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证据固定操作实践/商家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09:55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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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证据固定操作实践

商家泉


  商标侵权诉讼是指商标权利人对侵犯自己商标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权利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犯。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一、 商标诉讼的取证范围

  无论是选择何种途径来追究商标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都需要向有关主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证明商标权利有效的证据(权属证据)以及表明商标权被侵害的证据(侵权证据)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1. 权属证据
  该类证据要证明:(1)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因此他是合法的原告或投诉人;(2)该商标权在中国合法存在、有效并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就商标权而言,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是否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B、驰名商标认证书或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判决书。
2. 侵权证据
  该类证据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工商或公安部门立案材料、处罚材料等等。
提交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3、损害赔偿证据
  在商标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三种,(1)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2)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含调查费和律师费),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3)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该类证据主要证明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权利人根据侵权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案,确定诉讼或行政打假的方案和确定管辖的机关。

三、商标侵权诉讼的取证方法
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一般说来,律师(两名)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或对足以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调查手段穷竭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通常分为三类: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2、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3、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
  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四、 商标权诉讼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内容及手段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②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③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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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


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国纠办发[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药品监管局
(二OO二年六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02年继续重点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部署,把治理工作引向深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及“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深入开展,务求实现四项目标:
  一是进一步扩大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到2002年末,全国要有70%的县级以上公立(政府、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中,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国家规定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它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也要达到50%以上。使患者真正得到集中招标采购所带来的药品价格降低的实惠。
  二是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被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不发生反弹,中药材专业市场得到规范,制售假劣药品和非法经营药品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及时查处,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经营企业过多过滥问题得到进一步治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三是虚高的药品价格进一步降低,社会不合理医药费负担有所减轻。
  四是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为病人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得到落实。
  二、治理工作的任务
  (一)深入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今年要在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上下功夫,重点抓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的贯彻执行。一是要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投标企业、中介代理机构、医疗机构和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统一制定的招标程序、评标办法进行招标和评标,确保招标结果的科学和公正。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药品招标相关的数据库,为招标采购提供权威高效的信息服务;培育中介代理机构,形成竞争,防止垄断;不断研究和完善有关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要强化监督管理。按照《监督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机制,依法加强政府、社会和舆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在确保招标范围、招标让利和招标金额三项目标实现的基础上,逐步将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器械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二)继续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努力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要贯彻落实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一是要切实规范药品招投标价格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药品价差分配原则及零售价作价原则,及时制定中标药品的零售价;要健全投标价格行为规范,防止以不正常的价格进行恶意投标;落实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公示制度,加强全社会对招标药品零售价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二是要整顿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收费行为。坚决取缔国家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坚决制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降低招标成本,减轻投标企业的负担。三是要完善药品政府定价管理体制,建立灵敏的价格反馈机制。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研究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监管办法,抑制其不合理的上涨。四是要全面推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坚决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现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在降低药品收入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不增加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前提下,及时合理地提高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价格。五是继续把医药价格作为价格监督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以查处非法经营药品、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重点,继续整顿药品市场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规范经批准建立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经营行为。严密监控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公布重点监控地区名单。当前,要加强对国家药品监管局确定的11个重点监控地区的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特别要严肃查处在农村销售假劣和过期药品的问题,确保不出现反弹。积极推动药品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批发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的解决,加快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进一步推行药品分类管理。积极稳妥地淘汰一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继续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推动药品经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药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积极推进药品电子商务工作,发挥其在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和打击假劣药品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深入开展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把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同医德医风建设结合起来,继续推行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病人选择医生”等制度,积极试行享受医保的病人选择医院的做法;大力推广广东省中医院和鸡西矿务局总医院以病人为中心、全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经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和用药规范,建立医疗信息定期发布和公示制度,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等办法,进行门诊药房从医院剥离,成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促使医务人员合理施治、合理用药,为患者提供价格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医疗服务。
  (五)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重点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出现的规避招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和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欺诈行为,以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出现新的不正之风。同时,对违反医药价格政策、虚假药品广告、开单提成、非法行医等违纪违法行为也要严肃查处。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后果严重的,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特别要对与违纪违法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活动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严厉查处。
  三、治理工作的措施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规范医药市场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来抓。专项治理工作要由各级政府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及时了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整体合力。继续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制定政策、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上形成整体合力。要加强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协调,形成上下一致,条块结合,共同推进工作的良好局面。要充分发挥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带有倾向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使专项治理顺利进行。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各地各部门要把监督工作摆到重要日程上来,特别要重点抓好对医疗机构、投标企业、中介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及中标药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督。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关键环节,避免出现形式上进行招标、实际上暗箱操作,表面上有监督检查、实际上流于形式的现象,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检查,继续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宣传好的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重点对各地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贯彻《工作规范》和《监督办法》、执行医药价格和收费规定、落实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专项治理相关任务的完成、各部门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督察。对于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促其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四)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各项规定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落实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各项政策规定。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的新办法,不断总结新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专项治理工作健康发展。国务院六部委将派员到基层进行联合督导和调研,了解各地贯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监督办法》和专项治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补充和完善已有的政策规定,确保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深入开展。国务院六部委将在第四季度检查总结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情况和专项治理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向国务院报送专题报告。

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6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质量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五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按照《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七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八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公布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