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信访档案的管理/张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6:48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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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信访档案的管理

张智涛


  信访机关在处理人民群众来访工作中直接形成并集中存在起来的具有文字、图表、声像等真实记录。信访档案的管理是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而基础的工作,它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以事实为依据的信访工作的客观公正性。目前,国内有关的信访法规中,对信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等工作尚无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规范,而只是对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事后处理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笔者试对如何进一步规范信访档案工作进行探讨。

一、了解信访档案的特点,为信访工作全过程服务

  信访档案与信访工作息息相关,是一种专门档案,它是信访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在国家档案中占据特殊地位。除具有一般文书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信息性、凭证性、价值性等特点外,还具有自身公正性的特点。一是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全过程的重要记录。它不仅是信访工作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也是群众信访案件处理的重要历史资料,是信访工作有形资产的依据和证明,更是信访工作中一种无形资产的依据和证明。所以说,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管理和处理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性、记录性、知识性、信息性的 重要信息资源。二是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全过程的详实记录。一份完整的信访档案,详实地记录了信访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的经过以及关联的人物,不仅有信访人和机关的印信,而且有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经过和结论,上级机关的批复和当事人对处理结论的态度,保留着真实的历史标记。

二、提高对信访档案工作作用的认识,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服务

  一是信访档案工作是信访工作中一项不可缺少、不能替代、不容忽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查阅信访档案,可使领导掌握有关的历史资料,了解信访工作规律,便于对现实问题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同时也为贯彻有关政策和规定、指导工作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处理问题的借鉴案例。二是信访和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指导和开展信访活动的情况,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失败的教训。充分借鉴和利用信访档案材料,关于从历史经验教训中汲取知识养料,不仅有利于当前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今后工作的统筹安排,为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提供条件。三是信访档案中不仅有信访者书写的材料,而且有组织的调查处理经过和结论,对现实同类问题具有借鉴作用,对处理重信重访、越级信访、申诉信访等是不可缺少的依据。特别是在处理历史遗留信访老案时,由于机构更迭,人事变迁,仅靠大概回忆和口头介绍都无液晶于事,只有借助于信访档案处理问题,以信访档案为可靠依据,才能有效避免随意性,减少失误。只有完整齐全的信访档案,才可以变“死档案”为“活证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做好信访档案的归档工作,为信访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信访档案分案件档案和文书档案两类。案件档案即信访部门对一件信访问题从接待、调查、核实、处理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归档案卷;文书档案则是信访部门在工作中自身形成的和上级下发的业务性文件和资料等各种文书材料的归档卷宗。一是把以纸质为载体的信访事项,通过收集、整理、加工等程序,按每件信访事项受理的编号顺序,用专门的档案装具(盒、柜)存放。每件信访档案材料的排列次序一般为:领导批示、请示、处理单、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原始信访件、信封。二是对数字信访档案归档,就是对以光盘、硬盘、优秀等新型介质为载体的信访档案进行归档。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好的载体上,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在数字信访档案与传统信访档案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按照年度、类目进行打压缩包,拷贝至新型介质上,并贴上标签存档。这样,通过建立数字信访档案,既可以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又可以减少借阅过程中对纸质档案的人为磨损。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访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一是收集电子文件。随着办公造化的普及,各信访部门都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将这些电子文件以虚拟全宗形式集中起来,也就成为信访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个主要途径。为此,信访档案机构必须加紧研究电子文件的接收、保管、利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依据。二是纸质信访档案的数字化。目前,信访档案多以纸质档案为主,为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势在必行。各信访档案机构应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所藏档案信息资源的优势,优先对有特色的和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数字化。三是构建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档案案卷级目录的建设、档案文件级目录的建设、档案全宗级目录的建设、专题档案目录建设和档案全文信息数据库建设等。建立高质量的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要保证具有较完备的档案信息资源,做好信访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收集整理是利用档案的先行条件,收集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统一保管,维护案件之间完整,保持历史真实面貌,以便更好地进行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信访档案保护工作,为社会稳定服务

