要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样表

  1.研究报告封面标题样本

  研究名称:研究编号:

  受试药物通用名:

  药品注册申请人:(盖章)

  研究开始日期:研究完成日期:

  主要研究者:(签名)

  研究负责单位:(盖章)

  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e-mail、通信地址):

  报告日期:

  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2.研究报告摘要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