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45:41   浏览:9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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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等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军用土地详查是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的组成部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和解放军三总部〔1987〕第478号通知精神,军用土地的详查由军队自行组织完成。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军用土地详查在试点的基础
上,于今年七月份全面铺开,截止十月份已自查11902个座落(宗地),领取了931个土地使用证。但军队土地详查工作也遇到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单位对军队自查成果不予承认;要求军队退出原征地界线内的土地;对军队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领证收费偏高;四邻单位不予盖章等。为使
军用土地详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进行土地详查前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军队自查中所采用的图纸、资料成果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各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要予以承认。
二、凡座落(宗地)界线明确,但面积超出原征用、划拨的部分,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函〕字第44号文件执行,即:凡在原批准征地、划拨界线以内,即使实际面积不符(不论多或少),可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对于在原批准用地界
线外多占土地的,应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的政策妥善处理。
三、确定军用土地权属界线,是军地双方土地管理部门的共同任务。有关各方要密切配合。军队进行土地详查,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要组织相邻单位代表共同指界确认。对于权属界线清楚的,各方要在权属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如四邻单位无理推辞不盖,可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46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军队用地单位的详查成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地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参与验收或抽查,军队要提供方便。
五、军队自己进行了地籍测量,成果符合规程要求的不需补测的,免收地籍测量费。如军队无力自测需地方土地局统一组织进行地籍测量的,原则上应按当地标准收费,但靠国防费开支本身又无经济收入的用地单位,酌情减收或免收地籍测量费,土地登记费按每宗地收15至30元,土地
证书工本费5元。



198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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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有突出贡献者,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教师,同时颁发“人民教师”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自行制定。
第四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应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的;
(三)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第五条 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每次按照教职工总数的千分之零点五左右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奖励名额,名额中的百分之十为“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奖励名额另行确定。“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人民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六条 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负责评审和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奖励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教育工会、教育奖励组织负责组织本地区“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的评审和申报工作。
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政治部分别负责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的评审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人民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授予,或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授予,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
第八条 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对“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的待遇,没有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时,适当提高其补助费或统筹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政治部报请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也适用于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学校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奖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卫生部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


近年来,我国的健康教育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机构建设、专业人员培训、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等诸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据统计,全国已建立25个省级和160多个市、县级健康教育所,健康教育专业人员已发展至1万余人。部分学院设置了健康教育专业或开设大专班、中专班,
现已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本科和大专学历的健康教育专业人才。
但是,健康教育仍然是卫生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与日益深入的经济改革形势和人民群众对健康保健工作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健康教育在全国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我们必须从观念上和具体措施上进一步强化健康教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康教育是整个卫生工作的一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健康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要全面理解健康教育的函义,它不是一般的卫生宣传和卫生知识的普及,而是需要运用医学、行为科学、教育学、心理学、
传播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在向公众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引导人们改变不卫生的习惯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并使他们掌握自我保健的基本技能,不仅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健康教育对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具有
相当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卫生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决定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统筹领导和归口管理健康教育工作,它是卫生部的健康教育职能机构,行使卫生部在健康教育方面的管理职能,又是全国爱卫会在健康教育方面的协调机构。负责拟定全国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专业人
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全国性健康教育活动和控制吸烟工作,对专业机构、专业队伍、宣传品以及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国际交往实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有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健康教育的管理工作。各地健康教育管理体制由地方自行确定。各级
卫生部门都要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做到层层有人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各省市都要建立健康教育机构,使之成为当地的健康教育业务指导中心。各级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院、所,要健全健康教育科、室,各级医院和其他专业防治机构都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健康教育所与专业防治机构
中的健康教育部门,在工作中应分工协作,互相配合。
为了发展健康教育工作,要注意加强健康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已开办健康教育专业本科班、专修班、专业证书班和函授班的医学院校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还要举办多种短期培训班,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和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特别要注重实施计划的设计和效果的评价,在转变不卫生行为方面下功夫,不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各级专业机构和部门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中,一定要注意调动、
发挥和协调社会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种传播媒介的力量,发挥卫生宣传教育协会的作用,共同作好健康教育工作。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健康教育工作采取扶持的政策,从多方面给予支持,做到在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中要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有一定的业务经费,有必需的器材装备,给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卫生部从今年起每年从卫生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健康教
育事业经费。
对于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技术职称、工资待遇等问题,应与卫生防疫人员同等对待。



198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