  维护信访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利用,因此既不能片面强调保护档案而不考虑利用方便,同时也不能只顾一时利用方便,不考虑档案的保护,而影响档案长远利用。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利用既有矛盾又有一致性,这就要求我们档案工作者在信访档案管理上必须做到“十防”:一是防盗,要设置专用铁柜进行保管;二是防破坏,防止人为造成对档案的损坏;三是防火,及时排除一些火灾隐患;四是防水,杜绝淋湿、浸泡现象;五是防尘,灰尘和烟尘不宜太浓;六是防潮,按标准规定相对湿度在50%--60%为宜,过度潮湿可使档案形成纸砖;七是防霉变,以往档案中多使用糨糊粘补,易形成档案蛀虫;八是防鼠,定期放置鼠药以防老鼠咬伤档案;九是防虫,定期在柜子中放置樟脑球,定期喷洒虫剂,以达到杀菌作用;十是防光,强烈的紫外线可使档案褪色,纸张也会变黄发脆,损害档案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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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1999]145号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总体要求是,“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现将总局制定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
1994年以来,税务代理行业在各级税务机关的扶持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并在规范税收征纳双方关系、提高办税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税务代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的是许多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
级税务机关都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在职税务干部一律不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规定,直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也有一些社会中介机构未经批准非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还有的税务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这使一些地区的税务代理秩序较为混乱,并引发了一些违法违纪案件,在社会上
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税务代理的有关指示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彻底脱钩改制,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使税务代理行业朝
着规范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和对象
清理整顿的目的: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代理的重要指示,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机构,彻底脱钩改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使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独立、公正的社会中介行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需要,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清理整顿的对象: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代理资格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因此,凡未经省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查,对
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二)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税务机关是行使税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职能,而不能兴办税务代理机构,不能直接从事属于社会中介性质的税务代理,也不能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的挂靠。因此,凡是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
、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1.编制脱钩
在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应立即退出;虽不在编而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脱钩,解除挂靠关系。退出或脱钩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人员脱钩
(1)由税务机关派往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脱钩基准日)前与税务机关办理离职手续;愿意返回税务机关工作的,由原机关接收并安排适当工作。
(2)凡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专门调入(接收)从事代理工作的人员,一律与税务机关解除关系,人事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其人事档案由税务机关继续保管,税务代理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财务脱钩
(1)以199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兼顾发起、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税务代理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税务代理机构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税务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
(2)税务代理机构上交发起、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物或私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送司法机关惩处。
4.职能脱钩
(1)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禁止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转移,凡是违反规定将税务征管职能赋予税务代理机构的,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以各种名义向税务代理机构收费。
5.名称脱钩
(1)凡冠以税务机关或其他行业、部门称谓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更改其名称,所有税务代理机构都不得冠以部门、行业称谓,也不能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名。
(2)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要与税务机关分开,不准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已经设置的要立即迁出或撤掉。
(三)税务代理机构的改制与审定
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在按上述标准、要求脱钩以后要进行改制。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后,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事务所改制的员工(以脱钩基准日为准)对事务所剩余资
产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出资权。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1.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1)脱钩后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的材料;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净资产处理的材料;
(3)出资人的材料;
(4)脱钩改制后的章程(草案);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总局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经初审或审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其办理注销手续。
对其他部门、单位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其他税务代理机构的重新审定按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规定在1999年年底以前办理报批手续。
(四)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规定按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规定在1999年年底以前办理报批手续。
(四)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税务代理是连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才会有益于国家利益,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建立起良好的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1.重点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代理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代理的行为。凡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强制代理的,要退还所收代理费用,还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2.重点检查税务代理收费问题。税务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对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费的,要退还多收部分;对虽没超过收费标准,但服务质量差的,要限期整改;对只收费不服务的,要责令停止执业,并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3.检查税务代理机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税务代理机构没有建立管理制度,或有制度而没有落实的,要认真进行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代理质量,以诚实、高效的服务取信于委托人,服务于委托人,充分发挥
税务代理的积极作用。
4.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对以税务代理的名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利用欺诈手段骗取钱物,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整顿工作方法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分两步走,税务代理的清理整顿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地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验收;总局按照时间进度进行抽查。
(二)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1.部署动员阶段(1999年8月)
省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全面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要组织干部、员工认真学习文件,进行思想动员,明确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要求;制定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方案,做好清理整顿的各项准备
工作。
2.清理整顿及机构脱钩阶段(1999年9月至10月)
在省级税务机关的具体指导下,各地对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做好税务代理机构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脱钩工作。
省级税务机关对清理整顿及脱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向总局呈报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及清理整顿的报告。
3.机构改制与审定阶段(1999年11月至12月)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后进入改制阶段。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可采取分期验收、分批上报的办法进行。
总局将按照脱钩改制标准和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及审批办法的规定,审定和审批税务代理机构,并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四、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有关清理整顿的文件精神,要充分认识到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保证税务代理事
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做到高度重视,态度端正,积极支持,使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不仅涉及到各级税务机关和一部分税务人员,也涉及到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且还关系到广大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主要领导要把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
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与工商、物价等部门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贯彻落实。总局对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顶而不办者将严肃处理。
(三)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税务代理事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征纳秩序。为此,在脱钩改制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尽量将税务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通过租赁等方式
进行处理,以促使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正常运行。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在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要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和税收信息,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并通过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使其规范运作和健康发
展,以充分发挥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999年8月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 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区存在补充耕地不落实、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跨省域易地补充。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县(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在本(地)、县(市)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对于在耕地后备资源少的地区,新上占用耕地较多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补充耕地,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跨市(地)、县(市)设置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内拆旧复垦的耕地只能用于补充建新占用的耕地。


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省(区、市)要切实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挂钩、补充耕地储备库和台帐管理等制度,不得通过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方式实现占补平衡。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


四、统筹协调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